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C
周朝
题目:、“明德慎罚”是( )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
解析:
C.周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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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一反三的答案和解析:
[多选题]恩格斯说:“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商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随着法律的产生,就必然产生出以法律为职责的公共权力机关——即国家。”下列关于对这段话的理解,哪一些选项是正确的?
在人类历史上现有法律后有国家
法是由国家制定的,先有国家后有法
法和国家是伴随生产力的发展,伴随阶级、阶级斗争产生的,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的表现
法起源于生产需要,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
解析:【考点】本题考点是法和国家的产生以及而二者之间的辩证关系。
【解析】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并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恒存在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才出现的社会现象。从法的起源的经济根源来看,法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从法的阶级根源来看,社会经济的发展引起私有制和阶级的出现,法是在产生了私有制,出现了阶级,在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基础上产生的,在这种情况下,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为了维持其阶级统治,不仅需要建立国家政权,而且也需要凭借国家政权认可或制定新的社会规范,这种新的规范就是法。而国家则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从上述分析可以得知C、D两项是正确的。而A项则是错误的,是先有国家然后才有能制定或认可法律,而法律并不是全部由国家制定,社会规范或习惯经国家认可之后也可以上升到法律的层面,所以B项也使错误的。
[多选题]湖北省朱某和他的45名大学同学都已经本科毕业,均在湖北省内不同县市从事律师工作,为了分享客户源,扩展律师业务,打通社会各界,决定成立由朱某担任会长的“正义会”,公开进行社会活动,“正义会”决定由朱某代表“正义会”向朱某所在的武汉市民政局申请成立正式的社会团体应扩大影响力。下列关于“正义会”组织表述不正确的是哪一项?
若“正义会”申请成功,那么“正义会”可以参加武汉市佳佳天龙鱼公司的食品商品经营
我国《宪法》保护公民的结社自由,只要“正义会”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进行活动,是享有结社自由的
按“正义会”目前情况,“正义会”根本就不可能成功申请正式的社会团体
朱某向武汉市民政局申请成立正式的社会团体是错误的
解析:、【答案】A
【考点】本题考点是公民基本权利中的结社自由。
【解析】1998年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条的规定是符合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的结社自由的,结社自由是指有着共同意愿或利益的公民,为了一定宗旨而依法定程序组成具有持续性的社会团体的自由。我国《宪法》保护公民的结社自由,只要“正义会”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进行活动,是享有结社自由的,所以B项是正确的。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4条第2款规定,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若“正义会”申请成功,“正义会”参加武汉市佳佳天龙鱼公司的食品商品经营活动明显是营利性活动,违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之规定,所以A项是错误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目前“正义会”的组成人员是朱某和他的45名大学同学,共46人,少于50个以上个人会员的要求,所以按“正义会”目前情况,“正义会”根本就不可能成功申请正式的社会团体,C项的说法是正确的。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7条的规定,因为“正义会”组成人员46人分布在湖北省的不同地市,所以应当由湖北省民政局而不是武汉市民政厅负责登记管理,所以朱某向武汉市民政局申请成立正式的社会团体是错误的,D项表达正确,不能入选。
[多选题]甲委托乙代销电视机,乙分别与丙、丁签订了买卖合同,但没有说明是代甲销售。后乙将与丙、丁签订合同的事实告知甲。甲分别以自己的名义向丙和丁送交了约定数量的电视机。丙接收了电视机,丁拒收电视机并要求乙履行合同。后丁反悔,直接向甲履行了付款义务。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丁拒收电视机并要求乙履行合同意味着选择乙作为相对人
丁拒收电视机后又向甲付款的行为不发生合同履行的效力
[单选题]在刘某(15岁,涉嫌抢劫)一案的审理过程中,应当贯彻不公开审理的原则,下列做法不符合这一原则的是:( )
法院审理结束后,为了刘某的健康成长,决定不公开宣告判决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3条第l款的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故而在我国,无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宣告判决都必须公开。
[多选题]现代英国法发展的表现在于
立法程序简化,委托立法大增
解析:B.选举制进一步完善
[单选题]就同一事项,两公约先后作出不同的规定,甲、乙、丙、丁为先公约的当事国,而甲、乙两国又为后公约的当事国。并且两公约中均未对如何适用问题作出规定,那么,在甲、乙、丙、丁之间如何适用先后两国际公约,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在甲、丙两国之间适用后公约
解析:【考点】条约的冲突
[多选题]某甲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在执行中,发现其在判决宣告前尚犯有抢劫罪。其抢劫罪可以由下列哪些法院管辖?( )
曾审理过甲盗窃罪的法院
甲服刑地法院
抢劫罪的犯罪地法院
解析:本题考查执行期间发现的漏罪的管辖法院。《刑诉解释》第l4条第l款规定:“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罪犯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磐适宜的,可以由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的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据此,题中只有C项未被规定,其余各项中的法院都可能管辖该抢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