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CD

潘某在寻物启示中称,愿向送还失物者付酬金500元 孙某临终前在日记中写道:若离人世,愿将个人藏书赠与好友汪某 何某向一台自动售货机投币购买饮料

题目:下列哪些情形构成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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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一反三的答案和解析:

  • [多选题]第 28 题 下列关于单位犯罪的说法,正确的是:(  )
  • 单位犯罪以我国刑法分则条文有明文规定的为限,刑法分则条文没有明文规定单位能构成的犯罪,单位都不可能构成这种犯罪

    我国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包括法人犯罪,但不限于法人犯罪

    我国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一般采用双罚制

  • 解析:本题选项都是我国单位犯罪的基本常识。

  • [单选题]甲装修公司欠乙建材商场货款5万元,乙商场需付甲公司装修费2万元。现甲公司欠款已到期,乙商场欠费已过诉讼时效,甲公司欲以装修费充抵货款。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 甲公司有权主张抵销


  • [多选题]锦江别墅群结构呈递进式,每栋别墅都附有开放式花园,属于别墅A所附花园的小路C是通往别墅B的唯一通道。别墅A为甲、乙各出资一半购买,甲、乙约定在一年中的不同时间,分别到别墅A度假。在甲度假期间,甲为了移植一奇异植物,在通道C上挖坑,且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致前往别墅B的丙失足落入坑中,身体受损害。对此
  • 甲、乙应对丙所遭受的损害应按投资份额承担责任。

    丙可以要求甲、乙中的任何一个承担全部责任。

    甲应该对丙进行赔偿。

    甲承担赔偿责任后,是否可以向乙追偿取决于两者是否具有约定。

  • 解析:

    C  共有下的损害赔偿与特殊侵权责任 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卜的人对同一项财产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根据《民法通则》第 78条第2款的规定,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在本题中,甲和乙各出资一半购买别墅即形成按份共有关系。 对于按份共有人与第三人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共有人的义务,一般依照该义务的性质来确定:如果义务是可分的,则各共有人应按其应有份额对第三人承担义务,第三人也只能请求各共有人依其份额对第三人承担义务,如共有物的修缮费;如果义务的性质是不可分的,共有人应负连带义务或承担连带责任,如共同购买的车辆肇事。从这层法律关系来说,如果题目中甲和乙共有的别墅造成他人损害的话,甲和乙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依照我国的法律,地面施工致人损害属于特殊侵权,依照《民法通则》第125条的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本题中,“为了移植一奇异植物,在通道C上挖坑”的甲作为施工人应当承担特殊侵权责任。丙受到的侵害是甲的施工行为,而不是甲和乙共有的别墅造成的,因此,应该由甲单独承担责任。故选项C“甲应该对丙进行赔偿”是正确的,应该当选。 选项A“甲、乙对丙所遭受的损害应按投资份额承担责任”有两点认识错误:第一是认为按份共有人在义务不可分时依旧按照份额承担按份责任;第二是没有揭示丙遭受损害的真正原因。因此,不应该当选。 选项B“丙可以要求甲、乙中的任何一个承担全部责任”,虽然认识到按份共有的义务不可分时共有人应该承担连带责任,但依然没有揭示丙遭受损害的真正原因,不应该当选。 选项D“甲承担赔偿责任后,是否可以向乙迫偿取决于两者是否具有约定”,与选项B相同,也没有认识到内遭受损害的真正侵权原因,不应该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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