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
中国文化始终从海外汉学研究中获得对自身更深人更全面的理解
题目:对作者对“海外汉学”与“中国文化”关系的理解错误的一项是( )
解析:从文中最后一段“中国不再仅仅是被认识和想象的对象,更是通过这种认识和想象加强自我理解的价值主体”,可以判断出A项错误,错在用“始终”一词夸大其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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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一反三的答案和解析:
[单选题]某古代水利工程“旱时引水浸润,雨则杜塞水门,故记曰‘水旱从人,不知饥馑”’。后来三国时蜀相诸葛亮“征丁十二百人护之”,据此判断,这项水利工程是( )。
都江堰
解析:都江堰坐落于四川省都江堰市城西,位于成都太原西部的岷江上。都江堰水利工程建于公元前256年,是全世界迄今为止,年代最久、唯一留存、以无坝引水,特征的宏大水利l二程。公元前246年(秦王政元年)秦王采纳韩国人郑国的建议,并由郑国主持兴修的大型灌溉渠,它西引泾水东注洛水,长达300余里。泾河从陕西北部群山中冲出,流至礼泉就进入关中平原。灵渠全长37公里,建成于秦始皇33年(公元前214年),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境内。芍陂是春秋时期楚庄王十六年至二十三年(公元前598年。公元前591年)由孙叔敖创建(一说为战国时楚子思所建),位于今安徽寿县南。芍坡引滨入白芍亭东成湖,东汉至唐可灌田万顷。隋唐时属安丰县境,后萎废。由题中的“三国时蜀相诸葛亮”一句可知此水利工程应在当时蜀国即四川境内.所以应选A。
[多选题]最早的制定法有( )。
习惯法的整理和记载
个别立法文件
最主要的判决的记载
解析:ACD最早的制定法主要包括习惯法的整理和记载、个别立法文件和最主要的判决的记载。
[单选题]按照合同方式取得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财产所有权从( )时起转移。
财产交付
解析:《合同法》第l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单选题]我国地质调查局认定,2008年5月12日发生在四川汶川的地震,其产生的主要原因是( )。
印度板块向亚洲板块俯冲,造成青藏高原快速隆升
解析:中国地质调查局初步监测和评价认定,汶川地震是印度板块向亚洲板块俯冲,造成青藏高原快速隆升导致的。震源深度为10千米-20千米,持续时间较长,因此破坏性巨大。
[单选题]下列各项中构成不当得利的是( )。
售货员多找了零钱
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不当得利的认定条件。熟知不当得利原理后,在具体如何认定时,还要结合法律规定。,如《民法通则意见》第171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依此规定可以排除A项。我国一向禁止赌博,因赌博而获得的财物就是非法所得。非法所得上缴归国家。故8项无法作为不当得利返还。C项某公司清偿未到期的债务,得利人并非是没有法律依据.而是根据提前履行的合同而已,故也应当排除。D项售货员多找了零钱是典型的缺乏法律根据获得的利益,使他人受损的.得利人应当返还多找的零钱。故该项属于典型不当得利的情形。
[多选题]下列情形中.不成立正当防卫的有( )。
假想防卫
防卫挑拨
事前防卫
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不成立正当防卫的几种情况。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正当防卫的条件是主观意图与客观行为的统一。具体而言,可以从防卫意图、防卫起因、防卫对象、防卫时间、防卫强度等五个方面对正当防卫合法条件予以界定。不能同时满足上述几个条件的,都不能成立正当防卫。假想防卫、防卫挑拨、事先防卫就是因为不符合正当防卫某一条件不能成立正当防卫的几种情况。防卫挑拨又称挑拨防卫,指行为人出于侵害目的,以故意挑衅、引诱等方法促使对方进行不法侵害,尔后借口防卫加害对方的行为。从形式上看,这种“防卫”行为可能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但因不法侵害由挑拨者故意诱发,挑拨者主观上不仅不具备正当的防卫意图.反而是出于侵害意图,因此其所谓的防卫实质上是有预谋的不法侵害行为。事前防卫,即在不法侵害尚处于预备阶段或犯意表示阶段,即采取某种损害权益的行为。在事前防卫的情况下,不法侵害行为对合法权益的威胁未达现实状态,不法侵害人是否实施某种侵害还不确定,因而事前防卫实际上是一种“先下手为强”的非法侵害。一般认为.正当防卫的不法侵害中的违法不包括行为人主观方面及其责任能力的内容,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对法律所保护的权益有现实的危害性,就属于不法侵害,防卫人就有权对其进行正当防卫。所以,精神病人的不法侵害,与有责任能力人的不法侵害并无本质区别,对之都可以进行正当防卫。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CD。
[单选题]进口商宝诺公司(注册地:中国厦门市)与出口商千祥公司(注册地:英国伦敦)于1996年3月4日签订了一份进口热卷钢板7500吨(总价值为225万美元)的买卖合同,约定起运港为黑海港,目的港为中国镇江。合同签订后宝诺公司于1996年7月1日依照约定申请银行开出了一份余额为60万美元增减5%、受益人为千祥公司的180天远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日为1997年1月14日。后目的港被改为福州马尾。千祥公司在议付期内向议付行交付全套单据,提走信用证项下资金。海运提单上记载:“装船日期为1996年6月26日,承运船舶为舍勒公司(注册地:意大利)所属,永行公司(注册地:香港)代理舍勒公司签发,数量为l65捆。”装运单据上载明货物价值为64.85万美元。宝诺公司于1996年7月18 日向开证行保证承兑并取得了整套转运单据。该开证行于7月25日对外承兑。但轮船到港后,宝诺公司发现该船上并没有提单上所记载的货物。后查明,舍勒公司未委托永行公司为船舶代理,也没有授权永行公司签发提单;千祥公司串通永行公司伪造已装船清洁提单及其他单证提交议付行,骗取货款。千祥公司、永行公司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
使用伪造、变造附随的单据、文件的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
解析:千祥公司、永行公司构成信用证诈骗罪。这是卖方使用伪造、变造附随的单据、文件的方法,骗取买方货款的信用证诈骗最为典型的案例。所谓“附随的单据、文件”主要包括提单、商业发票、保险单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