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CD

已满l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盗窃未遂或者中止的,可不认为是犯罪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财物的,可不按犯罪处理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盗窃他人财物,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题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未遂或者中止的,可不认为是犯罪。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该司法解释第10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刑法第269条是转化型抢劫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答案A在年龄上是错误的。因此,正确答案是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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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一反三的答案和解析:

  • [多选题]法院对于诉讼中有关情况的处理,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 甲、乙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甲在前往法院的路上,胃病发作住院治疗。法院决定延期审理

    原告在诉讼中因车祸成为植物人,在原告法定代理人没有确定的期间,法院裁定中止诉讼

  • 解析:本题考核延期审理、缺席判决、中止诉讼、诉讼终结和撤诉的相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据此可知,A项属于缺席判决的情况,而非延期审理的情况。因此,A项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132条第(一)项规定,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据此可知,B项中的当事人甲因胃病发作住院而无法出庭应诉的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32条第(一)项规定的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庭的情况,法院决定延期审理没有错误。因此,B项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137条第(三)项规定,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终结诉讼。据此可知,C项中的情况属于诉讼终结的情况,而非按撤诉处理的情况。因此,C项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二)项规定,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诉讼中止。因此,D项正确。


  • [单选题]王某依公司法设立了以其一人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存续期间,王某实施的下列哪一行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
  • 决定用公司资本的一部分投资另一公司,但未作书面记载


  • [单选题]第 5 题 甲为表示遵守承诺,同意乙砍掉自己的大拇指,而乙砍掉了甲的两个手指,对甲、乙二人行为的说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乙构成故意伤害罪

  • 解析:[考点]被害人承诺

  • [多选题]A市李某驾车送人前往B市,在B市甲区与乙区居民范某的车相撞,并将后者打伤。B市甲区公安分局决定扣留李某的汽车,对其拘留5日并处罚款300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李某可向B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扣留汽车行为,李某可向甲区人民法院起诉


  • [多选题]第 37 题 行政法规和规章存在以下哪些情形就应当予以改变或撤销?(  )
  • 违反法律优先原则

    超越立法权限

    创制性地规定了法律绝对保留事项

    违反法定程序

  • 解析:参见《立法法》第87条。

  • [多选题]奸党罪名最早出现下列哪个律令中?
  • 明律

  • 解析:

    D.明律


  • [多选题]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行政行为的内容? ( )
  • 剥夺权益

    确认法律事实

    课以义务

    免除义务

  • 解析:行政行为的内容,是指一个行政行为对相对方在权利、义务上产生的具体影响.亦即对相对方的权利、义务作出某种具体处理和决定。行政行为的内容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难以逐项列举说明。根据各类行政行为对相对方的权利、义务产生的影响及其引起的法律效果的不同,将行政行为的内容概括为:赋予权益或课以义务、剥夺权益或免除义务、变更法律地位、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

  • [多选题]第 26 题 行政诉讼过程中,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先予执行的条件有:(  )
  • 申请人是被告或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无权自行强制执行

    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利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 解析:先予执行包括:(1)对判决的先予执行即为解决当事人一方生活或者生产的紧迫需要,根据其申请,裁定另一方当事人给付申请人一定的钱物,或者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的制度。(2)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先予执行即诉讼过程中,为避免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根据被告或者相关权利人的申请,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先予执行。所以,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先予执行必须以有申请为前提,申请的主体不仅包括被告,也包括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D项错在只有权利人申请先予执行提供担保,被告申请先予执行,不须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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