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
11.536
题目:在全县上下的共同努力下,某县户均税费负担逐年下降,2001年比2000年下降了3%。2002年比2001年下降了4%,2003年比2002年下降了5%,问2003年该县的户均税费负担比2000年下降了百分之几?( )
解析:A
查看原题 点击获取本科目所有试题
举一反三的答案和解析:
[单选题]李某等4名制假者在位于桂林市某村旁的一栋外观豪华的别墅内从事制假活动,他们伪造了“茅台”“五粮液”“酒鬼酒”“剑南春”“泸州老窖”等牌子的酒瓶、瓶盖、标签、防伪标志、内外包装盒(箱)等一整套材料,用几元一瓶的酒灌入名酒酒瓶,制造假冒名酒,并用某酒类经营部的名义向外推销。案发前,4名制假者已“制造”并售出“名酒”两千多瓶,获利近十万元。李某等4名制假者的行为构成何罪?(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解析:【解析】李某等人的行为显然不构成虚假广告罪和诈骗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客观方面是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详细解释了“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及“不合格产品”的具体含义。本案中被告人以几元一瓶的低等白酒冒充档次较高的名牌白酒的行为应该属于“以次充好”,即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的行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在以次充好制造假冒名酒的过程中,未经商标权人的许可,制造“茅台”“五粮液”“酒鬼酒”“剑南春”“泸州老窖”等牌子的伪造酒瓶、瓶盖、标签、防伪标志、内外包装盒(箱)等一整套材料,用来制造、销售自行勾兑的白酒,该行为同时符合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要件。但是对被告人的行为不应数罪并罚。利用伪造酒瓶作为容器盛装白酒,并在酒瓶、外包装上贴上名酒商标等行为实际上是生产过程的一部分,被告人实际上是一行为触犯两罪名的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处断。由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法定刑高于假冒注册商标罪,所以,对被告人应当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单选题]依据《担保法》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限的,保证期为( )。
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解析:当事人可以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未约定期间的,一般保证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在此期间内若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得以免除。故选D。
[单选题]主张“世界上除了运动着的物质之外,什么也没有的观点,属于( )。
主张世界统一于物质的辩证唯物主义
解析: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世界统一于存在,运动是物质存在的唯一方式,没有脱开物质的运动,也没有不运动的物质,运动和物质是统一的。
[单选题]根据所给材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一项是( )。
主要发展中国家在世界经济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解析:A项,由材料可知,1961年我国GDP比上年减少614×27.1%>600×27%=162亿美元.A错误:
[多选题]下列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为建造和保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解析:《物权法》第151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办理。”因此,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除了国有土地外,还可以是集体土地。《物权法》第137条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A-式。因此A、C错误。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利用土地进行建造行为,也有权保有土地上的建筑物,B项正确。《物权法》第139条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多选题]根据我国宪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关于宪法解释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宪法所作出的解释属于正式解释
法律学者对宪法条文所作出的解释是无权解释
解析:我国宪法解释机关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无权对宪法作出正式解释,A错误。为了保证宪法解释的权威性,在我国,宪法解释案应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才能通过,C错误。
[单选题]忘记昨天,也不要痴想明天,明天是一个未知数,为什么要把今天的精力浪费在未知的事上?想着明天的种种,今天的时光也白白流失了。祈盼今早的太阳再次升起,太阳已经落山。走在今天的路上,能做明天的事吗?我能把明天的金币放进今天的钱袋吗?明日瓜熟,今日能蒂落吗?明天的死亡能将今天的欢乐蒙上阴影吗?我能杞人忧天吗?明天和昨天一样被我埋葬,我不再想它。
不要痴想明天,因为未来的事今天无法做到,去痴想只是浪费时间和精力
解析:文段重点在于讨论“明天”,对昨天只是一个附带提及的信息,不能概括进文段主题内,所以A、D项不正确,C项“不会再有欢乐”的说法文中并没有提到,属于超文意概括。
[单选题]下列情形中,不发生债的关系的是( )。
甲与市福利院签订协议,收养了一个孤儿乙 来源:
解析:债的发生原因主要包括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及其他等。本题中A项抽奖活动属于射幸合同的范围,A项属于基于合同产生的债的关系。C、D项中,佳味食品公司和丙的行为均属于侵权行为,属于基于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债的关系。只有B项中,甲与福利院签订的协议具有人身性质,不同于债的发生原因中的合同,因此不是债的发生原因。
[单选题]甲伪造了一份乙向甲借款24万元的借据,并仿冒乙的签名,用私刻的乙的印章在借据上盖章,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偿还借款24万元,并向法院提供了该伪造的借据及其复印件,法院据此判决乙向甲偿还“借款”24万元。乙不服,提起申诉,最终查明上述借据及附件均系甲伪造,乙根本没有向甲借款。甲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
伪造证据,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不构成犯罪
解析: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伪造证据时,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80条第2款的规定,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有指使他人作伪证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307条第1款的规定,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刑事责任。因此,甲的行为是伪造证据,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