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C

地域代表制与职业代表制相结合,以地域代表制为主

题目:根据现行《宪法》和《选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组成实行( )。

解析:解析:根据现行《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全国人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在香港和澳门成为特别行政区后,两地的全国人大代表将单独选出,不再列入广东省的名单。这表明,我国实行地域代表制与职业代表制相结合、以地域代表制为主的代表机关组成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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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一反三的答案和解析:

  • [多选题]多项选择题第21-2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得分。
  • 不法侵害已经完结

    不法侵害人自动中止侵害

    不法侵害人已被制服

    不法侵害人已经丧失继续侵害的能力

  • 解析:解析:本题考查刑法中所规定的不法侵害已经终止的情况,题目中所给的情形均应视为不法侵害行为终止。

  • [单选题]教唆未遂的情形不包括
  • 被教唆的人实施所教唆犯罪时因疾病突发而被迫停止


  • [多选题]下列关于受贿罪的说法哪些是不正确的?( )
  • 甲系地税局长,1993年向王某借钱3万元,1994年王某所办企业希望免税,得到甲的批准,王当时就对甲说“上次借给你的钱就不用还了,算我给你的感谢费”。但甲始终不置可否。2003年5月甲因其他罪被抓获时,主动交代了借钱,不还的事实。甲不构成受贿罪

    乙的妻子在乡村小学教书,乙试图通过关系将其妻调往县城,就请县公安局长胡某给教育局长黄某打招呼,果然事成。事后,乙给胡某2万元钱,胡将其中1万元给黄某,剩余部分自己收下。本案中,黄某构成受贿罪,胡某构成介绍贿赂罪,乙构成行贿罪

    丙为贷款而给某银行行长李某5万元钱,希望在贷款审批时多多关照。李某收钱同意。但丙的贷款申请未通过该行贷款审批会通过。李某虽然收受他人财物,但由于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所以不构成受贿罪

    丁系工商局长,1995年在对赵某所办企业进行年检时,发现该企业并不完全符合要求,就要求其补充材料。赵某难以补齐,就请求丁高抬贵手。丁见赵某开办企业也不容易,就为其办理了年检手续,但未向赵提出任何不法要求。2001年丁退休后欲自己开办公司,就找到赵某,希望赵某看在6年前帮助过赵的情面上,借2万元作为自己公司的启动资金。赵推托不过,只好给钱。丁应当构成受贿罪

  • 解析:解析:一开始甲与王某之间是借贷关系,后来甲对王某表示不用还钱当做感谢费的说法不置可否,说明甲已形成了受贿的故意,并且完成了受贿行为,甲就成立了受贿罪。甲交代“借钱不还”只是一种借口,主动交代的行为只能成立自首。B项中胡某是斡旋受贿,构成受贿罪,而非介绍受贿罪。斡旋受贿或称居间受贿、间接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C项中无论利益是否正当或利益是否真正实现,均不影响犯罪的构成。丁1995年的行为没有受贿的故意也没有受贿的行为,丁不成立受贿罪,后来丁的行为与前事无关,不能因此反推丁应当构成受贿罪。

  • [多选题]目前我国的国家赔偿分为( )。
  • 行政赔偿

    司法赔偿

  • 解析:解析:考查要点是我国公民的取得赔偿权,取得赔偿的权利,是指公民在受到国家机关不正确的处罚而得到昭雪后,或者是在受到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权而得到纠正后,公民要求国家负责赔偿的权利。我国《宪法》第41条第3款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目前,我国的国家赔偿分为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两种形式。因此,A项、B项是正确的;C项、D项是错误的。

  • [单选题]伪证罪只能发生在( )。
  • 侦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

  • 解析:解析:伪证罪发生在刑事诉讼中,即包括侦查,起诉和审判过程。

  • [单选题]下列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的是( )。
  • 物的灭失

  • 解析:解析:事件是指某种与人的意志无关的客观情况的发生。行为是指人有意识的活动。签订合同是当事人有意识地确立债权、债务关系的活动,是行为。物的灭失导致所有权关系的消灭,这与人的意志无关,属于事件。接受继承是继承人有意识的活动,属于行为。默示同意,是指当事人没有以言词而以行为表示其同意的意思,属于当事人有意识的活动,属于行为。

  • [单选题]清朝满人犯罪,依律享有“减等”“换刑”的特权。 ( )
  • 正确


  • [多选题]徇私枉法罪的客观方面的具体表现形式是( )。
  • 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其受追诉

    轻罪重判

    重罪轻判

    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使其不受追诉

  • 解析:解析:根据《刑法》第399条的规定,徇私枉法罪在客观方面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1)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其受追诉;(2)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3)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具体包括对有罪者作出无罪判决、对无罪者作出有罪判决,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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