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
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是股份公司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任意记载事项
题目:关于公司章程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解析:《公司法》第25条、第82条规定,两条规定对比后可以发现,A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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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一反三的答案和解析:
[单选题]第 43 题 某国有电缆厂在春节期间被盗,丢失一大批电缆,数额巨大。报案后公安机关认为应属内部人员所为,故认为应由该厂保卫科自行查处,故不予受理。该厂不服,向检察院提出意见。则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如该案进入到诉讼阶段,则该厂和检察院均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单位作为被害入的相关特点。单位作为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与自然人作为被害人时大体相同。主要表现在:(1)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权向检察院提出意见,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其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则必须立案,故A项说法错误。(2)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的,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而不能直接向上级法院上诉,故D项错误。(3)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7条的规定,如果是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诉讼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故c项正确。注意单位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时,应由其法定代表人作为其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而B项中"法定代理人"适用情形是当事人是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故B错误。
[多选题]四方公司与凯达公司因合同纠纷,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争议。下列关于仲裁程序的表述,正确的是
如果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则四方公司与凯达公司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解析:D
【解析】《仲裁法》第9条第2款: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到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多选题]1998年2月1日,甲和乙约定:如果甲能考上大学,则乙送甲一台电脑。同年4月30日甲因学习需要使用电脑,乙则将电脑交给了甲。8月20日甲收到了大学录取通知书,则电脑的所有权从何时转移
1998年8月20日 D、甲、乙须重新约定所有权转移时间
解析:C。附条件的合同中包括生效条件和解除条件,所附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是不确定的事实,是由当事人议定的而不是法定的条件。生效条件是限制合同效力发生的条件,解除条件是限制合同效力消灭的条件。而本题中,合同的效力尚未发生,只有在在甲考上大学之后,合同才生效,所以我觉得应该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财产已经交付,但当事人约定财产所有权转移附条件的,在所附条件成就时,财产所有权方为转移。法律明确规定了所有权转移条件的,当事人的约定不得与法律抵触。
[多选题]县烟草专卖局发现刘某销售某品牌外国香烟,执法人员表明了自己的身份,并制作了现场笔录。因刘某拒绝签名,随行电视台记者张某作为见证人在笔录上签名,该局当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15条外国香烟。刘某不服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诉讼中,县烟草专卖局向法院提交了现场笔录、县电视台拍摄的现场录像、张某的证词。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现场录像应当提供原始载体
法院收到县烟草专卖局提供的证据应当出具收据,由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
[单选题]第 38 题 余某(男,22岁)在森林的小路上实施抢劫,李某从小路上经过,余某喝令李某拿出财物,李某随手掏出钱包扔给余某,并说:“就这么多钱,其他随你的便。”余某拿着钱包悻悻而去,里面只有5角钱。对于余某的行为,以下评价正确的是:( )
构成抢劫罪既遂
解析: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余某抢得了财物,无论数额大小,都属于抢劫罪既遂。
[单选题]甲在乙承包的水库游泳,乙的雇工丙、丁误以为甲在偷鱼苗将甲打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乙、丙、丁应承担连带责任
[单选题]甲厂与乙公司于1999年10月签订拆迁协议书约定,乙公司对甲厂履行安置补偿义务,因乙公司一直未履行,2000年10月3日,经法院判决,乙公司应给付甲厂安置补偿等费用99万元,但至今未履行。2001年2月3日,乙公司与张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协议书,约定乙公司将其所有的坐落于某小区面积为640平方米的商品房以每平方米1000元的价格转让给张某。张某在签约时即支付乙公司64万元购房款,后张某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证。甲厂得知后,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乙公司与张某的商品房买卖协议。经查,该房屋在2001年时市场价格为5000元每平方米,张某时任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甲厂支付律师代理费3万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甲厂有权主张债权保全撤销权
解析:本题涉及债权保全中的撤销权问题。本题中,乙公司对甲厂负有到期债务未履行,却以市场价格1/5的价格将其所有的商品房出卖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其低价转让财产以逃避债务,损害甲厂债权的行为显而易见,故甲厂有权主张撤销权,A选项正确。撤销权行使的法律后果是被撤销的行为自始无效,取得财产的第三人应将财产返还给债务人,而非直接交付给债权人,故B选项错误。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26条的规定,必要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故甲厂支付的律师代理费有权请求乙公司承担,C选项错误。综上,张某基于恶意取得的房屋所有权难谓合法,甲厂有权请求撤销张某的所有权登记,房屋应返还给乙公司,故D选项错误。故本题选项为A。
[多选题]第 44 题 下列有关行政复议和解的说法正确的有:( )
和解应提交书面和解协议
和解内容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和解应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达成
解析: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0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故A项的说法错误。
[多选题]下列有关美国法的历史地位的何种表述是不正确的?
美国刑法率先创造了赎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