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CD

甲16岁,有2年工作经历,因具有商业天赋,现担任某公司经理 乙30岁,因交通肇事被判刑,1年前刑满释放,现担任某公司董事 丁35岁,原为某公司财务负责人,2年前因对该公司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被停职,现担任某厂副经理

题目:公司设置了相关机构,下列为有关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既往履历,其任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

解析:《公司法》第14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②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③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④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⑤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1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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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一反三的答案和解析:

  • [多选题]第 17 题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行政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哪些措施?
  • 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50 元至100元的罚款

    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 解析:[考点] 拒绝履行行政判决、裁定的处理

  • [多选题]某县召开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县人民政府。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何种做法是错误的?
  • 李某被人民代表联名提名为县长候选人,但大会主席团认为李某已连任两届县长,不能再担任新一届政府的县长,决定取消其候选人资格

    王某被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为县长后,提名张某为副县长候选人

    县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根据本县经济不发达的实际情况,不设立交通局、商业局和审计局

    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决议,授权新一届县政府决定本县预算的变更


  • [多选题]第 13 题 刘某、李某、林某曾在同一监狱服刑而相识,1999年先后刑满释放。2002年4月,刘某与李某联系,要其搞到海洛因来北京贩卖。2002年5月上旬,李某伙同林某携带海洛因1000克从广州来到北京、天津贩卖。三人在天津贩卖海洛因期间,从他人购得小口径手枪2支、子弹八十余发。刘某、李某在案发后被抓获,林某在归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试问本案中行为人的定性,说法正确的是:(  )
  • 刘某、李某、林某系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共同犯罪

    三人均系主犯,且均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林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 解析:参见《刑法》第349条第3款,第125条第1、3款的规定,可确定刘某、李某、林某系贩卖、运输毒品罪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共同犯罪,而三人均在刑罚执行完毕不满五年内又再次犯故意犯罪,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构成累犯。而林某是在归案路中被抓获,说明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 [单选题]下列不属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采取公司形式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共同点的是:( )
  • 董事任期

  • 解析: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6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6条的规定,二者的审批机关相同(注意:审批权限已由外经贸部转归商务部)。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l4条的规定,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公司形式的合作企业只能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所以不应选B选项。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l9条、21条、33条的规定,以及《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16条、29条的规定,C选项正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1条规定合营企业董事的任期为4年;《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27条规定,合作企业董事任期不得超过3年,所以应选D选项。

  • [多选题]英美法系的特点是( )
  • 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 B、以日耳曼法为历史渊源

    法官对法律的发展所起的作用举足轻重 D、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

  • 解析:

    、【答案】ABCD

      【考点】本题考点是英美法系的特点

      【解析】英美法系的特点包括:1、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法律渊源一般分为普通法、衡平法、制定法,其中判例法的地位很高。2、以日尔曼法为历史渊源。英国法是在日尔曼法——盎格鲁·撒克逊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3、法官对法律的发展所起的作用举足轻重。法官的判决本有具有立法的意义,普通法系有“法官造法”之称。4、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5、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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