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CD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某一重大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可以作出撤销有关解释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北京市司法厅的质询案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决定撤销省长、副省长的职务

题目: 以下有关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各种说法,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解析:

C

随题解析:本题考点是有关人大常委会监督权的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39条的规定,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只能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组织调查委员会,对一些虽然重大但不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它不能行使这项权力,因此 A选项不正确。根据该法第32条、第33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虽然有法定的监督权,但却没有权力使用“直接撤销”这种监督方式。因此B选项不正确。该法第35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5人以上联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因此,C选项是正确的。该法第 44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决定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个别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职务;可以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可见,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并没有撤销省长职务的法定监督权。因此D选项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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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一反三的答案和解析:

  • [多选题]第 76 题 2004年12月5日晚,任某、马某和张某因琐事与崔某、王某等人发生矛盾。任某组织张某、马某等30余人乘坐多辆汽车,持铁锹、木棍等找崔某等人报仇。崔某等人见对方来人众多而逃跑。在逃跑的过程中,崔某被任某用木棍打成轻伤。同时,在追打的过程中,造成附近一个超市的玻璃门损毁。任某又带领众人将崔某开办的浴池砸毁,造成损失5200余元。下列分析正确的是:(  )
  • 任某等人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

    任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成立聚众斗殴罪并不以对方也构成该罪为必要

  • 解析:对合性是指双方或者多方以斗殴的故意,聚众互相进行殴打攻击。但在有些情形下,聚众只是一种单方性行为,一方聚众不要求另一方也聚众。在一方聚集多人进行殴斗,另一方并未聚众而只是被迫回应的情况下,应认定聚众一方构成聚众斗殴罪。

  • [多选题]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关于中级法院,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既可受理一审涉外案件,也可受理一审非涉外案件 

    审理案件组成合议庭时,均不可邀请陪审员参加 

    审理案件均须以开庭审理的方式进行 

    对案件所作出的判决均为生效判决 

  • 解析:

    A

      选项A正确。《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据此可知,中院既可受理一审涉外案件,也可以受理一审非涉外案件。

      选项B错误。《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据此可知,中院在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时,合议庭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或者由审判员组成。

      选项C错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若中级法院审理的案件是一审案件则只有上述几类案件应当不公开或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不公开;若中级法院审理的案件是二审案件,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在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情况下,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

      选项D错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院并非仅审理上诉案件,也可以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其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时所作出的判决不是生效判决,是可以上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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