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CD

若“正义会”申请成功,那么“正义会”可以参加武汉市佳佳天龙鱼公司的食品商品经营 我国《宪法》保护公民的结社自由,只要“正义会”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进行活动,是享有结社自由的 按“正义会”目前情况,“正义会”根本就不可能成功申请正式的社会团体 朱某向武汉市民政局申请成立正式的社会团体是错误的

题目:湖北省朱某和他的45名大学同学都已经本科毕业,均在湖北省内不同县市从事律师工作,为了分享客户源,扩展律师业务,打通社会各界,决定成立由朱某担任会长的“正义会”,公开进行社会活动,“正义会”决定由朱某代表“正义会”向朱某所在的武汉市民政局申请成立正式的社会团体应扩大影响力。下列关于“正义会”组织表述不正确的是哪一项?

解析:

、【答案】A

  【考点】本题考点是公民基本权利中的结社自由。

  【解析】1998年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条的规定是符合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的结社自由的,结社自由是指有着共同意愿或利益的公民,为了一定宗旨而依法定程序组成具有持续性的社会团体的自由。我国《宪法》保护公民的结社自由,只要“正义会”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进行活动,是享有结社自由的,所以B项是正确的。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4条第2款规定,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若“正义会”申请成功,“正义会”参加武汉市佳佳天龙鱼公司的食品商品经营活动明显是营利性活动,违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之规定,所以A项是错误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目前“正义会”的组成人员是朱某和他的45名大学同学,共46人,少于50个以上个人会员的要求,所以按“正义会”目前情况,“正义会”根本就不可能成功申请正式的社会团体,C项的说法是正确的。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7条的规定,因为“正义会”组成人员46人分布在湖北省的不同地市,所以应当由湖北省民政局而不是武汉市民政厅负责登记管理,所以朱某向武汉市民政局申请成立正式的社会团体是错误的,D项表达正确,不能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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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一反三的答案和解析:

  • [多选题]王某购买的商品房交付后即进行装修,后发现墙体严重渗水,客厅、卧室墙壁和卫生间的顶部及墙面各有三分之一的渗水面,造成装修后的壁纸卷曲、剥落。开发商接到王某反映后,经检验,属于施工单位未按设计要求施工,漏做王某家楼上地面的防水层所致。开发商应向王某提供哪些补救?
  • 接受退房、退回购房款并赔偿损失

    妥善修理并支付相应赔偿


  • [多选题]以下是离休工人陈某的各项所得,其中(  )是免纳个人所得税的。
  • 退休工资

  • 解析:

      A.退休工资


  • [单选题]关于二审法院对本案的处理,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针对一审中"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应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 [单选题]下列不属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采取公司形式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共同点的是:( )
  • 董事任期

  • 解析: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6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6条的规定,二者的审批机关相同(注意:审批权限已由外经贸部转归商务部)。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l4条的规定,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公司形式的合作企业只能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所以不应选B选项。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l9条、21条、33条的规定,以及《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16条、29条的规定,C选项正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1条规定合营企业董事的任期为4年;《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27条规定,合作企业董事任期不得超过3年,所以应选D选项。

  • [单选题]关于本案的庭审公告和判决书,应以何种语言文字书写?(  )
  • 都用汉语

  •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条第2款的规定,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题目中已经给出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故判决书和开庭公告都应采用汉语。

  • [单选题]关于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下列哪一说法可以成立?
  • 法官在进行法律推理时,既要遵守和服从法律规则又要在不同利益冲突间进行价值平衡和选择

  • 解析:本题考核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

      选项A不 成立。法律推理是一种寻求正当性证明的推理,自然科学研究中的推理才是一种寻找和发现真相和真理的推理。法律意义上的真实或真相其实只是程序意义上和程序 范围内的,或者说法律上的真实与真相并不是现实中的真实与真相。在具体操作上,进行法律推理,与其说是所追求绝对的真实,毋宁说是根据由符合程序要件的当 事人的主张和举证而'重构的事实'做出决断。

      选项B不 成立。法律推理不能完全独立于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是为了得出法律判决的结论,找出确定的答案是法律推理的主要目的,而法律解释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明确法律 的意义。法律解释只是为法律论证提供了命题,命题本身的正确与否不是靠解释来完成的,它只能通过法律论证的方法来加以解决。通过法律论证,法官们可以进行 比较与鉴别,从各种解释结果中找出最好的答案。

      选项C成立,选项D不成立。法律推理是人的推理,自然要受人的价值观的影响,不是完全客观的。法官要在不同利益冲突间进行价值平衡和选择。


  • [多选题]“法律的关系既不能从他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他们都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下面说法符合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说法有
  • 法律是统治阶级或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表现

    法律体现统治阶级意识,是经历一个复杂的过程,取决于统治阶级同被统治阶级的阶级斗争状况,也取决于统治阶级内部不同阶层、集团或个人的矛盾和斗争

    法律决定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不能违背客观历史条件,违背客观规律

  • 解析:

    ABCD.第一,法是“意志”的体现或反映。意志的形成和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受世界观和价值观的影响,归根到底受制于客观规律。意志作为一种心理状态和过程、一种精神力量,本身并不是法,只有表现为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才是法。所以说,法是意志的反映,意志的结果、意志的产物。正因为法是意志的产物,所以才可以说法属于社会结构中的上层建筑。

      第二,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所谓“统治阶级”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虽然统治阶级意志由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和整体利益所决定,但其形成和调节也必然受到被统治阶级的制约。统治阶级在制定法律时,不能不考虑到被统治阶级的承受能力、现实的阶级力量对比以及阶级斗争的形势。统治阶级上升为国家意志、被奉为法律之后,在其实施过程中还会遇到来自被统治阶级的阻力。我们应当清楚地看到,在任何情况下,被统治阶级的意志都不能作为独立的意志直接体现在法律里面。它只有经过统治阶级的筛选,吸收到统治阶级的意志之中,转化为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才能反映到法律中。所以,归根到底,在阶级对立社会中,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第三,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马克思主义认为,法不论是由统治阶级的代表集体制定的,还是由最高政治权威个人发布的,所反映的都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代表着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而不纯粹是某个人的利益,更不是个别人的任性。当然,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并不是统治阶级内部各个成员的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由统治阶级的正式代表以整个阶级的共同的根本的利益为基础所集中起来的一般意志。   第四,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马克思、恩格斯说,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这意味着统治阶级意志本身也不是法,只有“被奉为法律”才是法。“奉为法律”,就是经过国家机关把统治积极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并客观化为法律规定。这里,他们之所以用“法律”,是由于法律是法的“一般表现形式”。但通观法的历史,法的表现形式并不是只有法律这一种。除法律之外,还有最高统治者的言论,由国家认可的习惯、判例、权威性法理、法学家的注解等。所以可以把马克思、恩格斯所用的“法律”普遍化为所有法的形式。这样就可以说,统治阶级的意志只有表现为国家有权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才具有法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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