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CD
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 决定国务院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的设立 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决定大赦
题目:根据我国宪法的现行规定,下列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解析:
:C
随题解析:[考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解析l 国家机关的职权是历年司法考试的重点和难点,容易发生混淆。《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十七)决定特赦……”所以C项属于应选答案。在我国现行法律文本中只存在“特赦”这种赦免形式,不存在“大赦”这种赦免形式,“大赦”存在于建国初期,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一种刑事政策,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制度,故D项属于错误表述,不该选。《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可见A项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不该选。《国务院组织法》第11条规定,国务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的原则,设立若干直属机构主管各项专门业务,设立若干办事机构协助总理办理专门事项。每个机构设负责人2~5人。由此可见,B项“决定国务院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的设立”属于国务院的职权,并不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不该选。需要提醒的是,《国务院组织法》第8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经总理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见,国务院部委行署的设立、变更与国务院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设立、变更属于不同机关的权限范围,需要认真加以区分
查看原题 点击获取本科目所有试题
举一反三的答案和解析:
[单选题]民事诉讼中下列哪种证据属于间接证据?47.民事诉讼中下列哪种证据属于间接证据?
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多选题]第 30 题 常某因故意杀人罪被起诉至人民法院,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辩护人没有异议。常某于是当庭拒绝辩护人继续为其辩护。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被告人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
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是被告人的权利
解析:[考点]被告拒绝辩护 [答案及解析] BCD。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据此,本题B、C、D项当选。
[多选题]第 98 题 《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并且自2011年5月1日实施。包工头阎某自2010年春节前夕就拒不支付46名农民工的劳动报酬共计11.2万元。经查:阎某拥有一辆桑塔纳3000型号的私家车,并且手头有较充裕的资金,政府有关部门分别于2011年1月、2011年2月、2011年6月三次责令阎某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阎某都以种种借口拒绝支付。现在某公安局研究阎某的案件,下列正确的意见有:( )
阎某构成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当立案,追究阎某的刑事责任
阎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如果他在提起公诉前支付了农民工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解析:《刑法修正案(八)》增加的第276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继续犯,此案的犯罪行为持续到《刑法修正案(八)》以后,因此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276条之一的规定,答案D也正确。
[单选题]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中的"情报"解释为"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属于缩小解释
[多选题]唐朝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哪些?( )
律
令
格
式
解析:A.律
B.令
C.格
D.式
正确答案:A,B,C,D
[多选题]下列行为中,属于犯罪预备行为的是:( )
为了实施犯罪而事前进行的调查
拟定犯罪计划
尾随目标的行为
纠集、拉拢其他犯罪人的行为
解析: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ABCD四项均是制造犯罪条件的行为,故属于犯罪预备行为。
[单选题]关于检察官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乙检察官办理余某涉嫌贪污案时,针对余某所在单位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以个人名义向该单位领导提出了改进建议
解析:本题考核检察官职业道德的相关规定。
选项A错误。检察官不得非法接受财物。
选项B正确。以个人名义提出改进建议是可以的。
选项C错误。根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实行(廉洁从检十项纪律)的决定》第1条,检察官不得在工作日饮酒或者着检察制服在公共场所饮酒。
选项D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拘传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证人不能进行拘传。本项属于非法采取强制措施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