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C

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题目:我国刑法规定的法定刑属于( )。

解析: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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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一反三的答案和解析:

  • [单选题]以身高确定刑事责任年龄的朝代是( )。
  • 秦朝

  • 解析:解析:考在要点是秦朝法律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确定。秦律规定,凡是属于未成年者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处罚。要负刑事责任者,秦律确立以身高为标准,大约规定男身高达六尺五寸,女身高达六尺二寸。因此,B项是正确答案,排除A项、C项和D项。

  • [单选题]我国刑法规定:除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是
  • 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 [单选题]下列关于减刑的刑期计算,错误的说法是( ).
  • 对于原判有期徒刑的,减刑后的刑期自原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原判刑期已经执行的部分,不计入减刑以后的刑期之内

  • 解析:解析:A项表述错误,对于原判有期徒刑的,减刑后的刑期自原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原判刑期已经执行的部分,应当计人减刑以后的刑期之内。

  • [单选题]两个以上商标注册申请人同一天以相同商标提出注册申请的,应当适用( ).
  • 使用在先原则

  • 解析:解析:考查要点是商标注册原则。商标注册原则包括四项:自愿注册为主、强制注册为辅原则,申请在先原则,申请单一性原则和优先权原则(注意:优先权原则是《商标法》新增加的原则).但是按照《商标法》第29条的规定,两个以上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同一天提出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可见,B项是正确答案,排除C项和D项。新商标法将“同一天以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提出申请,商标局主持下抽签决定”改为使用在先原则,因此,A项错误。注意:使用在先原则不是商标注册的原则,只不过是适用商标注册的特例。因此,考生在作答有关商标注册剐,j的选择题时,不要将使用在先原则认定为商标注册的原则。

  • [单选题]甲与乙订立一房屋买卖合同,规定如果甲今年年底之前能够出国,甲就以3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把房屋卖给乙。当事人在该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的条件是( )。
  • 肯定的延缓条件

  • 解析:解析:所谓肯定条件,是指以约定事实的发生作为条件内容;否定条件是以约定事实的不发生作为条件内容;延缓条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在成立时暂不生效,而当所附条件成就时才引起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条件;解除条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失效的条件。甲与乙以“甲今年年底之前能够出国”为条件内容,因此属于肯定条件;甲与乙约定如甲出国,甲就把房屋卖给乙,即条件成就时,合同生效,因此属于延缓条件。B、C、D是错误的,只有A为正确答案。

  • [单选题]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 )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 5

  • 解析:解析: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因此,A、B、D是错误的,只有C是正确答案。

  • [多选题]关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与作为法律规则内容的权利和义务,的是( )。
  • 两者所属领域不同,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属于现实性领域,则内容的权利义务属于可能性领域下列表述正确而作为法律规

    针对的主体不同,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针对的主体是特定的,而法律上规定的权利义务所针对的是一国之内所有不特定的主体

    法律效力不同,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属于个别化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而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属于一般化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属性不同,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未必都由法律所规定,并不必然具有法律属性,而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必然具有法律属性

  • 解析: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与作为法律规则内容的权利和义务,两者领域不同,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属于现实性领域,而作为法律规则内容的权利义务属于可能性领域;针对的主体不同,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针对的主体是特定的,而法律上规定的权利义务所针对的是一国之内所有不特定的主体;法律效力不同,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属于个别化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而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属于一般化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属性不同,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未必都由法律所规定,并不必然具有法律属性,而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必然具有法律属性。

  • [单选题]根据宪法和法律,下列选项中的哪种职务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
  • 自治县县长

  • 解析:解析:根据我国宪法相关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中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 [单选题]最早规定“奸党罪”的法典是( )。
  • 大明律

  • 解析:解析:“奸党罪”是明太祖洪武年间制定《大明律》中所增设的重罪名,也是他防范臣僚朋比结党、加强封建中央集权统治而规定的新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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