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D

应当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 裁员方案实施前,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题目:依照劳动法规定,企业在重整期间需要裁减人员时,应采取的程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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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一反三的答案和解析:

  • [单选题]甲在乙承包的水库游泳,乙的雇工丙、丁误以为甲在偷鱼苗将甲打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乙、丙、丁应承担连带责任

  • 解析:本题考核雇员侵权的赔偿责任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1款 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本题中,甲在乙承包的水库中游泳,与偷鱼苗的行为有很明显的区别,只要丙、丁稍微注意一下,或是询问一下,则不会造成此种误解。因 此,丙、丁的行为存在重大过失,给甲造成的损害应该与乙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多选题]第 26 题 下列纠纷中,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有:(  )
  • 甲对某市政府就其与乙之间土地使用权归属的裁决不服

    甲不服某海关以走私嫌疑为由将其扣留24小时

  • 解析:《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2条,《行诉若干解释》第1条、第4条。

  • [多选题]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乙以杀人故意瞄准李某的头部开枪,但打中了李某的胸部(未打中心脏)。由于李某是血友病患者,最后流血不止而死亡。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丙与同伙经预谋后同时向王某开枪,同伙射击的子弹打中王某的心脏,致王某死亡。由于丙射击的子弹没有打中王某,故丙的行为与王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丁以杀人故意对赵某实施暴力,导致赵某遭受濒临死亡的重伤。赵某在医院接受治疗时,医生存在一定过失,未能挽救赵某的生命。丁的行为与赵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 [多选题]下列哪些行为不符合我国法律的适用原则?
  • 法官乐某为办好案件与原、被告双方的代理人分别有多次私下接触

    族长决定****案的被害人赵某及家人不许向公安局报案,由****实施人董某向赵某赔偿5000元

    在处理合同纠纷时,诸葛法官接到市委书记的批条,指示不能判外地企业胜诉

    监狱根据法定的情况没有将因贪污、受贿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的原局长万某收监执行

  • 解析:

    ABC。狭义的法的适用原则也即司法原则,包括:(1)司法公正原则;(2)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4)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本题A项中,法官乐某与原、被告多次接触的确可以得到与案件有关的事实,似乎符合“以事实为根据”的原则,但是还应注意到法官调查案件事实要遵守法律程序,要实体法和程序法并行,而法官与原被告双方代理人分别有多次私下接触的行为显然违反法律规定,不符合“以法律为准绳”原则。B、C两项均不符合“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前者属于民间私罚裁断,违反“审判权和检察权只能分别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统一行使”的含义,后者属于滥用权力干涉私法,违反“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含义。只有D项符合我国现有的司法原则。因此,A、B、C为应选项。


  • [多选题]公安机关对涉嫌抢劫、已被拘留的张某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审查后,可以作出哪些处理决定?
  • 不批准逮捕

    批准逮捕


  • [单选题]2001年原信息产业部制定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规定\"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续办经营许可证的申请。\"2003年9月1日获得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的甲公司,于2008年拟向原发证机关某省通信管理局提出续办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如甲公司依法提出申请,某省通信管理局应在甲公司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 解析:本题考核申请延续行政许可的程序。

      《行政许可法》第50条第1款规定,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题中,《办法》属于部门规章,是上述规定但书范围,故AB项说法错误。

      《行政许可法》第50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故C项说法正确,D项说法错误。


  • [单选题]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禁止采用各种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以下哪种情况不属于不正当竞争?( )。
  • 某律师事务所通过新闻媒介介绍了该事务所的业务特长

  • 解析:

    「考点」律师的不正当竞争「解析」《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l44条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与委托人及其他人员接触中,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与同行进行业务竞争:(一)故意诋毁、诽谤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信誉、声誉;(二)无正当理由,以在同行业收费水平以下收费为条件吸引客户,或采用承诺给予客户、中介人、推荐人回扣,馈赠金钱、财物方式争揽业务。第145条规定,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在与行政机关或行业管理部门接触中,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与同行进行业务竞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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