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D

将标的物提存

题目: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有困难的,债务人可以( )。

解析:解析:合同法第70条规定: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考生一定要注意,此题设计有误,应为多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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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一反三的答案和解析:

  • [单选题]下列选项中,属于我国宪法规定的文化教育权利的是( )。
  • 科学研究的自由


  • [单选题]甲因男友乙不忠而生恨意,决定杀乙。某日,甲把乙引到家中,将一瓶安眠药(50片)掺入咖啡让乙喝下。乙在甲的床上昏睡,甲离家到附近一座山上打算自杀。甲在山上犹豫、徘徊了一昼夜,心生悔意,急忙回家,发现乙已经被人送往医院抢救,未死。甲大喜过望。对甲,( )。
  •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解析:解析:甲犯故意杀人罪,属结果犯,由于被害人没有死亡,因此,是故意杀人未遂。根据《刑法》第23条第2款,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题首先应当注意认真审题,其次应当掌握对未遂犯的处罚原则。复习时,考生应注意总结归纳。选项D是对于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的处罚原则,选项B是对预备犯的处罚原则。那么,对于造成损害的中止犯的处罚原则是什么?如果不能准确回答,请考生多加注意,这些都是考试的重点,具体答案可参见《刑法》第24条第2款的规定。

  • [单选题]我国1999年对现行宪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正,其中明确了“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 )”。
  • 重要组成部分

  • 解析:解析:根据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内容,本题选B。

  • [多选题]我国《刑法》所明文规定的刑法基本原则有( )。
  • 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解析:解析:我国《刑法》第3条、第4条、第5条明文规定了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多选题]关于唐朝刑罚适用原则的表述,正确的有( )。
  • 伤害不死,限内保辜

    共同犯罪,造意为首

  • 解析:解析:考查要点是唐朝的刑罚适用原则,唐朝对三犯流罪的,如果都属于盗窃、强盗犯罪的,则升格加一等处刑;如果不属于盗窃、强盗犯罪的,则采取以重者论。可见,A项表述错误。唐朝对伤害罪实行保辜制度。所谓保辜,即在伤害行为发生后,确定一定的期限,限满之日根据被害人的死伤情况决定加害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在法定期限内加害人可积极救助被害人,在挽救被害人的生命的同时,以减轻自己的罪责。可见,B项是正确答案。唐朝对于共同犯罪的,以造意犯为首犯,即造意者是首犯。可见,C项是正确答案。唐律中的公罪是指因公事犯罪的,私罪是指因私利犯罪的,公罪从轻,私罪从重。因此,b项表述错误。

  • [单选题]望某为一家国有企业的总经理,一日望某去仓库找仓库保管员梁某,梁某不在,但是忘了将仓库的门锁上。望某发现仓库的门没锁,顺手拿走两台笔记本电脑,后来将一台送给朋友,一台留给正在上大学的独生子使用,梁某因仓库丢失笔记本电脑被单位开除,望某的行为如何认定?( )
  • 不构成贪污罪,虽然望某是国家工作人员,但其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是通过盗窃的方法达到目的

  • 解析:解析:本题旨在考查盗窃罪。贪污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形成的有利的条件,具体可以表现为主管、保管,出纳、经手等便利条件。利用因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凭工作人员的身份便于接近作案目标等与职务无关的便利条件,不属于利用职务之便。所以,本案中望某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构成盗窃罪。

  • [单选题]赵文和周成共同出资购买了一间房并将其出租给郑流。在租赁期间,周成欲转让自己的共同份额。现赵文和郑流都表示愿意购买,该房屋应当卖给谁?( )
  • 在同等条件下由赵文优先购买

  • 解析:解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共有人在其他共有人出售其份额时,承租人在出租人出售租赁物时都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当两者发生冲突时,由于共有财产权属于物权,而租赁权属于债权,依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理,共有人应优先于承租人享有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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