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CD

甲某 乙某 丙某 丁某

题目:甲某、乙某、丙某、丁某四人目前均居住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其中甲某的父亲是在1962年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甲某的母亲是1975年到1989年在香港连续居住的中国公民,甲于1992年在四川省成都市出生。乙某于1998年持日本国旅行证件(通行世界)进入香港、在香港居住至今并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丙某有香港居民身份证。丁某是乙某到香港居住后于2006年所生的女儿。对于他们四人,有必要的经及时申请后,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必然成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有哪几位?

解析:

A,B,D

随题解析:本题考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的区分。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本题中简称《基本法》)第24条规定,以及199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4条第 2款意见》(以下本题中简称《意见》)第3条的规定,甲某符合《基本法》第24条第2款第3项,因为甲某之父母分别符合《基本法》第24条第2款第1、2项,甲某能成为永久性居民。A项正确。乙某于1998年持有效旅行证件进入香港、在香港居住至今并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只要其在2005年及时申请,则可以成为永久性居民,B项正确。丙某是《基本法》第24条第4款规定的非永久性居民,依照《意见》第7条规定,在香港出生或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7年的中国公民,其所持有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在1997年7月1日后继续有效,享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居留权。丙某需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7年,才可以获得居留权,并成为永久性居民,仅有香港居民身份证是不够的,C项错误,不能选。丁某是符合《基本法》第 24条第2款第5项的人员,因乙某1998年才人港,所以丁某肯定未满21周岁,依照《意见》第6条规定,《基本法》第24条第2款第5项规定的非中国籍人在香港所生的未满21周岁子女,在本人出生时或出生后,其父母双方或一方须是根据《基本法》第24条第2款第4项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上述具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的子女在年满21周岁后,在符合《基本法》第24条第2款的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时可享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故丁某是具有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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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解析:本题考查试用期劳动合同的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但应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所以选项A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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