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D
王某不能直接提起诉讼,必须先向董事会或监事会提出请求 王某应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但诉讼请求应是将借款返还给甲公司
题目:刘某是甲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任职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之便,指示公司会计将资金借贷给一家主要由刘某的儿子投资设立的乙公司。对此,持有公司股权0.5%的股东王某认为甲公司应该起诉乙公司还款,但公司不可能起诉,王某便自行直接向法院对乙公司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查看原题
举一反三的答案和解析:
[多选题]第 36 题 关于特殊主体下列哪种提法是正确的:( )
境外黑社会组织成员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属于特殊主体的犯罪
特殊主体的犯罪意味着没有该特殊主体身份的人不可能构成该罪的实行犯,但是可以构成帮助犯或者教唆犯
贪污罪的主体与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各自利用了本人的职务上的便利,共同侵吞国有财产的,根据主犯的身份认定犯罪的性质
解析:特殊主体没有法律条文,仅是理论上的说法。但理论说法与实际操作是有关系的。A是错的,黑社会的老大是一般主体。他这种身份是犯罪之前获得的一种社会上的一般身份,如果仅仅因为是犯罪获得的地位和身份不能算是身份犯。C是说法问题,无特殊主体的身份就不能构成犯罪指的是实行犯,而不包括共犯的情况,主要指帮助犯和教唆犯。无特殊身份的人单独是不能构成犯罪的,一个女人单独是不能构成强奸罪的实行犯,尤其是不可能构成强奸罪的既遂,但是女人帮助或者教唆一个男人强奸妇女的时候,她可以因此而构成强奸罪,虽然我们说强奸的主体是特殊的。这也是对特殊主体的一个观念或理解的问题。D是正确的,对此有专门的司法解释,关于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共同犯罪的,我们说内外勾结共同贪污的,以贪污罪论,内外勾结共同侵占的,以职务侵占论。这个好办,因为一个有身份、一个无身份,根据身份来定,但是当两者都有身份而且身份不同时,甲是贪污罪的主体而乙是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两者勾结贪污或受贿、挪用,这时两人都利用了自己的职务之便的情况下应以主犯的身份定罪。如果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董事长)起到了主导作用,那么全案定职务侵占罪;如果贪污罪的主体(国家委派到股份制公司里经管国有资产的人员)起主导作用,那么全案定贪污罪。这是特殊情况要记住。
[多选题]依据《审计法》以下哪个单位不需要审计机关有计划地定期审计?
某国有钢铁企业,每年亏损数额逾千万元
某国有汽车制造企业,每年接受国家财政补贴达百万元
某国有彩电制造企业,目前正受到彩电市场巨大冲击
某市一家较小规模的电信企业
解析: ABCD某国有钢铁企业,每年亏损数额逾千万元.某国有汽车制造企业,每年接受国家财政补贴达百万元.某国有彩电制造企业,目前正受到彩电市场巨大冲击..某市一家较小规模的电信企业
[单选题]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张某以自己的一栋房屋为被执行人李某提供担保,申请执行人刘某同意暂缓执行,人民法院作出暂缓执行6个月的裁定,6个月后李某仍不履行义务,问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人民法院可直接裁定执行张某的房屋
解析: 《民诉意见》第270条规定,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
[多选题]甲公司(中方)与某国乙公司(外方)拟在深圳共同设立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某律师受聘为双方起草一份《合作经营合同》。该律师起草的下列哪些合同条款符合我国法律规定?( )
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都不得转让合作合同的部分或全部权利、义务
合作企业的财务会计账簿只能设在中国境内
合作企业的利润先由外方收回投资本息,在合作期满时企业固定资产归中方所有
解析: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10条的规定,中外合作者的一方转让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的,必须经他方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据此,A项符合该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