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CD

张某有权要求美容院赔偿医药费 张某有权要求甲厂赔偿医药费 张某若向美容院索赔,可同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美容院若向张某承担了责任,则其可以向甲厂追偿

题目:张某到一美容院作美容,美容院使用甲厂生产的"水洁"牌护肤液为其做脸部护理,结果因该护肤液系劣质产品而致张某脸部皮肤严重灼伤,张某为此去医院治疗,花去近5000元医药费。关于此事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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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一反三的答案和解析:

  • [多选题]吴某(17岁)与王某(21岁)是好朋友,由于二人都喜好赌博,于赌场中结识,后结拜为异姓兄弟。吴某在某工厂轧钢车间工作,因吴某常常上班迟到,车间主任甲经常批评吴某。吴某认为车间主任与他过不去。某日,吴王二人一起喝酒,吴某叫王某帮他出口气,并给王某一把刀。王某趁酒劲,冲到甲的家里将甲刺伤。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 吴某承担次要责任,王某承担主要责任

  • 解析:

    根据共同侵权的有关规定。本题答案D.


  • [单选题]关于正当防卫,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 甲正在劫持汽车,乘客乙趁其不备将甲杀死,乙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 解析:【考点】正当防卫

  • [单选题]第 1 题 甲乙二人是邻居,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打斗。甲将乙打成轻伤,乙将甲诉至法院,甲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甲服判,不愿意提出上诉。.乙不服,欲提出上诉。在上诉期内,乙父死亡,乙为父奔丧而耽误上诉期限。障碍消除后,乙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前完成的上诉活动。下列关于本案说法正确的是:(  )
  • 乙必须在障碍消除后5日内提出申请

  •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80条规定,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前款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只有当事人才能提出该申请,其他诉讼参与人无权提出该申请。

  • [多选题]同升公司以一套价值100万元的设备作为抵押,向甲借款10万元,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同升公司又向乙借款80万元,以该套设备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升公司欠丙货款20万元,将该套设备出质给丙。丙不小心损坏了该套设备送丁修理,因欠丁5万元修理费,该套设备被丁留置。关于甲、乙、丙、丁对该套设备享有的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下列哪一排列是正确的? 
  • 丁乙丙甲 

  • 解析:

    D

      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据此可知,本题中丁享有的留置权最先得到受偿。

      《担保法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据此可知,本题中乙享有的已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丙享有的质权受偿,丙享有的质权优先于甲享有的未登记的抵押权受偿。

      综上,甲、乙、丙、丁对该套设备享有的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是丁、乙、丙、甲。

     


  • [多选题]、清代创立的比充军更重的发充边疆地区为驻防官兵充当奴隶的刑罚是(  )。
  • 发遣

  • 解析:

    正确答案:C发遣


  • [多选题]A县与BCDE四县相邻,营业地在A县的环宇公司与营业地在B县的泰隆公司在C县签定了一份标的额为5万元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交货地点为环宇公司在C县的仓库;发生纠纷的解决方式为在D县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到A县或者E县人民法院起诉。该买卖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争议,在此情况下,环宇公司依法可以通过下列哪些方式解决纠纷?( )。
  • 向8县人民法院起诉

    向C县人民法院起诉

  • 解析:

     《仲裁法》第10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但不能在县设立,故A项错误。约定的法院不明所以合同中的约定是无效的,故D项错误。购销合同由合同履行地(交货地),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所以由BC法院管辖。


  • [单选题]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不属于组建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的条件的是:( )。
  • 本地司法局的领导

  • 解析:

     《仲裁法》第11条规定,仲裁委员会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 章程;(二)有必要的财产;(三)有该委员会的 组成人员;(四)有聘任的仲裁员。


  • [多选题]下列选项中,说法错误的有:(  )
  • 甲在深夜闯入仓库偷窃,由于光线太暗,甲就用打火机烧开绑麻袋的绳索以寻找财物,引燃仓库中物品导致仓库烧毁。在此案例中,应当认定甲为放火罪

    甲对乙非常痛恨,想杀之。某天甲发现乙和丙一起站在五十多米高的脚手架上,甲寻思要砍断脚手架的绳索以摔死乙。甲丙之间素无冤仇,但甲杀乙心切于是砍断绳索,导致乙丙摔死。在此案例中,甲对丙的死亡应认定为间接故意

    甲打猎时瞄准一野兔,但发现野兔旁有一牧童在睡觉,甲打猎心切便开枪射击,不幸打中牧童,当即死亡。此案例中,应当认定甲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 解析:犯罪构成要件的主观方面,是司法考试的重点也是难点,我们一定要理解掌握其基本概念并注意以下区别。(1)直接故意:明知和希望;间接故意:明知和放任。从直接故意来看,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结果,或者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结果;从间接故意来看,只能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2)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疏忽大意的过失:没有预见而应当预见(无认识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轻信能够避免而导致危害结果发生(有认识的过失)。(3)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区别。都是预见到了危害结果可能发生,但可能的涵义不同:在间接故意中的可能是现实可能,过于自信中的可能是抽象可能(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曲距离不一样);两者在意志因素上区别: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是容忍态度,因此没有采取措施阻止和避免危害结果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中行为人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根据上面理论,在A中,点燃打火机肯定是故意的,但这个故意不是对火灾之危害结果的故意,事实上他对于发生火灾的后果在当时是没有预见的,但甲应当预见这样的后果,只是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所以应当定失火罪,而不能定放火罪。在B中,应该认定,甲应该明知丙的死亡是必然发生的,这就否定了间接故意的成立,间接故意只能是放任——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因此,应认定为直接故意。在C中,根据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完全可以认定甲的行为是间接故意而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在D中,很明显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 [多选题]关于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的特点,下列哪些选项的说法可以成立?( )。
  • 法律用说理的方式而非简单的暴力解决问题;法律离不开暴力,但是,法律的强制根本上是为了保证说理活动的正常进行

    必须根据法律来说理及判断和解决法律问题

    必须在程序的范围内,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来确定和解决法律问题

  • 解析:

    「考点」法律方法;法律思维「解析」ABC三项说明了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的特点,D项为干扰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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