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
是其他民事权利的前提
题目:人身权( )。
解析:解析:本题考核人身权的法律特征。人身权虽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是可以成为一定财产权利产生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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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一反三的答案和解析:
[单选题]在官制中实行差遣制的朝代是( )。
宋朝
解析:解析:宋代的官制和其他朝代有很大的区别,有“官”、“职”、“差遣”之分,历史上称为“差遣制”。其中官名只表示官位和俸禄的高低,叫做正官、寄禄官,简称为“官”。其他一些文官还有学士、直阁等头衔,是一种荣誉称号,叫做“贴职”,简称为“职”。而担任的实际职务叫做“差遣”或“职事”,有实际权力。但是前边还要加上“判”、“知”等限制词,表示其官职是暂时的,随时可以撤换,这是宋朝加强中央集权的表现。
[单选题]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 ( )。
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解析:解析: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D项是正确的。
[单选题]下列物权中,属于用益物权的是( )。
宅基地使用权
[单选题]下列各项关于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区别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
在权利行使方面,由于动产物权的行使与社会公共利益紧密相关,故受到较多的法律限制
解析:解析: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的法律规则相关较大,由于不动产物权的行使与社会公共利益紧密相关,从而受到较多的法律限制,因此,C是正确答案,其他各项均是错误的。
[多选题]乙到期无力清偿甲的借款并怠于行使对丙的到期债权,则表述不正确的有( )。
甲在行使代位权后,如果乙有抛弃丙的债权的行为,甲可以对该行为主张撤销
甲可以行使撤销权
甲在行使撤销权后再行行使代位权
解析:解析:考查要点是代位权和撤销权。代位权和撤销权属于合同保全制度的范畴。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而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权利。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有害于债权的财产处分行为,有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区别之一就是,代位权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即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因为债务人消极不行使其到期债权;撤销权是债务人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债权人可主张撤销权,即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是因为债务人以积极行为危害债权人的债权。从题干上分析,该题考查的应当是代位权而不是撤销权。在具备行使代位权的情形下,如果债务人又有抛弃债权(这属于积极行为)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抛弃债权行为的效力呢?是再次行使撤销权,还是应当直接认定为该抛弃行为无效呢?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债务人处分该权利受到限制。即债务人不得抛弃或转让其对第三人的债权。如果有上述行为,则上述行为无效,可见,只有C项的表述正确,排除C项。因此,A项、B项和D项是正确答案。
[单选题]汉朝建立了由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对囚徒复核审查的制度,以平反冤案,疏理滞狱。这种制度称为( )。
录囚
[单选题]我国定金在性质上属于违约定金。( )
正确
[单选题]男女双方结婚后,一方请求撤销该婚姻关系的正当理由是( ).
受胁迫
解析:解析:考查要点是可撤销婚姻。法律规定的可撤销婚姻,是指已成立的婚姻关系,因欠缺婚姻合意,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婚姻。婚姻因受胁迫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视为自始不存在。可见,申请撤销婚姻的事由仅限于受胁迫而结婚,因此,A项是正确答案。排除B项、C项和D项。注意:第一,可撤销婚姻属于可撤销民事行为的一种,但不能完全套用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理论,对于可撤销民事行为而言,包括的情形有受欺诈、受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等,但可撤销婚姻仅有受胁迫一项。第二,可撤销婚姻作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适用撤销权期间的有关规定,即受胁迫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多选题]赵某死亡,遗产由其父甲、其母乙、其妻丙和其子丁继承,当时丙已怀孕。上述继承人在继承时为胎儿保留了必要的继承份额。丙分娩时,胎儿死于母体内。有权继承为该胎儿所保留份额的人包括( )。
甲
乙
丙
丁
解析:A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