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多选题]下列哪一项是迄今所知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  )
  • 正确答案 :B
  • 《乌尔那姆法典》

  • 解析:乌尔那姆法典》


  • [多选题]周某从迅达汽车贸易公司购买了1辆车,约定周某试用10天,试用期满后3天内办理登记过户手续。试用期间,周某违反交通规则将李某撞成重伤。现周某困难,无力赔偿。关于李某受到的损害,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正确答案 :ABCD
  • 因在试用期间该车未交付,李某有权请求迅达公司赔偿 

    因该汽车未过户,不知该汽车已经出卖,李某有权请求迅达公司赔偿 

    李某有权请求周某赔偿,因周某是该汽车的使用人 

    李某有权请求周某和迅达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周某和迅达公司是共同侵权人

  • 解析:

    C

     选项A错误。本题中,迅达公司已经将试用的汽车交付给了周某,选项A说“未交付”本身就是错误的。

      选项B错误。《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据此可知,在试用买卖中,在试用期内试用标的物并未实际出卖,该标的物是否被买受人购买,需要等试用期满后才有结果。因此,选项B中说“该汽车已经出卖”是错误的。

      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题中,交通事故发生在试用期内,汽车还未实际出售给周某,汽车的所有人与使用人相分离。后因为周某违反交通规则发生交通事故,属于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周某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迅达汽车贸易公司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不用承担责任。

     


  • [单选题]关于被害人承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正确答案 :D
  • 李某同意丁砍掉自己的一个小手指,而丁却砍掉了李某的大拇指。丁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


  • [多选题]下列哪些选项属于我国宪法的渊源?
  • 正确答案 :ABC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宪法及其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 [多选题]1995年10月,谭某于烹饪学校毕业后,到盛大饭店作厨师。盛大饭店于11月和谭某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半年,试用期满进行考试,若考试不合格则延长试用期半年。饭店每月支付谭某工资1500元。谭某在试用期内工作认真,但由于缺少经验,半年后考试不合格,盛大饭店决定延长其试用期半年,并通知谭某,延长试用期期间,谭某的工资为原工资的50%,即750元。谭某认为这一决定没有道理,就找到饭店评理。饭店经理称:在延长试用期期间降低工资是本饭店多年的做法,对谭某不能搞特殊。盛大饭店在延长试用期期间降低谭某工资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 正确答案 :AC
  • 盛大饭店在延长试用期期间降低谭某工资是正确的,因为这是该饭店多年的做法,谭某不能搞特殊

    盛大饭店在延长试用期期间降低谭某工资是不正确的,因为这种做法违反了劳动合同

  • 解析:

     正确答案:C 盛大饭店在延长试用期期间降低谭某工资是不正确的,因为这种做法违反了劳动合同


  • [多选题]张某、李某、刘某有多年的业务合作关系,4月5日,张某向李某透露:其最近的一批低价钢材将照顾合作伙伴,以刘某为出卖对象,就等刘某答应了。4月6日,李某因另外一批生意向刘某寄发合同书时顺便发出了张某出卖这批钢材的合作意向。信件于4月7日到达。4月8日,刘某致电报张某:感谢其好意,将近日汇款,亲自上门提货。4月9日,张某收到电报后回电话称:钱的事不着急,正好有车厢来,所以将送货上门。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正确答案 :C
  • 4月8日刘某致电张某属于要约

  • 解析: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本题选择C.


  • [多选题]依照劳动法规定,企业在重整期间需要裁减人员时,应采取的程序是:
  • 正确答案 :AD
  • 应当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

    裁员方案实施前,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 [单选题]下列哪种情况下甲可以向法院要求进行督促程序?( )
  • 正确答案 :C
  • 乙拖欠甲巨额到期债务,总额超过1000万元

  • 解析:C。督促程序适用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案件,属于非诉程序。本题中的A项不属于给付金钱、有价证券,因此A项不符合题意;依据《民诉意见》第218条可知B项不符合题意;《民诉意见》第215条规定请求给付的金钱数额确定,所以D项也不符合题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督促程序规定》)第1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案件,不受争议金额的限制,所以C项正确。

  • [多选题]根据我国宪法的现行规定,下列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 正确答案 :ABCD
  • 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

    决定国务院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的设立

    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决定大赦

  • 解析:

    :C

    随题解析:[考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解析l 国家机关的职权是历年司法考试的重点和难点,容易发生混淆。《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十七)决定特赦……”所以C项属于应选答案。在我国现行法律文本中只存在“特赦”这种赦免形式,不存在“大赦”这种赦免形式,“大赦”存在于建国初期,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一种刑事政策,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制度,故D项属于错误表述,不该选。《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可见A项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不该选。《国务院组织法》第11条规定,国务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的原则,设立若干直属机构主管各项专门业务,设立若干办事机构协助总理办理专门事项。每个机构设负责人2~5人。由此可见,B项“决定国务院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的设立”属于国务院的职权,并不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不该选。需要提醒的是,《国务院组织法》第8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经总理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见,国务院部委行署的设立、变更与国务院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设立、变更属于不同机关的权限范围,需要认真加以区分

     


  • [单选题]某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贩毒犯罪集团案件,判处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有期徒刑15年,判处部分从犯有期徒刑5年。判决宣告以后,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提起抗诉,但是从犯认为量刑有错误,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之后,作出如下判决,下列符合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是( )
  • 正确答案 :C
  • 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是认定的罪名不当,改变罪名,但是仍旧维持原判5年的刑罚

  • 解析:

    本题考查上诉不加刑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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