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单选题]下列选项中,不属于要约的是( )。
  • 正确答案 :C
  • 招标

  • 解析:解析:考查要点是要约的认定。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一般必须向特定的当事人发出,如果向不特定的相对人发出,应当认定为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但是在特殊情况下,要约也可以向不特定的相对人发出。如商店明码标价出售的商品、自动售货机售卖商品,悬赏广告等,虽向不特定的相对人发出,但是意思表示明确,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一经发出要约,即可以承诺,这就不像其他向特定当事人发出的要约,承诺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A项和B项都属于要约,应予排除。公交汽车驶入站台载客,虽向不特定的当事人作出欲达成运输合同的意思表示,但是由于公交汽车不能拒载,因此也应当认定为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因此,D项属于要约,应予排除。注意: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根据交易习惯来确定也具有重要意义。出租车司机将出租车停在路边招揽顾客,如果出租车可以拒载,则此种招揽应当认定为要约邀请;如果不能拒载,则应当认定为要约-但是,招标和招标公告一样,都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因为招标和招标公告一样,都向不特定相对人作出,且内容不具体、不明确,因此,C项是正确答案。

  • [单选题]死缓两年期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条件是( )。
  • 正确答案 :C
  • 确有重大立功表现

  • 解析: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对于死缓犯的处理。《刑法》第50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的,两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两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 [单选题]采用宪法法院等专门机构解释宪法的,有些国家过去只允许政府机关申请解释,不允许个人申请解释。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方允许个人提起宪法诉讼。其程序大体包括 ( )等。
  • 正确答案 :D
  • 提请审查、决议、公布

  • 解析:解析:采用宪法法院等专门机构解释宪法的,有些国家过去只允许政府机关申请解释,不允许个人申请解释。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方允许个人提起宪法诉讼,其程序大体包括有提请审查、决议、公布等。

  • [多选题]法的指引作用可以分为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下列哪些表述属于有选择的指引? ( )
  • 正确答案 :BD
  •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对自己的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

  • 解析:解析:有选择的指引是指对人们行为的指引,是随行为人的主观意愿而定的,是允许行为人选择的。“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属于确定性指引。特别注意C项属禁止性规则,是确定性指引。因此所谓确定性指引、选择性指引都是针对行为模式而言的,不针对法律后果。

  • [多选题]刑法理论上所说的处断的一罪是指( )。
  • 正确答案 :BCD
  • 牵连犯

    连续犯

    吸收犯

  • 解析:解析:处断的一罪,是指实质上构成数罪,但因其所具有的特征而被司法机关作为一罪处断的犯罪形态。它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

  • [单选题]在结果犯中,衡量犯罪既遂的具体标准是( )。
  • 正确答案 :B
  • 法定危害结果的出现

  • 解析:解析:本题考查犯罪未遂中“犯罪没有得逞”的具体判断标准。在结果犯中,法定危害结果的出现是犯罪既遂的基本标志,如果没有出现这种法定的危害结果,则认为犯罪没有得逞。

  • [单选题]下列行为中,属于代理行为的是( )。
  • 正确答案 :B
  • 代人办理企业登记

  • 解析:解析: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代理行为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应区别于事务性的委托承办行为。如代为,整理资料等行为,不能在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产生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民法上的代理行为。因此选项ACD都不是代理行为。

  • [单选题]我国的根本制度是( )。
  • 正确答案 :B
  • 社会主义制度


  • [多选题]下列请求权中属于物权请求权的是( )。
  • 正确答案 :ABC
  • 返还原物请求权

    排除妨害请求权

    防止妨害请求权

  • 解析:ABC

  • [单选题]甲举枪射击乙,第一枪因枪法不准,未击中乙,在能够继续射击乙的情况下,自动停止射击乙。甲的行为属于( )。
  • 正确答案 :D
  • 犯罪中止

  • 解析:解析:这是理论界存在的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即“放弃重复侵害行为的定性问题”。对此,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观点:(1)未遂论。该理论认为,在这种情况下,犯罪行为已经实行终了(“举枪射击”),预期的危害结果(“乙的死亡”)没有发生,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枪法不准”),因此,符合犯罪未遂的特征。(2)中止论。该理论认为,放弃能够重复实施的侵害行为,从时间上看,还处于犯罪实行行为过程中,而不是犯罪行为已经停止的未遂或者既遂状态;从主观方面看,行为人是自动放弃继续实施犯罪,而不是被迫停止犯罪;从客观方面看,预期的危害结果没有发生,行为人放弃重复实施犯罪行为具有彻底性,因此,符合犯罪中止的特征。(3)折衷论。该理论主张具体分析,区别对待。《指南》中所持的观点是第二种“中止论”,认为对于这种放弃能够重复实施的行为,应当把犯罪行为理解为一个行为整体,一个由多个具体动作或数个单独行为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发展过程。所以,甲主观上自动放弃继续实施犯罪,客观上预期的危害结果没有发生,甲放弃重复实施犯罪行为具有彻底性,符合犯罪中止的特征,故应选择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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