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C

我国参照《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制定《合同法》的要约承诺制度 参照南京政府的《六法全书》制订民法典 借鉴英美法的经验制定《担保法》

题目:下列属于法的移植的有哪些?()

解析:

正确答案:A,B,C   法的移植是指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法,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法的继承体现时间上的先后关系,法的移植则反映一个国家对同时代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吸收和借鉴,法的移植的范围除了外国的法律外,还包括国际法律和惯例。法的移植以供体(被移植的法)和受体(接受移植的法)之间存在着共同性,继受同一规律的支配,互不排斥,可互相吸纳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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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一反三的答案和解析:

  • [多选题]甲杀人案,犯罪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第一审法院为防止被害人家属和旁听群众在法庭上过于激愤而影响顺利审判,决定作为特例不公开审理。经审理,第一审法院判处甲死刑立即执行,甲上诉。对于本案,第二审法院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
  • 组成合议庭

    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由此,A的做法正确,当选。上诉案件,第二审法院应当按照第二审案件审理,故B的说法错误,不当选。《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刑诉解释》第121条规定,审判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对未成年被告人案件的审理,适用相关规定。对于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应当决定不公开审理。由此,本题中的案件不属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审法院的程序错误。《刑事诉讼法》第189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3)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19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1)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2)违反回避制度的;(3)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5)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由此,本题中不存在可以改判的情形,故C不当选。但是一审不公开审理,程序错误,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故D是正确的,当选。因此,本题正确答案是AD。

  • [单选题]第 7 题 2003年12月5日,张某因生活需要未经批准购买少量“毒鼠强”饵料,经查虽构成犯罪,但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经过教育确有悔改表现。对张某的处理正确的有:(  )
  • 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多选题]甲国A公司和乙国B公司共同出资组建了C公司,C公司注册地和主营业地均在乙国,同时在甲国、乙国和中国设有分支机构,现涉及中国某项业务诉诸中国某法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该公司的民事行为能力应当适用哪国法律? 
  • 乙国法 

    中国法 

  • 解析:

    B

      【考点】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本案中,“C公司注册地和主营业地均在乙国”,因此,确定其民事行为能力应当适用乙国法。

     


  • [单选题]第 47 题 2月3日,刘某因扰乱公共秩序,被县公安局处以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刘某不服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于2月14日向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以刘某已过复议期限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对该不予受理的决定,刘某可通过以下哪种途径寻求救济?(  )
  • 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解析:根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对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行为,可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此,选项D是正确答案。选项A和B中,尽管省公安厅和市人民政府都是行政复议机关市公安局的上级行政机关,都可责令市公安局受理复议,也都可直接受理复议,但《行政复议法》及其他法律都没有规定当事人可直接向复议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因此,刘某只能向它们申诉,而不能向它们提起行政复议。

  • [单选题]第 13 题 小李因殴打小马受到公安局处罚,公安局鉴定小马为轻微伤。小马认为自己是重伤,以公安局对小李处罚过轻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在诉讼期间对小马的伤势重新鉴定,结论为轻伤。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 中止审理此案,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刑事侦查机关

  • 解析:《行政诉讼法》第56条。

  • [多选题]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的是下列哪个选项?
  • 《曹魏律》

  • 解析:

    正确答案:A.《曹魏律》


  • [多选题]甲公司提起诉讼时,可以选择的法院有:
  • 《现代企业经营》杂志社所在地的海兴市A区法院

    吕某住所地的海兴市B区法院

    甲公司所在地的龙门市D区法院


  • [多选题]2011年5月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约,约定甲公司于6月1日付款,乙公司6月15日交付“连升”牌自动扶梯。合同签订后10日,乙公司销售他人的“连升”牌自动扶梯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质监局介入调查。合同签订后20日,甲、乙、丙公司三方合意,由丙公司承担付款义务。丙公司6月1日未付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交付自动扶梯 

    丙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交付自动扶梯 

    丙公司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 

    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和丙公司承担连带债务 

  • 解析:

    C  选项A错误。甲、乙、丙三方达成的协议是免责的债务承担协议,其效力表现在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的抗辩权,新债务人亦可以之对抗债权人。《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本题中,丙公司负有先付款的义务,在丙公司没有付款之前,乙公司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拒绝甲公司要求交货的请求。

      选项B错误。甲、乙、丙三方达成的协议是债务承担协议,而非债权转让协议或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因此,丙公司无权要求乙公司交付自动扶梯。

      选项C正确。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有丧失商业信誉的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下,有权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有权解除合同。本题中,丙公司负有先给付义务,但是根据题干给出信息看,丙公司有证据证明乙公司有丧失商业信誉的行为,即“乙公司销售他人的“连升”牌自动扶梯发生了重大安全事故,且质监局已介入调查”,因此,丙公司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选项D错误。甲、乙、丙三方达成的协议是免责的债务承担协议,即甲公司将自己对乙公司的付款义务完全转移给了丙公司,甲公司不再对所移转的债务承担责任,丙公司则成为新的债务人。因此,乙公司只能要求丙公司付款,无权再要求甲公司付款,更无权要求甲公司和丙公司承担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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