正确答案: B
不纯正的不作为犯
题目:甲离婚后嫌才3个月的女儿乙累赘,某日将乙一个人留在家中,自己锁门外出。甲5天后回家,发现乙已死在摇篮中。法院判决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甲属于( )。
解析:解析:关于纯正的不作为犯与不纯正的不作为犯的划分是刑法理论对不作为犯罪的区分类型。纯正的不作为犯是指那种根据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行为人以不作为形式来实施的犯罪。例如,《刑法》第311条规定:“明知他人有间谍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处……”本罪行为人在客观上的行为是不提供有关情况与证据,是一种不作为,就是纯正的不作为犯。不纯正的不作为犯是指那种根据刑法规定通常以作为形式实施,但行为人却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犯罪,例如本案;又如,母亲故意不给婴儿喂奶而使其饿死构成的故意杀人罪。
查看原题
举一反三的答案和解析:
[多选题]甲、乙签订一份钢材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先交付钢材,乙公司验收完毕后再付款。则下列选项表述正确的是( )。
乙如果出现严重亏损,且危害付款之虞,甲可以主张不安抗辩权
如果甲公司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交付钢材的义务,则可以免除交付义务
解析:解析:考查要点是不安抗辩权、不可抗力免责事由、预期违约、先履行抗辩权。该题综合性较强,难度较大。A项表述涉及不安抗辩权的问题,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发现后履行一方有财产状况恶化等情形,可能危及其债权时,在后履行方未履行债务或者未提供担保之前,有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按照A项的表述,如果乙公司被丙公司提起破产申请,说明乙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甲公司作为先履行方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但是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即当事入主张不安抗辩权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时,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主张不安抗辩权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可见,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必须先中止合同,后解除合同,不能径直解除合同。因此,A项表述错误,B项表述正确。不可抗力属于合同不能腥行的免责事由,因此,C项表述正确。D项涉及到预期违约的问题,预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不履行合同,或者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的情形,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D项表述中,甲公司作为先履行方,提前以明示的方式向守约方表示不能履行合同,属于明示毁约,此时,乙公司有权提前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那么乙公司在甲公司明示毁约的情况下能否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呢?答案是:不能。虽然先履行抗辩权是属于后履行方享有的抗辩权,但先履行抗辩权行使的条件之一就是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本应当先履行义务,但却要求后履行方先履行义务。D项表述中根本没有此情形的发生,仅是明示毁约,而未要.求后履行方先履行义务。当然,如果作为先履行方的甲公司为了明示毁约,却以要求后履行方乙公司先行履行义务为借口来掩盖明示毁约的事实,那么,乙公司就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可见,后履行方能否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关键要看先屉行方是否要求后履行方先行履行义务。由于D项表述中没有提及先履行方是否要求后履行方先行履行义务的情形,因此,乙公司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综上分析,D项表述错误,B项和C项是正确答案。
[单选题]判断题法人的合并分为两种形式:一是新设合并,另一种是吸收合并。 ( )
正确
[单选题]《大清新刑律》废除的法律或者制度是( )。
服制定罪
解析:解析:考查要点是《大清新刑律》的内容。《大清新刑律》作为我国近代史上第一部具有近代意义的专门新式刑法典,采用了一些近代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和近代刑法学的通用术语,并废除或者取消了一些落后的刑法制度。《大清新刑律》废除的法律或者制度有;斩刑、发遣刑、流刑、比附制度、八议制度、服制定罪。此外,还取消了因官秩、良贱等在法律适用上的差别。可见,B项是正确答案。考生在复习时,应当对比《大清现行刑律》和《大清新刑律》在废除或者取消法律制度内容上的差别,切忌混淆。《大清现行刑律》取消或者废除的制度包括:凌迟刑、刺字刑、枭首刑、戮尸刑和缘坐制度。A项和C项属于《大清现行刑律》废除的制度,不能选。而干名犯义条款的存废问题,在制定《大清新刑律》的过程中,礼教派和法理派曾进行过激烈的争论,法理派主张废除,礼教派主张保留,争论的结果是法理派的妥协退让,并将干名犯义条款保留在《大清新刑律》的附则——《暂行章程》中,因此,D项不能选。
[单选题]非法垄断技术的合同属于( )。
无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