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D
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所信任的人代写 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
题目:《选举法》关于代投票的规定有( )。
解析:解析:我国《选举法》规定,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所信任的人代写,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本题中选项B、C两项都没有在《选举法》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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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一反三的答案和解析:
[单选题]南京国民政府注重成文法制定,普通法与特别法并存,实行普通法优于特别法原则。 ( )
错误
解析:解析:在南京国民党政府时期除了制定《中华民国刑法》和《中华民国新刑法》之外,还在不同时期先后制定颁布了许多特别刑事法规,并实行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适用原则。
[多选题]在下面关于社会主义道德与法律的一致性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遵守法律是一项基本的道德要求
违反法律的行为也是违反最低层次道德要求的行为
两者具有共同的经济、政治、思想基础
解析:解析:选项A和选项B明显能够成立。违反道德的行为与违反法律的行为没有包含关系,有相互不一致的领域,故C项错误;法律和道德作为上层建筑有着共同的经济、政治、思想基础,故D选项正确。
[单选题]根据《选举法》,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 )产生。
间接选举
解析:解析:此题考的是有关选举制度的内容。我国在选举中采取的是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我国选举法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在政治体制改革的范畴里,体现民主性的选举制度越来越引起人民的重视,实践中有关选举的问题很多,这往往体现在考试命题中,毕竟考试也不能无视实践。相比较而言,有关人民民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内容,出大的简答题的可能性不是太大,但一些基本的东西应该掌握,每年总是会有一些小题目。与此相关,选举制度与特别行政区部分的内容更应该引起考生的重视。
[单选题]英美法系国家一般把法人分为( )。
集体法人和独体法人
[单选题]有权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辞职申请的机关是( )。
选举该代表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
解析:解析: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5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因此答案D正确。
[单选题]甲与乙因故发生争吵,甲用木棒打击乙的头部致乙休克,甲侵害了乙的( )。
健康权
解析:解析:题干中甲用木棒打击乙的头部致其休克,并未致乙死亡,故没有侵害乙的生命权,也不存在侵害名誉权或身份权的情形。甲的行为损害了乙的身体整体机能,应属于侵害健康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