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CD

乙公司只能要求丁承担保证责任  丙银行拒绝付款不符法律规定  乙公司应先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不能得到清偿时方能向丁追偿  丁属于票据法律关系的非基本当事人 

题目: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付款人为丙银行的承兑汇票。丁向乙公司出具了一份担保函,承诺甲公司不履行债务时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乙公司持票向丙银行请求付款,银行以出票人甲公司严重丧失商业信誉为由拒绝付款。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解析:

B

  选项A错误。《票据法》第61条第1款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据此可知,乙在遭到丙拒绝付款时,可以行使追索权,请求出票人、保证人等承担票据责任,而不是只能要求丁承担保证责任。

  选项B正确。票据上的法律关系具有无因性,即是一种单纯的金钱支付关系,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符合票据法规的有效票据为必要。至于票据赖以发生的原因则在所不问。即使原因关系无效或有瑕疵,均不影响票据的效力。因此,本题中丙银行不能以出票人甲公司严重丧失商业信誉为由拒绝付款,该拒绝付款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

  选项C错误。丁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乙公司可以直接要求丁承担责任。

  选项D错误。《票据法》第46条第(一)项规定,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表明“保证”的字样。本题中,丁的行为不是在票据上签章的票据行为,不属于票据保证,根本就不是票据法律关系的(非基本)当事人,丁只承担民法上的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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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一反三的答案和解析:

  • [多选题]多项选择题
  • 在本案中,法官是依据法律原则而非法律规则作出裁判的

    在这个案件中,法官的裁判体现了一个价值判断和辩证推理的过程 

  • 解析:

    ACD,在本案中,法官是依据法律原则而非法律规则作出裁判的,对于本案法官而言,面临着在法律的安定性和合目的性之间取其一的艰难选择。在这个案件中,法官的裁判体现了一个价值判断和辩证推理的过程 


     


  • [多选题]第 57 题 在本案中,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人员包括:(  )
  • 买买提

    杨光的母亲

  •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有权申请回避的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值得注意的是,按照我国l996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因而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一样,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都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 [单选题]第 23 题 下面关于拘传的表述中,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在审判过程中,只能对经过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被告人,才可以拘传

  • 解析:[考点] 拘传;拘传证;拘传时间

  • [单选题]非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的国民,其作品首次在公约一个成员国出版,或首次出版同时发表在某成员国及其他非成员国,则应在一切成员国中享有:( )
  • 国民待遇

  • 解析:

    【考点】《伯尔尼公约》


  • [多选题]第 64 题 在衡量行政机关的一个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时,下列哪些因素是应该考虑的?(  )
  • 该行为是否是具体行政行为

    该行为是否侵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 解析: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除掌握明确列举的可以受理的案件和不予受理的情形之外,还应掌握受案范围的一般标准。受案范围的确定标准总体上有两个:一是行为标准,即行政诉讼只受理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争议;二是权利标准,即行政诉讼保护的公民合法权益的种类。所以,本题选CD两项。

  • [多选题]第 13 题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下列哪些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  )
  • 税费缴纳

    社会保障

    医疗卫生

  • 解析:《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5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电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故D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应包括的内容。

  • [多选题]律师赵某在办理一件涉外经济纠纷案件中,因对该案件中的某些专业问题不太熟悉,就邀请了另外一个律师事务所的陈律师协助办理。办案期间,赵某突然生病,于是就将案件全部移交陈律师处理。在这个过程中,律师赵某的下列哪些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
  • 在邀请陈律师协助办理案件时,赵某与陈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以书面形式约定法律后果由赵某本人承担

    赵某因生病将案件全部移交陈律师办理后,将情况向委托人作了说明

    赵某通过其律师助理,与陈律师办理了相,关的移交手续

    赵某与陈律师约定,因案件移交而增加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 解析:

    「考点」律师代理业务的转委托「解析」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l4条的规定,因涉及专业领域问题而邀请另一律师事务所参与办理,且该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与被邀请的律师事务所之间以书面形式约定法律后果由前者承担并告知委托人的,不违背上述的规定。因此,若律师赵某邀请陈律师协助办理案件,应由赵某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与陈某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之间以书面形式约定法律后果由前者承担,同时还要告知委托人。A项中,赵某本人与陈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以书面形式约定法律后果由赵某本人承担是不妥当的。"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这是律师执业的一个基本原则。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88条的规定,未经委托人同意,律师不得将委托人委托的法律事务转委托他人办理,第89条规定,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出现突患疾病、工作调动等情况,需要更换律师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委托人同意更换律师的,律师之间要及时移交材料,并通过律师事务所办理相关手续、因此律师赵某若把案件全部移交陈律师办理,必须事先告知委托人,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后,才能进行在B项中,律师赵某把案件全部移交陈律师办理后,才向委托人汇报是不妥当的  同时根据第89条的规定。即使委托人同意更换律师的,律师之间也必须通过律师事务所办理相关移交手续。所以,C项中赵某通过其律师助理,与陈律师办理了相关移交手续的做法,也是不妥当的。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90条的规定,非经委托人的同意,律师不能因为转委托而增加委托人的经济负担。所以,赵某与陈律师直接约定因案件移交而增加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也是不妥当的,必须要经委托人同意。因此,D项也属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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