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D

建筑物致人损害

题目: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下列侵权行为中适用过错推定规则的是( )。

解析:解析:在我国民法领域,适用过错推定规则的侵权行为有二:建筑物致人损害和地面施工致人损害,故选D项。A、B、C项表述的情形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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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一反三的答案和解析:

  • [多选题]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抵押人将抵押物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抵押权人的同意

    新的债权不能发生的,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额确定

  • 解析:AD

  • [单选题]我国《刑法》中的附加刑( )。
  • 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 解析:解析:参见《刑法》第34条第2款的规定。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它的特点是既能独立适用,也能附加适用。当附加适用时,可能同时适用两个以上附加刑。

  • [单选题]不适宜分割的遗产,不能采取的继承遗产分割方法是( )。
  • 实物分割

  • 解析:解析:考查要点是遗产的分割办法。遗产的分割办法有4种:(1)实物分割。当遗产为可分物时,可以采取实物分割的办法分割遗产。(2)变价分割。当遗产为不可分物,或者继承人都不愿意取得此遗产时,可以将该遗产变卖,对所得价金进行分割。(3)作价补偿。当遗产为不可分物时,如果继承人中有人愿意取得该遗产,则由此继承人取得该遗产的所有权,并由此继承人按照其他继承人应继承部分的比例,分别补偿相应的价金。(4)保留共有。当遗产不宜分割时,如继承人愿意继续保持遗产共有的状况的,可以采取此办法。可见,不可分物属于不宜分割的遗产,该遗产不能采取实物分割的办法。因此,D项是正确答案,排除A项、B项和C项。

  • [单选题]甲因男友乙不忠而生恨意,决定杀乙。某日,甲把乙引到家中,将一瓶安眠药(50片)掺入咖啡让乙喝下。乙在甲的床上昏睡,甲离家到附近一座山上打算自杀。甲在山上犹豫、徘徊了一昼夜,心生悔意,急忙回家,发现乙已经被人送往医院抢救,未死。甲大喜过望。对甲,( )。
  •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解析:解析:甲犯故意杀人罪,属结果犯,由于被害人没有死亡,因此,是故意杀人未遂。根据《刑法》第23条第2款,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题首先应当注意认真审题,其次应当掌握对未遂犯的处罚原则。复习时,考生应注意总结归纳。选项D是对于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的处罚原则,选项B是对预备犯的处罚原则。那么,对于造成损害的中止犯的处罚原则是什么?如果不能准确回答,请考生多加注意,这些都是考试的重点,具体答案可参见《刑法》第24条第2款的规定。

  • [单选题]宋太祖为了加强对三法司的控制,在皇宫中设立了( )。
  • 审刑院

  • 解析:解析:考查要点是宋朝的中央司法机关。宋朝在中央司法机关的设置上沿用唐制,即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宋太祖建隆年间,为了加强对三法司的控制,宋太祖在皇宫中另行设立审刑院,使审刑院官吏决劾狱讼之事,从而使大理寺降为慎刑机关。另外,地方上报案件必须经审刑院备案,后移送大理寺、刑部复核,再经审刑院评议,最后交皇帝裁决。审刑院的设立对于宋朝皇帝控制司法、强化皇权起到了作用,这从司法意义上说明了北宋皇权的异常强大。综上分析,D项是正确答案。在宋朝,枢密院是中央军事行政机关而非司法机关;在元朝,枢密院是军事行政机关并掌管军事审判的机关。无论如何,宋朝的枢密院不是司法机关,因此,排除A项。宣政院是元朝掌管宗教审判的机关,且宣政院也不是宋朝设置的机构,因此,排除B项。理藩院是清朝管理少数民族事务的机构,宋朝没有此机构,因此,排除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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