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CD
刑事案件的发案率 普通公民对法律的了解程度 社会大众对社会生活中安全、秩序、自由等法的价值的切身感受 有关法律活动的成本与收益的比率
题目:法的实现的评价标准具有复杂性。下列社会事态中,哪些可以作为法的实现的评价标准?
解析:
ABCD,法的实现指法通过实施,在社会生活中产生了实效,其目的、要求和价值等要求成为现实,题目四项均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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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一反三的答案和解析:
[多选题]根据1954年宪法和现行宪法有关立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1954年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
现行宪法则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1954年宪法没有授予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力
现行宪法则明确规定了国务院有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力
[多选题]甲、乙两公司因合同纠纷对簿公堂。人民法院判决乙公司赔偿甲公司损失30万元。乙公司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经甲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决定对乙公司的机器设备实行扣押并拍卖。此时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声称作为执行标的物的机器设备已经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次日由乙公司转让于他。经查,丙公司所言情况属实。则人民法院应当:( )
裁定乙公司和丙公司之间的转让行为无效
裁定驳回丙公司的执行异议
解析:CD。因为转让行为发生在判决生效后,是恶意的,因而认定其无效。对于案外人的异议理由,经审查认为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其异议,继续执行。而如果审查认为其成立的,则应中止执行。
[多选题]2009年8月,C市D区基层法院对某轮胎厂诉某橡胶厂购销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为有效合同,某橡胶厂应按时足量提供合同约定的货物。在判决向双方送达后的第二天,一审法院就发现了原判决有错误,在原合同法律效力问题上应认定为无效。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
等待当事人是否上诉,当事人在上诉期内均不上诉的,一审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当事人在上诉期内上诉的,一审法院可以提出原判决有错误的意见,报送二审法院
解析:BC。由于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所以答案A项不对。答案D中的做法没有体现出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监督关系。
[单选题]公示催告程序中的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利害关系人在申报期届满后,判决作出之前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
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解析: 根据《民诉意见》第230条,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利害关系人在申报期届满后,判决作出之前申报权利的,同样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
[多选题]贸易公司与纺织品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甲区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后,乙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决。贸易公司提出确凿的证据,•证明原生效判决确有错误,向丙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丙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并指令再审。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
丙省高级人民法院应指令乙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因为本案经过了两审终审
丙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再审案件的审限应从丙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之次日起计算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第184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2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民诉意见》第199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第200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应在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裁定中同时写明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的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但应在口头通知后10日内发出裁定书。第213条规定,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审限自决定再审的次日起计算。径。而当事人申请再审则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请求权,当法定条件,再审程序必然发生。二者主要区别有:(1)申请再审有案件范围的限制,如已生效的离婚案件判决不能申请再审;而申诉则无案件范围的限制。(2)申请再审有时间限制;申诉则无时间限制。(3)申请再审只能向原审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而申诉则无审级制。(4)申请再审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即具有引起再审程序发生的法律效力;而申诉是人民法院接受信息的渠道之一,不能直接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申请再审制度,与当事人的申诉、一般信访具有性质上的区别,它是对当事人诉讼请求权的一种扩大和补充,解决了过去申诉制度没有具体规定的弊端,使当事人投诉有门,可以通过申请再审的诉讼请求权, 进一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