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
5年
题目: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主席、副主席的每届任期是( )。
解析:解析:我国现行《宪法》第7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后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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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一反三的答案和解析:
[单选题]汉朝的行政中枢机构在设置上实行( )。
三公九卿制
解析:解析:本题中,汉朝在行政中枢机构的设置上实行三公九卿制,因此C项为正确答案。
[多选题]依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监督宪法实施的国家机关是(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
解析:解析:考查要点是我国的宪法的监督。全国人大是进行宪法监督的最高机关,一是监督各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各种规章是否符合宪法的原则和条文规定,二是监督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的行为是否违反宪法。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是经常性的监督。因此,A项、B项是正确的。
[单选题]犯罪的基本特征之一是( )。
应受刑罚惩罚
[单选题]我国刑法中的主犯不包括( )。
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
解析:解析:按照《刑法》第26条第1款的规定,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主犯分为三种:一是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说,组织犯是首要分子的一种。组织犯的犯罪活动包括建立、领导犯罪集团,制定犯罪活动计划等。二是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这也是首要分子的一种。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是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和指挥者。三是其他在犯罪集团或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既可以是实行犯,也可以是教唆犯。根据《刑法》第26条的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单选题]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以下条件中符合法律要求的是( )。
如果我今年年底出国,我就把房子卖给你
解析:解析: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要求是:未来性、或然性、意定性、合法性、特定的目的性。只有同时符合这五个要求的条件才是符合法律要求的条件。在本题中,A为过去的条件,B为法定条件,C为非法条件,都是错误的,只有D是正确答案。
[单选题]龚某与女青年罗某恋爱,后因矛盾分手,龚某怀恨在心。一日,龚某腰缠炸药包站在罗家门口,情绪激动,民警接报后,一边疏导群众远离现场,一边向歹徒开展心理攻势。民警将其引离村庄60米,龚见势不妙,立即往回冲,企图引爆。民警陆某冲上前抱住龚某。这时,龚某引爆炸药,民警陆某牺牲,副所长受重伤,此案中不是龚某行为侵害的客体的有( )。
社会秩序
解析:解析:从本题来看,龚某腰缠炸药包并引爆了炸药,造成民警陆某牺牲,显然侵害了他人的生命权利;造成副所长受重伤,显然侵害了他人的健康权利;而且,龚某的行为危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因而侵害了公共安全。就选项C而言,龚某的行为还谈不上侵害社会秩序问题。
[单选题]下列关于英美法系特征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判例是英美法系国家正式的法的渊源
解析:解析:本题旨在考查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的基本结构是建立在公法和私法的分类基础上的;而英美法系的基本结构是建立在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分类基础上的。大陆法系倾向于职权主义,法官在诉讼中起积极主动的作用;而英美法系倾向于当事人主义,控辩双方进行对抗式辩论,法官的作用是消极中立的。大陆法系具有制定法的传统,制定法为其主要法律渊源,判例法一般不作为正式法律渊源,对法院审判无约束力;而英美法系具有判例法传统,判例法为其正式法律渊源。选项D的错误在于,英国法中法院没有“司法审查权”,美国法中法院有“司法审查权”。
[单选题]听力原文:生理因素对刑事责任的影响我国刑法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
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解析:解析:本题的考查要点是生理因素对刑事责任的影响,根据我国《刑法》第19条的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故应当选D项。刑法的法定量刑情节在法律硕士考试的试题中出现的概率非常高,记忆时应当注意两点:(1)幅度,是从重,还是从轻、减轻、免除;(2)确定性,是“应当”还是“可以”。
[单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是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区域,具体包括( )。
领陆、领水、领空
解析: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大陆架、专属经济区不属于领域范围。因而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