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

小张根据《物权法》中关于小区物业权利划分的规定向法院起诉,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停止侵害自己的合法权利 因为我国还没有宪法诉讼,所以严格来说,宪法没有可诉性 法的可诉性是指公民或法人必须依据法律在法院解决争议,而居民委员会应用法律进行调解的,不属于法的可诉性的表现 老王根据《党员监督条例》向当地纪检委揭发某党员收受3000元贿赂的情况,反映了法的可诉性

题目:关于法的可诉性的特征,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解析:【考点】2007年的新增和修改考点:法的可诉性和法的其他特征 【解析】法的特征在2007年修改时加入了法的可诉性这一特征,即法律具有被任何人在法律规定的机构(尤其是法院和仲裁机构)中通过争议解决程序加以运用以维护自身权利的可能性。所以法的可诉性是一个可以切身感受的特征。选项A中,《物权法》作为民事法律,规定了小区物业和业主之间的权利义务,并受法律规范调整,如果发生了争议,相关人可以以《物权法》为依据进行起诉,所以A正确;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虽然现在我国还没有宪法诉讼,但不能因此否定宪法的可诉性,因为宪法中很多条文还是可以直接作为诉讼依据的,比如罢免、侵犯公民各种权利等,因此B错误;C的错误在于,将“法律规定的机构”绝对等同于法院是错误的,还应当包括仲裁机构等;D的错误在于,老王依据的不是法律,而是政党的规定,这是通过法的其他特征加以区分的,党的章程、规定只有约束规范党员的力量,对其他社会成员没有约束力,不是法的范畴,所以也谈不上“法的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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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一反三的答案和解析:

  • [多选题]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李某因车祸遇难,生前遗嘱指定16岁的儿子李明为其全部财产继承人。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 
  • 李明有权继承其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如其他合伙人均同意,李明可以取得有限合伙人资格 

    如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则李明不能成为合伙人 

    应当待李明成年后由其本人作出其是否愿意成为合伙人的意思表示

  • 解析:

    D   本题考核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资格及其财产份额的继承。《合伙企业法》第50条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二)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三)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李明有权继承其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A项正确。如其他合伙人均同意,李明可以取得有限合伙人资格,原来的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因此,B项正确。如果合伙协议事先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那么李某不能成为合伙人,只能要求退还其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因此,C项正确。另外,李某是否愿意取得合伙人的资格由其法定代理人代替作出意思表示即可,不需要等到李明成年后由其本人作出,另外,即便是本人愿意也需要其他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才可以实现。因此,D项错误。

     


  • [单选题]甲、乙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甲代办托运。甲遂与丙签订运输合同,合同中载明乙为收货人。运输途中,因丙的驾驶员丁的重大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致货物受损,无法向乙按约交货。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 乙有权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 [多选题]甲县的电热毯厂生产了一批电热毯,与乙县的昌盛贸易公司在丙县签订了一份买卖该批电热毯的合同。丁县居民张三在出差到乙县时从昌盛贸易公司购买了一条该批次的电热毯,后在使用过程中电热毯由于质量问题引起火灾,烧毁了张三的房屋。张三欲以侵权损害为由诉请赔偿。下列哪些法院对该纠纷有管辖权?
  • 甲县法院

    乙县法院

    丁县法院


  • [多选题]第 94 题 刘某和郑某骑自行车正在马路上行进,此时被害人路某驾驶的小公共汽车开了过来,由于道路坎坷不平,且有积水,少许汽车激起的污水溅到刘某和郑某的身上,刘某和郑某遂要求路某赔2万元给他们俩,路某只答应赔200元。刘某和郑某拿出随身携带的14首以割下两只耳朵相威胁,路某被迫将身上的金戒指和手机、呼机及现金交给刘某和郑某两个人,数额达近一万元。临走,刘某和郑某又对路某说,5天以内,你还得将剩下的1万元给我们送来,不然,我们还得割你的耳朵。迫于无奈,路某只好在5天后将另外1万元交给刘某和郑某两个人。关于本案的定性,说法正确的是:(  )
  • 刘某和郑某构成共同犯罪

    刘某和郑某构成抢劫罪

    对于后面的1万元,刘某和郑某构成敲诈勒索罪

  • 解析:类似于第10题,抢劫罪的主要特征在于,当场性,用暴力、胁迫方法当场占有公私财物,而敲诈勒索罪则可以是当场,也可以是日后占有,行为人当着被害人的面,要求被害人在若干时日内交付财物,否则届时将对其采取侵害行为,这就应该考虑定敲诈勒索罪。本案,郑某和刘某构成共同犯罪,是不言自明的,至于罪名,则是区分而论的,对于后面的1万元,应构成敲诈勒索罪。

  • [多选题]甲与乙婚后六年,乙又与另一男子相爱,并通过熟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甲得知后将乙起诉至法院,乙被法院以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对本案第一审判决,哪些人享有独立上诉权?

  • [单选题]马克思曾说:\"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那是法学家的幻想。相反,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的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人的恣意横行。\"根据这段话所表达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特定时空下的特定国家的法律都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矗

  • 解析:

    「考点」法的本质「解析」关于A,马克思主义法学与以往法学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认为法具有客观实在性,是唯物史观还是唯心史观。以往的法学认为法的本质是神的意志、理性、主权者意志等等,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最终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因此强调法律以社会为基础,并不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其他派别法学的根本区别,A错误。关于B,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不是平均地反映每个人的意志,首先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因此B错误。关于C,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的本质体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即法的内容受社会存在这个因素的制约,最终也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故法律内容的决定性因素是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并不是利益需要。关于D,根据前面的理由,可以推知D是正确的。


  • [单选题]南翔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因严重亏损,已无法清偿到期债务。2006年6月,各债权人上门讨债无果,欲申请南翔公司破产还债。下列各债权人中谁有权申请南翔公司破产?
  • 甲公司:南翔公司租用其仓库期间,因疏于管理于2005年12月失火烧毁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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