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特别行政区内实施的地方性法律
题目:下列关于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特点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解析:解析: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根据我国宪法,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故选A项。D项表述正确。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地位仅次于宪法,但在特别行政区法律体系中,基本法又处于最高法律地位,故B、C项表述正确。
查看原题
举一反三的答案和解析:
[单选题]对盗窃罪适用死刑的法定条件是( )。
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
解析:解析:只有第三种情形才能适用死刑。
[单选题]汉唐法律在刑罚适用上采取( )。
从轻主义原则
[多选题]我国刑罚的目的包括______。
特殊预防
一般预防
解析:解析:我国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而预防犯罪包括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
[单选题]清朝中央刑事案件的复核机关是( )。
大理寺
解析:解析:考查要点是清朝刑事案件的复核机关。清朝的中央司法机关由大理寺、刑部和都察院组成,并称“三法司”,其中,大理寺掌复核,刑部掌审判和司法行政,都察院掌司法监察。可见,A项是正确答案,排除B项和D项。理藩院是清朝专门设置的管理蒙、回、藏少数民族中央事务的机关。在清朝,理藩院刁;仅仅是骨理少数民族事务的最高国家机关,同时也是受理蒙古、青海、回疆地区的上诉审机关,但罪至发迢,应由理藩院会同刑部裁决,可见,理藩院并不是一个复核机构,因此,不选C项。需要注意的是,大理寺作为我国古代重要的司法机关,其职权曾一度发生变化,正是由于这种变化。使得大理寺成为考试中常考的知识点。为了使考生明确大理寺职权的变化,此处将其历史沿革归纳如下:南北朝时,北齐正式设置了大理寺,以此代替廷尉之名,并扩大了编制。到了隋唐,大理寺作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与刑部、御史台共同组成三法司。到了宋朝初年,大理寺职权下降为慎刑机关。宋神宗时,大理寺的审判职权重新恢复。元朝以刑部取代了大理寺,主持审判。明朝虽恢复了大理寺的设置,但此时它已不再是中央最高审判机关,而是一个复核机关,审判权已划归刑部。清末司法改革,改大理寺为大理院,并重新成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北洋军阀统治时期,中央仍设大理院作为最高审判机关。上述大理寺职权的变化,考生一定要认真识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