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D

掌全国司法行政事务

题目:1907年,清政府改刑部为法部,其主要职责是( )。

解析: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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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一反三的答案和解析:

  • [多选题]甲由于侵害人的行为而致双腿截肢,失去工作。下列费用中应由侵害人承担的是( )。
  • 医院检查费180元、护理人员雇佣费420元

    购置残疾人轮椅一辆1000元

    经计算生活补助费1万元

    假肢安装费4000元

  • 解析:解析:侵害公民的身体,亦即破坏公民生理机体的完整和生命力。侵害公民的身体依侵害程度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是侵害公民的身体造成一般伤害,受害人经治疗身体机能能够得到恢复的;二是伤害公民身体致使受害人残废的。受害人残废,亦即丧失部分或全部劳动能力。三是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造成死亡既包括直接剥夺生命致死,也包括伤害致死。《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本题属于致人残废的侵权行为,加害人应赔偿受害人由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 [多选题]甲与乙订立一房屋买卖合同,规定如果甲今年年底出国,甲就把房屋卖给乙。当事人在该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的条件是( )。
  • 肯定条件

    延缓条件

  • 解析:解析:所谓肯定条件,是指以约定事实的发生作为条件内容;否定条件是以约定事实的不发生作为条件内容;延缓条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在成立时暂不生效,而当所附条件成就时才引起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条件;解除条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失效的条件。甲与乙以“甲今年年底之前能够出国”为条件内容,因此属于肯定条件;甲与乙约定如甲出国,甲就把房屋卖给乙,即条件成就时,合同生效,因此属于延缓条件。BD是错误的,只有AC为正确答案。

  • [单选题]甲为某超市仓储管理员,甲利用职务便利另外配制了仓库的钥匙,其后甲将该钥匙交给乙,并且告诉乙仓库的位置和名贵化妆品所在位置,还要求乙盗窃销赃后要“感谢”他。乙成功盗窃名贵化妆品价值4万元,销赃后送给甲1万元。对于甲、乙行为的定性表述正确的是( )。
  • 甲、乙成立职务侵占罪的共犯

  • 解析:解析:本题考查共同犯罪中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的共同犯罪的定罪问题。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此种共同犯罪应该按照共同犯罪的基本特征定罪。共同犯罪的基本特征一般是由主犯犯罪的基本特征决定的。本题案例中,甲提供钥匙,教唆乙盗窃,是主犯,所以甲、乙应该成立职务侵占罪的共犯。B正确。

  • [多选题]陈某1988从部队转业,半年后与李某结婚,结婚时李某购置了一套家具。1994年陈某创作长篇小说《军人》。1999年李某得知1986年陈某的姑妈去世遗留给陈某一套私房,一直由陈某的父母居住。根据以上情况,陈、李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哪些?( )
  • 李某所购置的家具

    出版小说《军人》所得的稿费

  • 解析:解析:考查要点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2)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李某购置的家具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因此,B项是正确答案。出版小说《生活》所得的稿费为知识产权的收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因此,C项是正确答案。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陈某转业费可以依据第18条第2项推定出为个人财产。因此,排除A项。陈某姑妈遗留的房屋为陈某婚前所得,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故为个人财产。因此,排除D项。

  • [多选题]不定项选择题下列各种概念中可以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是( )。
  • 营利法人

    企业法人

    私法人

  • 解析:解析:法人可以被分为公法人与私法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公益法人与营利法人;等等。其中社团法人指以人的组合作为法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营利法人为以营利为目的所设立的法人;企业法人指以从事生产、流通、科技等活动为内容,以获取盈利和增加积累,创造社会财富为目的的法人;私法人为以追求私人利益,依据私法所设立的法人。所以,本题的答案为BCD。A之所以不对,是因为公司是以财产的组合作为成立基础的财团法人。

  • [多选题]我国现行宪法规定,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的领导人有( )。
  •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

    国家主席

    国务院总理

  • 解析:解析:宪法第66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第7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第87条规定,国务院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第12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人民法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第13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宪法中惟一没有对连续任职作出规定的是中央军委主席。

  • [单选题]在我国,第一次把人格尊严写入宪法的是( )。
  • 1982年宪法

  • 解析:解析:考查要点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在我国,第一次把人格尊严写入宪法的是1982年宪法。因此,D项是正确的,A项、B项、C项是错误的。

  • [单选题]唐朝中央刑事案件的复核机关是( )。
  • 刑部

  • 解析:解析:考查要点是唐朝的中央刑事案件的复核机关。唐朝在中央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关。大理寺职掌中央司法审判权;刑部为六部之一,职掌刑事案件的复核权;御史台是中央监察机关,职掌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活动。所以,D项是正确答案。都察院是明朝和清朝的中央监察机关,为了扩大监督组织的职权,明朝将御史台改称都察院,成为与大理寺、刑部并行的中央三大司法机关。考生在回答此题时,需要注意刑部职权在历代王朝的变化。

  • [多选题]因( )被判过刑,又犯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规定的毒品犯罪的,从重处罚。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

  • 解析:解析:刑法第356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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