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D

乙可以解除合同,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乙解除合同后可以要求甲支付设备的使用费 丙返还潜水设备后可以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题目:2000年1月甲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向乙公司购买潜水设备一套,价值10万元。约定首付2万,余款分三期付清,分别为2万、3万、3万,全部付清前乙公司保留所有权。甲收货后付了首付和第一期款,第二期款迟迟未付。2000年8月甲以2万元将该设备卖给职业潜水员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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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一反三的答案和解析:

  • [多选题]依照法律规定,下列哪些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可通过劳动纠纷处理程序解决( )
  • 乙调离单位时不服单位要其交纳因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由单位支付的培训费而发生的纠纷

    进城务工的农民丁某因工资的支付问题而与其雇主某个体工商户发生的纠纷

  • 解析:

    本题考查劳动争议的范围。


  • [多选题]公元前359年,秦国称内张贴告示,公布了商鞅变法的具体内容。围观民众针对改革内容议论纷纷。对于以下看法,哪些是不正确的?
  • 乙说这次改革不仅奖励耕织,而且鼓励投机经商,是农业、商业共同发展,对振兴秦国很有帮助,可以达到富国强兵的目的

  • 解析:

    B  西周时期的契约制度分为买卖契约和借贷契约。买卖契约称为“质剂”。“质”为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为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质”、“剂”由官府制作,由“质人”专门管理。借贷契约称为“傅别”。“傅”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卷上;“别”是指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结合题目,这份买卖交易的标的物是五头牛,牛属于较大的物品,所以应该使用教长的契券——剂。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 [多选题]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下列关于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人选的提名权限的表述,哪一些是正确的?
  •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有权提名本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

    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乡乡长、副乡长的人选

  • 解析:

    CD
    【考点】本题考点是我国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人选的提名权限。
    【解析】《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可见,在我国国务院总理人选的提名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行使,副总理人选的提名权由总理行使,所以A项的表述是错误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21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依照本法规定联合提名。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三十人以上书面联名,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二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候选人。不同选区或者选举单位选出的代表可以酝酿、联合提出候选人。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提名人应当如实介绍所提名的候选人的情况。由此可见,C、D两项的表述是正确的,而B项则是错误的。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5条第1款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可见,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是由省级人大常委会任免的,不属于省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所以其人选也就不是属于省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名。


  • [单选题]张甲、张乙、张丙祖孙三人各出资20000元、30000元、25000元修建了一栋三层小楼。建楼前三人约定建成后张甲、张乙、张丙分别住一楼、二楼、三楼,但对所有权的归属未明确约定。楼房建成后,因对楼房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如果三人不能协商解决,该楼房的所有权应怎样处理?
  • 推定三人共同共有

  • 解析:[考点]共有关系

  • [单选题]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某市政府发出通知,要求非本地生产乳制品须经本市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方可在本地销售,违者予以处罚。某外地乳制品企业对通知提起诉讼


  • [单选题]《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关于这一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对"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重要法律概念含义的解释应该首先采用客观目的解释的方法


  • [多选题]第 66 题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下列选项表述错误的是哪些?
  • 人民陪审员同法官有同等的权利

    2007年李某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控告郭某侵占一案,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该案。由于该区法院案件较多,审判员每天都要开两个庭,所以按照惯例,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书记员孙某独任审理了该案,记录的是实习生小李(某大学大四学生)。但法院判决书上署名的则是“审判员孙某”和“书记员李某”

  • 解析:[考点]人民陪审员、不公开审理、简易程序、辩论原则

  • [多选题]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以下表述正确的是
  • 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 解析:

    C项正确,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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