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黄某是某县人事局的干部,他向县检察院举报了县人事局领导叶某在干部调配中收受钱物的行为。两个月后未见动静,黄某几经努力才弄清是检察院的章某把举报信私下扣住并给了叶某。黄某于是又向县人大、市检察院举报章某的行为。黄某的这一行为属于下列哪一种?( )。
正确答案 :B
法的遵守
[单选题]下列关于法起源的原因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正确答案 :D
法的产生源于经济因素,与政治因素无关
解析:解析:考查要点是法律起源的原因,也就是人类社会为什么会出现法律这一社会现象。A,B、C三个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D选项之所以是错误的,是因为法律的产生既有经济因素,也有政治因素的作用,这两者缺一不可。
[多选题]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选项属于地役权纠纷的有
正确答案 :AB
甲与乙约定,甲为了眺望远处海景,要求乙不得兴建四层以上高层住宅,为此,甲一次性支付补偿费20万元,后乙兴建了高楼导致纠纷
丙为了使用丁的土地排水而兴建排水渠,约定由丙向丁一次性支付费用30万元,但丙没有向丁支付费用而修建了排水渠,导致纠纷
解析:AB
[单选题]关于刑法中法条竞合关系的表述,错误的是( )。
正确答案 :D
行贿罪与受贿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
解析:解析:刑法规定的错综复杂性导致了某一行为符合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的现象,即法条竞合,但该行为不可能同时适用这数个法条,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例如,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行为,既符合刑法第196条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又符合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因而A、C表述正确。典型的法条竟合应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宜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适用特别法条。故B表述正确。法条竞合是针对某一个行为而言的。行贿行为和受贿行为是两个行为,不存在法条竞合关系。D表述错误。
[单选题]我国由( )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正确答案 :A
全国人大
解析:解析:此题考的是有关特别行政区的内容。我国《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单选题]犯罪时怀孕的妇女,无论犯了多么严重的罪,最高可以判处( )。
正确答案 :C
无期徒刑
解析:解析: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多选题]甲欠乙钱8000元,甲将自己仅有的l万元钱赠给了丙,则下列选项中,表述正确的是( )。
正确答案 :AB
乙有权行使撤销权
甲的行为构成预期违约
解析:解析:考查要点是债权的撤销权、预期违约、不安抗辩权和赠与的撤销。债权的撤销权是指对于债务人有害于债权的财产处分行为,有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的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题中,甲无偿将财产转让给丙,危害到乙的债权,乙有权行使撤销权。可见,A项是正确答案。甲转让财产,导致履行不能,且债务尚未到期,因此构成预期违约中的默示毁约(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债务)。因此,B项是正确答案。本题中,不属于双务合同,谈不上不安抗辩权,因此,排除C项。根据《合同法》第195条的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该规定适用于没有履行赠与义务的情形。但是在本题中,由于甲已经将财产转让给丙,自然不存在撤销赠与的问题。因此,排除D项。
[多选题]甲对乙实施抢劫,乙奋起抗争,恰甲之友丙经过,甲请丙帮忙,共同抢得乙身上钱物若干。此案中,甲,丙的共同犯罪为( )。
正确答案 :AD
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任意的共同犯罪
解析: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共同犯罪的形式,应注意不同的分类标准。(1)对乙实施抢劫之前,甲,丙之间并无通谋,在犯罪过程中,二人产生合意,因此,属于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即事中共犯);(2)抢劫罪是可以由一个人单独实施的犯罪,属于任意的共同犯罪。
[单选题]甲因男友乙不忠而生恨意,决定杀乙。某日,甲把乙引到家中,将一瓶安眠药(50片)掺入咖啡让乙喝下。乙在甲的床上昏睡,甲离家到附近一座山上打算自杀。甲在山上犹豫、徘徊了一昼夜,心生悔意,急忙回家,发现乙已经被人送往医院抢救,未死。甲大喜过望。对甲,( )。
正确答案 :C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解析:解析:甲犯故意杀人罪,属结果犯,由于被害人没有死亡,因此,是故意杀人未遂。根据《刑法》第23条第2款,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题首先应当注意认真审题,其次应当掌握对未遂犯的处罚原则。复习时,考生应注意总结归纳。选项D是对于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的处罚原则,选项B是对预备犯的处罚原则。那么,对于造成损害的中止犯的处罚原则是什么?如果不能准确回答,请考生多加注意,这些都是考试的重点,具体答案可参见《刑法》第24条第2款的规定。
[多选题]下列有关唐宋时期法制的表述,正确的有( )。
正确答案 :ABD
《唐律疏议》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也是中国封建法制的最高成就
宋刑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成文法典
宋朝在三法司之外设立审刑院作为皇帝监督司法机关司法活动的御用机构
解析:解析:考查要点是唐宋时期的法制。《唐律疏议》就是指《永徽律疏》,在元朝以后,《永徽律疏》称为《唐律疏议》。《唐律疏议》总结了汉晋以来的立法和注疏的经验,不仅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作了精确的解释与说明,而且尽可能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依据。作为中国封建法制的最高成就,《唐律疏议》全面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水平、风格和基本特征,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对后世及周边国家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可见,A项是正确答案。《宋刑统》是宋太祖建隆四年(公元963年)制颁而成的,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成文法典。《宋刑统》在具体编纂上,仍以传统的刑律为主,同时将有关的敕、令、格、式等分门别类附于律文之后,这种编纂方式使得《宋刑统》成为综合性、概括性的法典。可见,B项是正确答案。唐朝的刑罚适用原则包括区分公罪和私罪、共犯以“造意”为首、更犯和累犯加重、八议、官当、同居相为隐、类推、化外人、合并论罪、自首、老幼废疾减刑等,但是务限法属于宋朝的民事审判时限制度,鞫谳分司制是宋朝的司法审判制度,唐朝没有务限法和鞫谳分司制这两种制度。可见,C项表述错误。宋朝为了加强皇帝对司法权的控制,在皇宫中设立了监督三法司的机构—一审刑院。审刑院的设立使得大理寺由最高审判机关降为慎刑机构。可见,D项表述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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