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CD
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常委会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 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的领导 选举委员会对依法提出的有关选民名单的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题目: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关于选举机构,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解析:
B
【考点】选举机构
【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第二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第二条也有同样的规定。因此,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选项B说法错误。《选举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据此可知,应当是“指导”而非“领导”。选项C说法正确。《选举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选项D说法正确。《选举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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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一反三的答案和解析:
[多选题]甲有一架700万像素的“三星”数码照相机。其同事乙因到西藏旅游,向甲借用了该相机。但因登山中保管不善,相机摔下山遭损毁。归来时,某乙购买一架500万像素“索尼”数码相机作为赔偿,甲不允,遂至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其所借出的相同型号的相机。法院审理后对甲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此事件,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某甲对此“三星”相机享有的权利是一种相对权
在没有出借前,某甲对该相机的权利所针对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
某甲的照相机被某乙损毁,某甲便拥有了向某乙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某乙则有义务赔偿某甲的损失。这种权利所针对的义务属于“对人义务”。
根据法院的判决,在某甲和某乙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属于保护型法律关系,同时也是一种第二性法律关系。
解析:【考点】本题考点是法律关系、权利与义务。
【解析】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分类根据相对应的主体范围可以分为绝对权利和义务和相对权利和义务,前者又称“对世权利”和“对世义务”,是对应不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绝对权利”对应不特定的义务人,又称绝对权;“绝对义务”对应不特定的权利人。后者又称“对人权利”和“对人义务”,是对应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相对权利”对应特定的义务人,又称相对权;“相对义务”对应特定的权利人。甲对“三星”相机享有的是物权,属于对世权利的范畴,也就是绝对权,所以选项A是错误的,选项B是正确的。甲的照相机被乙损毁后,甲和乙之间就形成了因损害赔偿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这是相对权,所以乙对甲的义务是“对人义务”,他必须对甲进行赔偿,而不能对其他人。所以选项C是正确的。
依据地位和作用的不同可以将法律关系分为主法律关系和从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也叫第一性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的成立不需要依赖其它法律关系的存在,或者是在多边复合法律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从法律关系也叫第二性法律关系,其成立有赖于其它法律关系的存在,或者是居于从属地位。本题中,甲对“三星”相机享有的所有权是第一性法律关系,而因为乙对相机的损毁而产生的对甲的赔偿关系是基于甲的所有权而产生的,所以是第二性法律关系。根据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时限规范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调整性法律关系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而产生,在这种法律关系中,人们按照法律规范的内容,自觉遵守法律、执行法律,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保护性法律关系基于人们的违法行为而产生,这种法律关系的目的在于恢复和保护被破坏的权利和秩序,通常要适用法律制裁。本题中,乙用不同型号不同品牌的相机赔偿甲的相机,明显属于违约行为,所以产生的是保护性法律关系。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 需要注意的是,保护性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是特定的,这就是国家。另一方主体则是违法或违约者。
[单选题]张某,甲市人,中国乙市远洋运输公司"黎明号"货轮船员。"黎明号"航行在公海时,张某因与另一船员李某发生口角将其打成重伤。货轮返回中国首泊丙市港口时,张某趁机潜逃,后在丁市被抓获。该案应当由下列哪一法院行使管辖权?
丙市法院
[单选题]甲公司作为招标人,就一工程项目通过媒体发布招标公告。乙公司向甲公司寄发了投标书。后乙公司中标,甲公司向乙公司寄发了中标通知书。下列关于该事例的表述哪些是错误的?( )
乙公司中标后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并由分包人对招标人负责
解析:【考点】中标通知书
[多选题]甲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了乙某。出现以下哪些情形时被告人应当被判处死刑?( )
由于甲捆绑过紧,乙窒息死亡
甲故意杀死乙
解析:《刑法》第239条规定,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致被绑架人死亡,应当理解为嫌疑人对被害人的死亡有刑法意义上的过失而致被害人死亡。例如,本题中的A。本题目中的C、D选项中的情形,嫌疑人对被害人死亡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过失。
[单选题]关于唐律中五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笞刑、杖刑、徒刑、流刑、死刑
[多选题]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适用对象包括:( )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及具有军籍的学员
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
解析:根据《刑法》第450条的规定,本章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故选ACD。
[单选题]第 21 题 江某与他人合伙购买了卷烟机和接嘴机各一台用于制售假烟,后被县工商局、县技术监督局和县烟草局等单位组成的联合打假队查获。江某遂联合黄某、李某以每人50元报酬聚集数百名不明真相的群众拦路将打假队查扣的装载着卷烟机和接嘴机的农用车强行开走,砸破打假队的工具车车窗玻璃,抢出录像机和照相机,损坏录像机,取走录像带,打伤打假队员3人致轻微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江某、黄某和李某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