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C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题目:1997年10月我国政府签署的国际人权公约是( )。

解析:解析:我国政府于1997年10月签署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98年10月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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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一反三的答案和解析:

  • [单选题]依照刑法的规定,行贿罪的构成在主观方面必须是( )。
  • 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 解析:解析:刑法第389条第1款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 [多选题]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包括( )。
  • 劳动权

    休息权

    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 解析:解析:社会经济权利是指宪法所保障的有关经济活动或经济利益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保障,是社会权利与经济权利的统一。经济权利主要包括选择职业的自由、营业的自由、合同自由,以及财产权等有关经济活动的自由和权利。社会权利在社会主义宪法中,主要包括劳动权、休息权、物质帮助权(或生存权)、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利、受教育权等多项内容,因此选B、C、D。A项的表述不正确,“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只是财产权受保护的一种表述方式,不是财产权。

  • [单选题]我国刑法规定:除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是
  • 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 [单选题]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别之一是( )。
  • 犯罪未果的原因不同

  • 解析:解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主要区别在于,其一,犯罪未果的原因不同。在犯罪未遂中,犯罪未果是由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而在犯罪中止中,犯罪未果是因为犯罪分子自动放弃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其二,犯罪的时空不同。犯罪未遂的发生必然是在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的犯罪实行过程中;而犯罪中止则既可能发生在犯罪实行过程中,也可能发生在犯罪预备过程中。从犯罪结果来看,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均没有发生犯罪分子预期的犯罪结果;从犯罪行为来看,在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的情况下,犯罪分子的具体犯罪行为可能相同。因此,选项A、C、D并不是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别。

  • [单选题]2006年7月27日,某农用航空服务站为某村进行飞行防治病虫害作业,多次超低空飞经个体养鸡户张某的鸡舍上空。飞机飞行的噪音使张某的鸡群受到惊吓,鸡陆续死亡,累计2千余只。此种侵权行为属于( )。
  • 环境污染侵权

  • 解析:解析:飞机飞行的噪音使张某的鸡群受到惊吓,使鸡陆续死亡,这属于噪音污染,属于环境侵权。

  • [单选题]1864年清政府和英美法三国驻上海领事协议在租界内设立特殊审判机构,称为______。
  • 会审公廨

  • 解析:解析:“会审公廨”又称为会审公堂,是1864年英、美、法三国驻上海领事借小刀会起义之机,要挟清朝政府同意在外国租界内设立的特殊审判机构。“会审公廨”制度的确立,也是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扩充和延伸。

  • [单选题]刘某与张某之妻有染,张某得知后非常气愤,决定要教训刘某。某晚,刘某穿小路回家,早已等候在那里的张某放出自己训练的狼狗扑向刘某,张某则躲在角落里不动声响。结果刘某被咬成重伤。张某的行为( )。
  • 属于作为犯,构成故意伤害罪

  • 解析: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对作为犯、纯正的不作为犯和不纯正的不作为犯概念的理解。刑法理论一般将犯罪行为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作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某种被刑法所禁止的行为。作为有多种表现形式,如利用物质性工具、利用动物、利用自然现象、利用他人的行为实施的行为,等等。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消极地不履行法律义务而危害社会的行为。不作为犯罪又分为两类:一是纯正的不作为犯,即该犯罪只能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二是不纯正的不作为犯,即既可以以作为的方式,也可以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的犯罪。按照这一理论,本题中,张某是利用动物实施故意伤害行为,所以A选项正确。

  • [单选题]秦汉时期中央司法机构的长官称作( )。
  • 廷尉

  • 解析:解析:秦朝中央的中央司法机构由廷尉和御史大夫等组成,廷尉既是司法机构的名称又是最高司法官吏的官职名称。到了两汉,中央司法机构由尚书、廷尉和御史大夫组成,廷尉这一司法官职的名称在汉代发生过几次变化,在景帝中元六年一度更名为大理,武帝建元四年复名廷尉,哀帝元寿二年又改为大理,东汉光武以后再复名廷尉。本题设问的为秦汉两朝中央司法机构的长官的名称共同的只能是选项C“廷尉”。

  • [多选题]各级人大代表受( )监督。
  • 选民

    原选举单位

  • 解析:解析:选举法第43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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