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D
法律规范是部门法的基本构成单位
题目:下列有关部门法的说法正确的是( )。
解析:解析:部门法是由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构成的,法律规范是部门法的基本构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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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一反三的答案和解析:
[多选题]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在于( )。
大陆法系国家法的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而英美法系无此分类
在诉讼程序上,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采用纠问制,而英美法系则一般采用抗辩制
大陆法系在法律职业教育方面突出法学理论,而英美法系的法律职业教育注重处理案件的实际能力
解析:解析:首先产生于欧洲大陆后来又扩大到拉丁族和日耳曼各国的大陆法系和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英美法系在宏观上的主要区别在于:(1)法律渊源传统上,大陆法系以制定法为主要渊源,而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正式法律渊源。(2)法典编纂传统上,大陆法系的基本法一般采取系统的法典形式,而英美法系的制定法大多是单行的法律和法规。(3)法律结构传统上,大陆法系法律的基本结构是在公法和私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英美法系的基本结构是在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基础上建立的。(4)法律适用传统上,大陆法系重法律解释,英美法系重法律判例。 (5)诉讼程序传统上,大陆法系倾向于职权主义,英美法系倾向于当事人主义。(6)职业教育传统上,大陆法系突出法学理论,而英美法系注重处理案件的实际能力。对照以上几点可以看出,本题的正确答案应是B、C、D,而选项A则犯了绝对化的错误,大陆法系主要以制定法为法律渊源,但不是只以制定法为法律渊源,同理,英美法系主要以判例法为法律渊源,但不是只以判例法为法律渊源,故选项A不正确。
[多选题]下列关于受贿罪的说法哪些是不正确的?( )
甲系地税局长,1993年向王某借钱3万元,1994年王某所办企业希望免税,得到甲的批准,王当时就对甲说“上次借给你的钱就不用还了,算我给你的感谢费”。但甲始终不置可否。2003年5月甲因其他罪被抓获时,主动交代了借钱,不还的事实。甲不构成受贿罪
乙的妻子在乡村小学教书,乙试图通过关系将其妻调往县城,就请县公安局长胡某给教育局长黄某打招呼,果然事成。事后,乙给胡某2万元钱,胡将其中1万元给黄某,剩余部分自己收下。本案中,黄某构成受贿罪,胡某构成介绍贿赂罪,乙构成行贿罪
丙为贷款而给某银行行长李某5万元钱,希望在贷款审批时多多关照。李某收钱同意。但丙的贷款申请未通过该行贷款审批会通过。李某虽然收受他人财物,但由于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所以不构成受贿罪
丁系工商局长,1995年在对赵某所办企业进行年检时,发现该企业并不完全符合要求,就要求其补充材料。赵某难以补齐,就请求丁高抬贵手。丁见赵某开办企业也不容易,就为其办理了年检手续,但未向赵提出任何不法要求。2001年丁退休后欲自己开办公司,就找到赵某,希望赵某看在6年前帮助过赵的情面上,借2万元作为自己公司的启动资金。赵推托不过,只好给钱。丁应当构成受贿罪
解析:解析:一开始甲与王某之间是借贷关系,后来甲对王某表示不用还钱当做感谢费的说法不置可否,说明甲已形成了受贿的故意,并且完成了受贿行为,甲就成立了受贿罪。甲交代“借钱不还”只是一种借口,主动交代的行为只能成立自首。B项中胡某是斡旋受贿,构成受贿罪,而非介绍受贿罪。斡旋受贿或称居间受贿、间接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C项中无论利益是否正当或利益是否真正实现,均不影响犯罪的构成。丁1995年的行为没有受贿的故意也没有受贿的行为,丁不成立受贿罪,后来丁的行为与前事无关,不能因此反推丁应当构成受贿罪。
[单选题]下列选项所列情形不属于自首的是( )。
胡某在盗窃银行时被当场抓获。在审问中,胡某又主动交代曾盗窃作案5起,累计财物价值2万元的犯罪事实
解析:解析: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C项中蔡某的行为完全符合这一定义,构成自首。犯罪分子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也是自首,所以A项不符合题意。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所以D项不符合题意。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要想成立自首,其所供述的必须是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之外的其他种罪行,所以B项中胡某的主动交代不构成自首。
[单选题]正当理由是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之一,包括( )。
自助行为
解析:解析:根据民法原理,正当理由包括依法执行职务、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和受害人的同意。因此,BCD是错误的,只有A是正确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