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
法院可以认定原告闯红灯
题目:在某法院受理的一起交通处罚案件中,被告提供了当事人闯红灯的现场笔录。该现场笔录载明了当事人闯红灯的时间、地点和拒绝签名的情况,但没有当事人的签名,也没有其他证人签名。原告主张当时不在现场,并有一朋友为其出庭作证。根据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法院应如何认定?
解析:
A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1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题干中的现场笔录尽管没有当事人或证人的签名,但并不影响其证据的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1条第二项的规定,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因此题干中原告朋友的证言不具有证据效力。故选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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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一反三的答案和解析:
[多选题]第 86 题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为了获取运费,帮助他人邮寄、运送毒品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
甲作为吸毒者与另一吸毒者乙同住,甲明知乙在他们的住处藏有大量毒品,但是乙未授权其保管及动用,甲也从未动用过,甲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只要行为人将毒品现实地带入了交易环节的,不论是否完成交易行为,均应以贩卖毒品罪的既遂论处
行为人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实施非法购买毒品的行为,即使毒品尚未卖出,仍属于犯罪既遂
解析:参见《刑法》第347条、第348条的规定。
[多选题]第 78 题 某甲与某乙素日有仇,某日,某乙欲吃一碗饭,怀疑某甲下毒,恰从身边走过一小孩,遂将饭给小孩吃,小孩吃后中毒身亡,问某甲、某乙分别构成何罪?( )
某甲构成故意杀人罪
某乙构成故意杀人罪
解析:某甲、某乙均构成故意杀人罪,某甲属于直接故意杀人罪,某乙属于间接故意杀人罪。
[多选题]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核准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募集基金,超过6个月的,应向原审批机构重新提交申请
开放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低于核准规模的80%的,为募集失败
投资人缴纳认购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同成立并生效
解析:见《证券投资基金法》第43—44条、46条。
[多选题]法学家们关于法与道德的关系的讨论主要有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是自然法学,一种是实证主义法学。下列哪些观点是后者的观点?
只有体现道德内容的法律,才具有法的品质
恶法亦法
法与道德之间,实然的法与应然的法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
法是国家主权者的命令,是一个“封闭的逻辑体系”
解析:BCD答案解析:本题考查法与道德之间的关系,考试#大收集实际主要涉及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的观点。自然法学关注应然的法,实证主义只研究实然的法。选项A是自然法学的观点。
[多选题]西周时期作为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的六礼包括:
纳采
解析:B.问名
[单选题]关于没收财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丙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即便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应当判处没收财产
[多选题]关于证券交易所,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会员制证券交易所从事业务的盈余和积累的财产可按比例分配给会员
证券交易所总经理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交易所制定和修改章程应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必须由国务院决定
解析:《证券法》第105条第2款规定,实行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的财产积累归会员所有,其权益由会员共同享有,在其存续期间,不得将其财产积累分配给会员。因此,A项错误。
《证券法》第107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设总经理一人,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免。因此,B项错误。
《证券法》第103条第2款规定,证券交易所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因此,C项错误。
《证券法》第102条第2款规定,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因此,D项正确。
[多选题]乙因病需要换肾,其兄甲的肾脏刚好配型成功,甲乙父母和甲均同意由甲捐肾。因甲是精神病人,医院拒绝办理。后甲意外死亡,甲乙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甲死后,其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无效
解析:D
《民法通则》第十三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本题中,甲是精神病人,因此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民捐献其人体器官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本题中,甲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身体上的器官不能被捐献。因此,无论是其自己的决定还是其监护人决定将其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