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
被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而非自然人
题目:执行程序的参与分配制度对适用条件作了规定。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参与分配适用的条件?
解析:
B
根据《民诉意见》地297、298条,参与分配适用的条件包括:第一,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清偿所有债权;第二,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而非法人;第三,有多个申请人享有债权;第四,申请人必须取得生效的执行根据,起诉后尚未获得生效判决的债权人不具有参与分配的资格;第五,参与分配的债券只限于金钱的债券;第六,参与分配必须发生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的财产清偿完毕之前,由此确定B选项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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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一反三的答案和解析:
[单选题]关于涉外民事诉讼及仲裁中相关问题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涉外财产保全中的诉前财产保全,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多选题]下面关于宪法的根本特征,说法不正确的是
宪法不能直接作为实际案件的审理依据
解析:D,1、从法理上来说,宪法是应该可以被当做审理的依据的。从世界各国来看,也是一大趋势之一。但是,要注意的是,运用宪法作为审理依据是不可以普通法院来实行的,而是由专门的法院来实行。国际上有两大派系,一大派系是专门成立宪法法院来审理案件是否是违宪的,另一大派系是由专门的宪法委员会来审查是否一个行为是违宪的。
2、从我们国家来看,尚没有建立一个完整的违宪审查制度。从审判实际来说,我们的各级法院都是不能以宪法为依据审理案件的。在我们的司法历史上,仅有一案时直接原因宪法的条文进行审判的,那就是发生在山东的“齐玉玲案”,直接引用了宪法关于受教育权的规定。
[单选题]何某和蔡某系银行营业所会计、出纳,利用职务之便,为私营业主刘某个人账户空存24万元,由刘某利用该账户24万元进行验资注册私人公司。试问本案中,蔡某、何某和刘某的行为构成:( )
何某和蔡某构成挪用公款罪,刘某属于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单选题]杨某是某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的处长,为某承包商承建的某段高速公路立交桥绿化工程结算问题向该工程的建设指挥部打招呼,使该承包商顺利地拿到了工程款,然后收受了该承包商的10万人民币。一审法院依据上述事实认为杨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385条的规定,构成受贿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10年。杨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的上述行为不构成受贿罪,撤销一审判决,宣告杨某无罪。理由是,该工程的建设指挥部是一个独立的单位,其人、财、物均归该省所管辖的某市的人民政府管理,因此,该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与该工程建设指挥部之间不存在直接的领导关系。另外,该承包商的工程结算款不属于不正当利益,杨某的行为不具备"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受贿罪要件。关于法院在法律适用中所运用的法律推理,下列何种说法是不正确的?
一审法院运用的是一种辩证推理
[单选题]关于教唆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有的教唆犯是主犯,但所有的帮助犯都是从犯
[单选题]第 3 题 侦查人员在杀人案件现场收集到一封信和一组数字,信的内容与案件无关,但根据通信对方的姓名和地址找到了犯罪分子。字条的内容也与案件无关,但根据笔迹鉴定找到了字条的书写叭,从而发现了犯罪分子。对于本案中的信件和字条属于何种证据种类?( )
信件是书证,字条是物证
解析: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