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CD
以公司董事长甲严重侵害其股东知情权,其无法与甲合作为由 以公司管理层严重侵害其利润分配请求权,其股东利益受重大损失为由 以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而未进行清算为由 以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为由
题目:2009年,甲、乙、丙、丁共同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丙以下列哪一理由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法院应予受理?
解析:
D 选项A、B、C错误。《公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选项D正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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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一反三的答案和解析:
[多选题]下列哪些民事案件法院不予调解?
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案件
请求确认收养无效的案件
选民资格案件
[多选题]第 60 题 甲爬上正在行驶的列车上盗窃,将列车上运输的大米扔下来十多麻袋,乙和丙正开车行驶在离火车轨道很近的公路上,看到火车上掉大米,就将甲从火车上扔下的十多袋大米装在自己的车上运走,占为己有。下列不正确的说法有:( )
甲属于盗窃罪未遂,乙和丙不属于犯罪
甲属于盗窃罪既遂,乙和丙不属于犯罪
甲属于盗窃罪未遂,乙和丙侵占罪既遂
解析: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是没有疑问的。对于盗窃罪的既遂标准,理论上有不同的观点,我们认为盗窃罪的既遂标准是失控说,被害人失去对财物的控制即为既遂,至于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在所不问。对于捡拾东西的,只要题目没有说“有失主来索要时归还了”,就推定是“拒不归还”。因此,本案甲构成了盗窃罪的既遂,乙和丙构成了侵占罪的既遂。
[单选题]甲对乙说:如果你在三年内考上公务员,我愿将自己的一套住房或者一辆宝马轿车相赠。乙同意。两年后,乙考取某国家机关职位。关于甲与乙的约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属于选择之债
[单选题]赵某系全国知名演员,张某经多次整容后外形酷似赵某,此后多次参加营利性模仿秀表演,承接并拍摄了一些商业广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张某的行为不构成对赵某人格权的侵害
[单选题]中国某公司与挪威某公司签订进ISl货物的 合同,货物抵达收货港后,中国公司发现部分货物因受雨淋已经霉变,而且该批货物在途中还发生了共同海损。如保险单注明投保的是水渍险,关于本案,下列是选项哪项是正确的?( )
保险公司应对货物的损失全部赔偿
解析:【考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除外责任
[多选题]下列有关法系与法律体系含义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法系是根据英国普通法(判例法)和欧洲大陆法典法的历史传统而对法所作的分类
法律体系是由一个国家的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等构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法系是具有同一历史传统的国家和地区的法的总称
法律体系是一国之内的法构成的体系,不包括其他国家的法或完整意义的国际法
解析:答案】BCD【解析】本题考察法系和法律体系两个概念的比较。两个概念虽然在形式上只有两字之差,但其含义却相去甚远,法律体系的概念如B、D两项所述,法系的概念就是C项。需要注意的是法律体系指“一国之内”的“现行法”,不包括国际法,也不包括已失效的法,也不包括将要制定的法。选项A是以偏概全,虽然A项表述的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为世界上的两大主要法系,但世界上除了此二者以外,还有中华法系、印度法系、伊斯兰法系等,因此A项错误。
[多选题]孙某早年与妻子吕某离婚,儿子小强随吕某生活。小强15岁时,其祖父去世,孙某让小强参加葬礼。小强与祖父没有感情,加上吕某阻挡,未参加葬礼。从此,孙某就不再支付小强的抚养费用。吕某和小强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责令孙某承担抚养费。在法庭上,孙某提出不承担抚养费的理由是,小强不参加祖父葬礼属不孝之举,天理难容。法院没有采纳孙某的理由,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判决吕某和小强胜诉。根据这个事例,下面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一个国家的法与其道德之间并不是完全重合的
法院判决的结果表明:一个国家的立法可以不考虑某些道德观念
法对人们的行为的评价作用应表现为评价人的行为是否合法或违法及其程度
[单选题]下列有关单位犯罪的说法哪一项是错误的?
经企业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并实施的盗窃电力的行为,可以成立单位犯罪,但不对单位判处罚金,只处罚作出该决定的单位领导和直接实施盗窃行为的责任人员
[多选题]第 46 题 下列有关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计算的说法正确的有:( )
某派出所对甲当场作出治安处罚,申请期限应当自治安处罚作出之日起计算
卫生局通过挂号信方式将不予乙卫生许可的决定寄送给乙,乙在签收单上签收,申请期限应自乙签收之日起计算
环保局直接向某企业送达了责令停产整顿的决定,申请期限应自某企业签收之日起计算。
解析: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故C项的说法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