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
正确
题目:古罗马法中已经规定了公开审判的原则。 ( )
解析:解析:在传统上,西方的司法与行政总是分权制约。在古罗马,其司法权虽然最初也由行政机关行使,但法院组织出现较早,且实行民事法院与刑事法院分开,设置的体制。与此同时,古罗马法还规定了许多关于诉讼的专门原则和程序,如“公开审判”、“严格形式主义”、“两造审理”等,这在中国是不多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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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一反三的答案和解析:
[单选题]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并罚,如果判有期徒刑的,采用( )。
先减后并法
解析:解析: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并罚的原则是先减后并。
[单选题]下列关于教唆犯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教唆犯虽然具有独立的犯罪性或可罚性,但并非独立的罪名
解析:解析:教唆犯的基本特点是教唆他人实行犯罪而自己并不参加犯罪的实施,A错误。对教唆犯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如果起主要作用的按主犯处罚;如果仅起次要作用的则按从犯处罚。教唆犯一般起主要作用,故一般按主犯处罚,但并不排除作用较小按从犯处罚的可能,B错误。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教唆犯独自构成犯罪,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C错误。教唆犯虽然具有独立的犯罪性或可罚性,但并非独立的罪名,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所教唆的犯罪确定罪名,D正确。
[单选题]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属于效力未定合同的是( )。
无权处分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处分他人财物的合同
解析:解析:效力未定的合同,是指由于存在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这些合同的效力在合同订立之时尚不能确定,须依法律规定的具体情况确定其效力。这类合同包括: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代表人越权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故选 B。其他选项均属于无效或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多选题]属于汉文帝刑制改革对象的刑种有( )。
剕刑
劓刑
解析:解析:考查要点是汉文帝刑制改革的对象。汉文帝时期进行的刑制改革就是对以往的奴隶制五刑制度的改革,这次改革揭开了从肉刑到劳役刑过渡的序幕。其主要内容是:改墨刑(黥刑)为髡钳城旦舂;改劓刑为笞三百;改(图片)刑中的斩左趾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这次刑制改革有不可估量的积极意义,这次改革为最终废除肉刑奠定了基础。因此,C项和D项是正确答案。但是此次改革也有弊端,主要表现为三点:(1)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实际上是由轻改重。(2)宫刑未改,宫刑是在南北朝时期才予以废除的。(3)笞数过多,往往有的犯人在行刑过程中被打死。依上,排除A项。徒刑在文帝改革时就已经存在,且文帝刑制改革的对象是奴隶制五刑,而奴隶制五刑中并不存在徒刑,自然谈不上对徒刑的改革,因此,排除B项。
[单选题]某甲因意外事故死亡,某乙作为某甲的妻子与某甲的婚姻关系遂告终止,则引起某甲死亡和某乙终止与某甲婚姻关系的法律事实分别属于( )。
事件,事件
解析:解析:考查要点是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民事法律事实是指导致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事实,民事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两类。事件又称为自然事实,其发生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行为则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构成要件。本题中,某甲因意外事件而死亡,这对于某甲而言是不以其意志为转移的,故为事件而不是行为。同样,某乙因某甲死亡而导致其与某甲的婚姻关系终止,这也与某乙的主观意志无关,因此也应当属于事件,而不是行为,因此,A项是正确答案。B项、C项和D项均与题意不符,应当排除。注意:假如将题干改为:某甲与某乙协议离婚导致婚姻关系终止,这时婚姻关系的终止与某甲、某乙的意志有关,就应当认定为行为,而不是事件。可见,考生判断某一题中提到的民事法律事实属于事件还是行为,应当从是否有意志因素来判定。
[单选题]不可抗力与正当防卫一样均为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 ( )
正确
解析:解析:抗辩事由是指被控侵权的一方在承认损害事实的情况下据以对抗他方诉讼请求的某种相反事实。它分为正当理由和外来原因两类。正当理由包括:(1)依法执行职务;(2)正当防卫;(3)紧急避险; (4)自助行为:(5)受害人同意。外来原因包括:(1)不可抗力;(2)意外事件;(3)受害人的过错;(4)第三人的行为。
[单选题]按照我国选举法的规定,直接选举人民代表时,代表候选人应多于应选代表的( )。
1/3至1倍
解析:解析:我国《选举法》第30条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1/3至1倍。而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1/5至1/2。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是司法机关。
[多选题]法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也并非在任何问题上都是适当的。涉及人们( )方面的问题,就不宜采用法律手段。
信仰
思想
私生活
解析:解析:法的作用对象是人们的行为,调整的是人与人之间因行为关系而确立的社会关系,这也是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政治规范、宗教规范的根本差别,因此信仰、思想、私生活都不宜用法律手段来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