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
某甲与某乙、某丙与某丁的婚姻均有效
题目:某甲的外祖父与某乙的父亲是亲兄弟,某丙的外祖母与某丁的祖母是亲姐妹。则( )。
解析:解析: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直系血亲是指与本人具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的亲属。旁系血亲是指彼此之间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如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叔伯舅姨姑与侄、侄女、甥、甥女;堂表兄弟姐妹等。某甲的母亲与某乙是三代旁系血亲,某甲与某乙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某丙的母亲与某丁的父亲是三代旁系血亲,某丙与某丁亦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故某甲与某乙、某丙与某丁的婚姻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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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一反三的答案和解析:
[单选题]犯罪的( )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行为或结果
解析:解析:我国《刑法》第6条第3款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这在理论上称为“行为地兼结果地原则”。因而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单选题]刘某一日晚10时许,从楼外的漏水铁管爬到某单位宿舍四楼,刘某推开窗户借着月光看见宿舍内只有一名女工在床上睡觉,便起奸淫之意,当其潜入室内悄悄地摸向床边时,不慎将床前的脸盆踢响,然后刘某便破门逃跑,刘某的行为是( )。
犯罪预备
解析:解析:《刑法》第22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可见,二者区别的根本点在于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就强奸罪而言,其实行行为即刑法分则所规定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在本题中,行为人刘某仅仅是刚刚接近床边,尚未来得及接近被害妇女,更谈不上已经实施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也就是说刘某还没有来得及进入着手实行行为阶段,故不存在犯罪未遂的前提。其行为属于犯罪预备。B正确。
[单选题]注册商标所有人自愿申请放弃其商标权的,由商标局予以( )。
注销
解析:解析: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所有人自愿申请放弃其商标权的,由商标局予以注销。因此,BCD是错误的,只有A是正确答案。
[单选题]下列情况不属于结果加重犯的有( )。
侮辱他人导致他人自杀死亡
解析:解析:结果加重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刑法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刑法对其规定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结果加重犯的基本构成特征包括:(1)行为人所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必须客观地引发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2)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或者加重结果,必须通过刑法明文规定的方式,成为依附于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而存在的特定犯罪的有机组成部分;(3)行为人对于所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及其所引起的加重结果均有犯意。从本题四个选项来看,B、C、D均符合结果加重犯的三个构成要件,属于结果加重犯;而选项A虽然符合结果加重犯的第一个构成要件,但不符合后两个构成要件,因而不属于结果加重犯。
[单选题]提出“行刑,重其轻者”的是( )。
商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