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单选题]法对人们的行为可以反复适用,这体现了法的什么特征?( )
  • 正确答案 :C
  • 法的规范性

  • 解析:解析:从效力上看,具有规范性的法,不是为某个特定的人而制定的,它所适用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人;它不仅仅适用一次,而是在其生效期间内反复适用的。因此选C。

  • [单选题]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应当首先由( )用所得遗产清偿债务。
  • 正确答案 :C
  • 法定继承人


  • [单选题]关于清末对刑律修订的表述,错误的是( )。
  • 正确答案 :B
  • “干名犯义”条款仍然保留在《大清新刑律》的法典正文中

  • 解析:解析:考查要点是清末对刑律的修订。清末修律的核心是对刑律的修订。为了配合刑律的修订,在沈家本制定《大清新刑律》之前,首先颁布了一部过渡性的刑法典——《大清现行刑律》《大清现行刑律》的制定拉开了清末修订刑律的序幕。可见,A项表述正确,与题意不符,应予排除。注意:《大清现行刑律》的制定只是拉开了刑律修订的序幕,而拉开整个修律工作序幕的是《钦定大清商律》的制定。清末修律引发了法理派和礼教派的争论,争论的结果是法理派的妥协和退让,即将“干名犯义”条款和卑亲属对尊亲属不得适用正当防卫等内容保留在《大清新刑律》的附则——《暂行章程》中,但是并没有保留在该刑法典的正文中,可见,B项表述错误,是正确答案。《大清新刑律》引进了许多西方通用的制度、原则和术语,例如假释、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罪行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未遂、累犯等。可见,C项表述正确,与题意不符,应予排除。清末礼法之争的焦点集中在《大清新刑律》的修订上,因此,D项表述正确,与题意不符,应予排除。

  • [单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从法的规范作用看,该项规定属于下列哪一情况?( )
  • 正确答案 :C
  • 有选择的指引

  • 解析:解析:此规范所规定的行为模式是可为模式,故表现在法的作用上就是有选择的指引。

  • [单选题]缓刑考验期限的计算从
  • 正确答案 :A
  • 判决确定之日起


  • [多选题]我国修订后的刑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公布和开始施行的时间分别是:( )。
  • 正确答案 :ABD
  • 1997年3月14日

    1997年3月18日

    1997年10月1日

  • 解析:ABD

  • [单选题]下列关于法律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是( )。
  • 正确答案 :C
  • 法律关系只能是人与人之间合法的社会关系

  • 解析:解析: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因而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而不是相反。故A表述错误。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而不是一切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都是法律关系,如没有法律上权利义务内容的朋友关系等就不是法律关系。B表述错误。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合法(符合法律规范)关系,具有合法性。故C表述正确。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所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庞大的社会关系体系中,有些领域是法律所调整的,有些是不属于法律调整或法律不宜调整的。即使那些受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也不能完全视为法律关系。如民事关系(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也只有经过民法的调整(即立法、执法和守法的运行机制)之后,才具有了法律上的意义,成为一类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故D表述错误。

  • [多选题]法律推理的特征是( )。
  • 正确答案 :ABCD
  • 是法律适用中的一种思维活动

    以法律与事实两个已知判断作为推理的前提

    运用多种科学方法和规则进行

    其目的是为法律适用结论提供正当理由

  • 解析:解析:法律推理有以下特征:一是法律适用中的一种思维活动;二是以法律与事实两个已知判断作为推理的前提;三是运用多种科学方法和规则进行;四是其目的是为法律适用结论提供正当理由。

  • [单选题]下列行为中属于要约的是( )。
  • 正确答案 :A
  • 投标

  • 解析:解析: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关键区别有二:其一,接受要约的受要约人一般须为特定,而接受要约邀请的相对人一般不特定,但这一区别不是绝对的;其二,一般而言,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一般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而发出要约邀请的意思表示一般不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以及相关实务,典型的要约邀请包括: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标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但商业广告具备要约条件的,视为要约。典型的要约包括:悬赏广告、自动售货机售卖商品、商店明码标价出售商品、拍卖中竞买人的应价(报价)、招投标行为中的投标,等等。故选A项。

  • [单选题]某甲和某乙合谋盗窃一家电器仓库,由某乙先配制一把“万能钥匙”。数日后,某乙将配制的钥匙交给某甲,二人约定当晚12时在仓库门口见面后行窃。晚上,某乙因害怕案发后受惩,未到现场,而某甲如约到现场后,因未等到某乙,便用“万能钥匙”打开库房,窃得手提电脑2部,价值人民币2万元,销赃后得赃款13000元。事后,甲要分给乙300元,某乙推脱后分文未取。某乙的行为( )
  • 正确答案 :D
  • 与某甲一起构成盗窃罪既遂

  • 解析: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尽管是一道超《指南》的问题,但是,由于它综合考查了犯罪的停止形态和共同犯罪问题,并且多次出现在各种考试中,因此,我们选择此题作一简要概述。选项A,C很容易排除,而选项B,D则是针对此类问题的两种不同观点:(1)中止说。某乙主观上慑于法律的威严,害怕受到惩罚而未按约定时间去作案,事后也并未接受赃款,应按犯罪中止处理,即选项B。(2)既遂说。某甲与某乙共同盗窃,在共同犯罪中,各个行为人的行为是一个整体,某甲盗窃既遂,其共犯某乙的行为也应视为既遂,即选项D。我们认为,依据目前的通说,应当选择D,因为在共同犯罪中,所有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联系的,因此,其中任一共同犯罪人意欲中止犯罪,必须在主观上切断与其他共犯之间的共同故意联系,客观上抵消自己先前行为对沟通行为所起的合力作用,使之消除对犯罪形成既遂的原因力。在本案中,某乙先前的提供“万能钥匙”的行为足以造成犯罪既遂结果的发生,此时,某乙自行消极地退出犯罪,并没有消除其先前行为对犯罪形成既遂的原因力,因此,不能成立犯罪中止,只能成立犯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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