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D

过半数

题目:对于罢免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在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并经全体代表( )的同意后,予以罢免。

解析:解析:考查要点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我国《宪法》规定,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决定的人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3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l/10以上的代表的罢免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在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并经全体代表过半数的同意后,予以罢免。因此,D项是正确的;A项、B项、C项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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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一反三的答案和解析:

  • [单选题]下列选项中,规定实行地方自治的宪法或宪法性文件是( )。
  • 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

  • 解析:解析: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为了平衡各派军阀和大小军阀之间的关系,巩固中央大权,对“国权”和“地方制度”作了专门规定。

  • [单选题]根据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必须是年满______的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 23周岁

  • 解析:解析:根据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必须由年满23周岁的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担任。这一年龄资格限制是为了保证审判工作的质量,要求办案人员有一定政治与业务水平和工作经验,确保办案的严肃性。最高人民法院的组成人员更应具备这一年龄资格。故本题正确选项为C。此类题属于考查知识的全面性,一般来说比较细,类似的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但对于副院长则没有专门的任职届数限制。此类题考生在复习当中需要多加注意。

  • [多选题]唐律“十恶”中的“不孝”罪主要包括( )。
  • 告发或咒骂祖父母、父母

    祖父母、父母在而“别籍异财”

  • 解析:解析:唐律“十恶”中不孝罪主要包括告发或咒骂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世而别籍异财等犯罪。因此BC是正确的。

  • [单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 )。
  • 我国民事基本法

  • 解析:解析:《民法通则》仅对我国基本的民事法律规则作出了规定,未对具体民事制度作出规定,因此其性质不是民法典,而是我国的民事基本法。

  • [单选题]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从( )时起计算。
  • 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

  • 解析:解析:依《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 [单选题]下列选项中,表示正确的是( )。
  • 保险合同属于有名合同

  • 解析:解析:考查要点是各类合同的特征。赠与合同中赠与人负有将赠与的标的物转移给受赠人的义务,而受赠人并不负担对待给付义务,故赠与合同为单务合同。赠与合同的成立必须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一方表示赠与标的物,另一方表示接受赠与,故赠与合同属于双方法律行为。遗赠扶养协议以协议的方式确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遗赠扶养协议属于双务、双方法律行为。因此,A项表述错误。租赁合同的成立不以交付租赁物为必要条件,故租赁合同属于诺成合同而不是实践合同。租赁合同可能是要式合同,也可能是不要式合同,对于租期为6个月以上的为要式合同,6个月以下的为不要式合同。因此,B项表述错误。我国合同法分则规定的15类合同都属于有名合同。此外,合同法分则没有规定的一些合同,诸如保险合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拖航合同等也属于有名合同。因此,C项是正确答案。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行纪人虽然要与第三方从事交易行为,但是第三方并不是行纪合同的当事人。因此,行纪合同仅涉及行纪人和委托人两方当事人。因此,D项表述错误。

  • [多选题]乙到期无力清偿甲的借款并怠于行使对丙的到期债权,则表述不正确的有( )。
  • 甲在行使代位权后,如果乙有抛弃丙的债权的行为,甲可以对该行为主张撤销

    甲可以行使撤销权

    甲在行使撤销权后再行行使代位权

  • 解析:解析:考查要点是代位权和撤销权。代位权和撤销权属于合同保全制度的范畴。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而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权利。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有害于债权的财产处分行为,有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区别之一就是,代位权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即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因为债务人消极不行使其到期债权;撤销权是债务人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债权人可主张撤销权,即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是因为债务人以积极行为危害债权人的债权。从题干上分析,该题考查的应当是代位权而不是撤销权。在具备行使代位权的情形下,如果债务人又有抛弃债权(这属于积极行为)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抛弃债权行为的效力呢?是再次行使撤销权,还是应当直接认定为该抛弃行为无效呢?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债务人处分该权利受到限制。即债务人不得抛弃或转让其对第三人的债权。如果有上述行为,则上述行为无效,可见,只有C项的表述正确,排除C项。因此,A项、B项和D项是正确答案。

  • [多选题]张某,男,39岁,农民。一天,农民叶某挖菜窖,占了张某家的地,张便找叶讲理。叶不但不认错,反而倚仗自己身强力壮,打了张某。张非常气愤,咽不下这口气,便伺机报复。第二天,张见叶的15岁女儿在地里干活,便产生了报复叶某女儿的念头,但又怕自己打伤小女孩而犯法,便找来自13岁的小儿子替他报仇,叫儿子去打叶某的女儿。小儿子受到父亲的怂恿,拿起一把铁锹冲过去,对准叶某女儿的小腿就是一锹,顿时将其大动脉血管砍断,流血不止。终因流血过多,叶某女儿抢救无效死亡。关于本案的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
  • 张某属于间接正犯

    张某应独立承担刑事责任

  • 解析:解析:间接正犯不成立共同犯罪。所谓间接正犯,是指把他人的行为当做工具利用的情况,分两种情形;(1)利用没有责任能力或没有达到责任年龄的人去实行犯罪;(2)利用不知情的人的行为。本案中,张某的小儿子年仅13岁,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张某利用其子去实行犯罪属间接正犯,张某与其子不构成共同犯罪,张某应对其小儿子的故意伤人致死行为独立承担刑事责任。B、D正确。

  • [单选题]下列有关地役权的表述,正确的是( )。
  • 地役权在设立上采取登记对抗主义

  • 解析:解析:根据《物权法》第158条的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可见,地役权在设定上采取登记对抗主义,而不是登记要件主义。地役权属于从物权,具有从属性。根据《物权法》第165条的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可见,地役权可以抵押,但不能单独抵押,表明了地役权的从属性特征。地役权属于用益物权,而用益物权是从所有权中派生出来的,因此,所有权具有永久存续性,但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都具有期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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