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

劳动争议仲裁制度 教育制度 对私有企业的财产征收制度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制度

题目:根据《立法法》的要求,下列哪些事项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加以规定?

解析:本题考查立法法规定的须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我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有:①国家主权的事项;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③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④犯罪和刑罚;⑤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⑥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⑦民事基本制度;⑧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⑨诉讼和仲裁制度;⑩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根据该条规定,选项B教育制度应予排除。   立法法的程序性较强,加之各类立法主体的头绪较多,使得考生掌握起来有一定难度。与此相适应,本法的试题可能多为非此即彼的判断性试题,故要求考生注意比较、区别诸相关条文的异同,做到有备无患。   宪法学部分列入司法考试范围的法典除了宪法及其修正案、选举法、立法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外,还有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四部法典。这四部法典在司法考试中的地位可以表述为:被考查的频率很低,所占分值极小;即使偶被考查,其所考查的知识点很可能已为宪法、立法法等基本法典的相关规定所包容。基于以上考虑,单列并详细解读以上四部法典的意义不大,否则,会导致对宪法、立法法等部分内容的重复。但仍有必要指出其各自相对重要的法条,提请考生留意,以求有备无患。另外应当注意,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这两部法典的重点法条基本上是相似的,具体内容也基本相同,故考生可将二者放在一起复习,以减轻复习负担。   需要考生注意的是对法律条文的变通说法,这是司法考试的一大特点,须联系实践记忆法条。同时,也要注意今后可能在涉及其他事项中出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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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一反三的答案和解析:

  • [多选题]某化工厂将废水直接排入河道,流入秦某的鱼塘,造成鱼塘的鱼全部死亡。该厂承认其侵权,但对秦某提出的赔偿数额不接受。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秦某可以请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秦某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秦某可以不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而直接向法院起诉


  • [多选题]关于破产案件受理后、破产宣告前的程序转换,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 如为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的案件,债权人可以申请和解 

    如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案件,债务人可以申请重整 

    如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重整的案件,债务人可以申请破产清算 

    如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案件,债务人的出资人可以申请和解 

  • 解析:

    B

    《破产法》第7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只有债务人有权申请和解,债权人在任何情况下都无权申请和解。因此,A项错误。

    《破产法》第70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因此,B项正确。

    《破产法》第70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据此可知,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有权直接申请重整,如果债权人先申请了重整,债务人是不能再申请破产清算的。因此,C项错误。

    如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案件,债务人的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不能申请和解,只有债务人才能申请和解。因此,D项错误。

     

     


  • [多选题]下列选项中哪个属于对狭义的法的适用的正确理解
  • 法的适用是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 解析:

    D,法的适用的定义。


  • [单选题]随着科技的发展,人体器官移植成为可能,产生了自然人享有对自己的器官进行处理的权利。美国统一州法律全国督查会议起草的《统一组织捐献法》规定:"任何超过18岁的个人可以捐献他的身体的全部或一部分用于教学、研究、治疗或移植的目的";"如果个人在死前未作出捐献表示,他的近亲可以如此做";"如果个人已经作出这种捐献表示的,不能被亲属取消。"之后,美国所有的州和哥伦比亚特区采取了这个法令。关于这一事例,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人权归根结底来源于国家的承认


  • [单选题]2006年7月1日,我国L公司向外国M公司发出一份要约称:出售某型号的电瓶叉车300辆,单价9500美元/FOB大连,9月15日装船,买方于8月15日前开出信用证。该要约发出后的第四天,全球叉车市场价格上涨,L公司欲撤销该要约。依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如要约要求在7月15日前答复,则L公司不必考虑撤销要约的问题


  • [多选题]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哪些情形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
  • 行为人将一过马路的小学生撞倒后拖着这个孩子驶出1000多米,但经法医鉴定小孩被撞时已经当场死亡

    交通肇事后,乘车人指使被害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重伤的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公共财产直接损失,并且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无能力赔偿部分为40万元的

  • 解析:A项的毁灭证据可以作为恶劣情节考虑;B项中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后果,而对此后果积极追求,只是由于小孩被撞时已经死亡,属于对象不能犯,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未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者逃逸,致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因此C项中的情形尚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同一司法解释,造成公共财产直接损失,并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无能力赔偿部分为30万元的,才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 [单选题]第 7 题 肖某放火案中,肖某的辩护人拿出精神病医院对被告肖某所作出的关于肖某患有间歇性精神病的诊断书,来证明肖某在作案时正处于精神病发病期,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则该诊断书属于下列哪种证据?
  • 书证

  • 解析:[考点]证据的分类;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证

  • [单选题]关于承包经营集体土地可以从事的生产活动,下列哪一选项符合《土地管理法》规定?
  • 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

  • 解析:本题考核土地管理法。

      《土地管理法》第15条规定,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 [单选题]假设一审法院判决不准许李大民与张小丽离婚,李大民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应当判决离婚,在此情况下,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 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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