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
犯罪行为
题目:成立犯罪不可缺少的要素是( )。
解析:解析: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都必须具备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这四个要件。任何一种犯罪都必须有人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没有行为就没有犯罪,危害行为是犯罪客观方面不可缺少的要素。故选A项。不选B项的理由:犯罪结果并非存在于一切犯罪中,行为犯、预备犯、未遂犯就不要求具备犯罪结果。不选 C项的理由:犯罪目的只存在于故意犯罪中,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目的。不选D项的理由:犯罪动机不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它不影响犯罪主观方面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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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一反三的答案和解析:
[单选题]对于以放火的危险方法实施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应当( )。
按照破坏交通工具罪定罪处罚
解析:解析:交通工具是放火罪犯罪对象中的一种,所以在以放火的危险方法实施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中,破坏交通工具罪是特殊法,而放火罪是一般法,所以应当认定为破坏交通工具罪。
[多选题]善意取得应当具备的条件有( )。
标的物必须是依法可以流通的动产或不动产
让与人无移转动产所有权的权利
受让人通过有效交换而取得动产
受让人取得动产时出于善意
解析:解析:本题考核善意取得的构成条件。
[单选题]某甲和某乙合谋盗窃一家电器仓库,由某乙先配制一把“万能钥匙”。数日后,某乙将配制的钥匙交给某甲,二人约定当晚12时在仓库门口见面后行窃。晚上,某乙因害怕案发后受惩,未到现场,而某甲如约到现场后,因未等到某乙,便用“万能钥匙”打开库房,窃得手提电脑2部,价值人民币2万元,销赃后得赃款13000元。事后,甲要分给乙300元,某乙推脱后分文未取。某乙的行为( )
与某甲一起构成盗窃罪既遂
解析: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尽管是一道超《指南》的问题,但是,由于它综合考查了犯罪的停止形态和共同犯罪问题,并且多次出现在各种考试中,因此,我们选择此题作一简要概述。选项A,C很容易排除,而选项B,D则是针对此类问题的两种不同观点:(1)中止说。某乙主观上慑于法律的威严,害怕受到惩罚而未按约定时间去作案,事后也并未接受赃款,应按犯罪中止处理,即选项B。(2)既遂说。某甲与某乙共同盗窃,在共同犯罪中,各个行为人的行为是一个整体,某甲盗窃既遂,其共犯某乙的行为也应视为既遂,即选项D。我们认为,依据目前的通说,应当选择D,因为在共同犯罪中,所有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联系的,因此,其中任一共同犯罪人意欲中止犯罪,必须在主观上切断与其他共犯之间的共同故意联系,客观上抵消自己先前行为对沟通行为所起的合力作用,使之消除对犯罪形成既遂的原因力。在本案中,某乙先前的提供“万能钥匙”的行为足以造成犯罪既遂结果的发生,此时,某乙自行消极地退出犯罪,并没有消除其先前行为对犯罪形成既遂的原因力,因此,不能成立犯罪中止,只能成立犯罪既遂。
[单选题]春秋时晋国“铸刑鼎”遭到叔向的反对。 ( )
错误
[多选题]根据我国《选举法》的规定: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是( )。
具有中国国籍
年满18周岁
享有政治权利
解析:解析:考查要点是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选举权的普遍性就是享有选举权的主体范围十分广泛。在我国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有三:一是具有中国国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是年满18周岁;三是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因此,A项、B项,C项是正确的;D项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