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C

社会秩序

题目:龚某与女青年罗某恋爱,后因矛盾分手,龚某怀恨在心。一日,龚某腰缠炸药包站在罗家门口,情绪激动,民警接报后,一边疏导群众远离现场,一边向歹徒开展心理攻势。民警将其引离村庄60米,龚见势不妙,立即往回冲,企图引爆。民警陆某冲上前抱住龚某。这时,龚某引爆炸药,民警陆某牺牲,副所长受重伤,此案中不是龚某行为侵害的客体的有( )。

解析:解析:从本题来看,龚某腰缠炸药包并引爆了炸药,造成民警陆某牺牲,显然侵害了他人的生命权利;造成副所长受重伤,显然侵害了他人的健康权利;而且,龚某的行为危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因而侵害了公共安全。就选项C而言,龚某的行为还谈不上侵害社会秩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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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一反三的答案和解析:

  • [单选题]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与下级人民检察院之间的关系是
  • 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 [单选题]清代斩监候二绞监候的案件一般延至( )。
  • 秋后处理


  • [单选题]甲不慎将乙的牙打掉,导致乙的牙床肿痛,并为此支付医疗费500元,则甲侵犯了乙的( )。
  • 健康权

  • 解析:解析:考查要点是身体权和健康权的区别。首先,甲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名誉权,因为甲并没有恶意贬毁乙的名誉,也没有导致乙的社会评价降低。因此,排除C项。其次,甲的行为不构成对乙的隐私权的侵犯,因为打掉牙齿不是对个人生活秘密的侵犯。因此,排除D项。本题关键在于区分身体权和健康权。侵犯身体权会造成肉体构造的完整性的破坏;而侵犯健康权则使得生理机能不能正常运作。例如,如果精神病发作断他人肢体导致身体不完整并使健康受到损害,则定健康权受到损害为宜,监护人负侵权之责;如咬掉耳垂则定身体权受到损害为宜。本题中,甲将乙的牙打掉,不仅仅破坏了肉体的完整性,侵犯了身体权,而且同时使得乙的健康权受到危害(乙的牙被打掉导致乙的牙床肿痛,其健康权受到危害)。在此情形下,应当认定为对健康权的侵害,因为侵犯健康权的行为要比侵犯身体权的行为危害要大。综上分析,B项是正确答案,排除A项。

  • [单选题]在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只能通过划拨取得。 ( )
  • 错误

  • 解析:解析: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两类:一是有偿取得方式,包括出让和转让;二是无偿取得方式,即行政划拨。前者需缴纳土地使用费;后者应交纳土地使用税。

  • [单选题]张某和李某合谋盗窃一仓库,由张某先配制一把“万能钥匙”。张某将钥匙交给李某以后,约定当晚在仓库门口见面后行窃。晚上,张某因害怕事发后受处罚,未到仓库门口与李某会合。李某遂自己实施盗窃行为,窃得总价值1万元的货物,销赃时,张某分文未要。对于张某的行为定性准确的是( )。
  • 与李某一起构成盗窃罪既遂

  • 解析:解析:本题旨在考查共犯中止。张某与李某共谋实施盗窃,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而且,张某配置万能钥匙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虽然张某因害怕受惩罚而没有参与实行行为,但他已经与李某构成预备阶段和实行阶段的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处罚原则是部分及于全部,李某的行为构成既遂,所以对张某和李某都应按照盗窃既遂论处。值得注意的是张某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止,这牵涉到共犯中止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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