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CD

1954年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 现行宪法则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1954年宪法没有授予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力 现行宪法则明确规定了国务院有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力

题目:根据1954年宪法和现行宪法有关立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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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一反三的答案和解析:

  • [多选题]下列关于产品责任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 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应对因该产品造成的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 

    缺陷产品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该产品的销售者和生产者承担连带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其供货者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 解析:

    ABD。(1)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2)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 [单选题]第 10 题 下列关于独任制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当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 解析:[考点]独任制

  • [多选题]甲有一架700万像素的“三星”数码照相机。其同事乙因到西藏旅游,向甲借用了该相机。但因登山中保管不善,相机摔下山遭损毁。归来时,某乙购买一架500万像素“索尼”数码相机作为赔偿,甲不允,遂至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其所借出的相同型号的相机。法院审理后对甲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此事件,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某甲对此“三星”相机享有的权利是一种相对权 在没有出借前,某甲对该相机的权利所针对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 某甲的照相机被某乙损毁,某甲便拥有了向某乙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某乙则有义务赔偿某甲的损失。这种权利所针对的义务属于“对人义务”。 根据法院的判决,在某甲和某乙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属于保护型法律关系,同时也是一种第二性法律关系。

  • 解析:【考点】本题考点是法律关系、权利与义务。 【解析】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分类根据相对应的主体范围可以分为绝对权利和义务和相对权利和义务,前者又称“对世权利”和“对世义务”,是对应不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绝对权利”对应不特定的义务人,又称绝对权;“绝对义务”对应不特定的权利人。后者又称“对人权利”和“对人义务”,是对应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相对权利”对应特定的义务人,又称相对权;“相对义务”对应特定的权利人。甲对“三星”相机享有的是物权,属于对世权利的范畴,也就是绝对权,所以选项A是错误的,选项B是正确的。甲的照相机被乙损毁后,甲和乙之间就形成了因损害赔偿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这是相对权,所以乙对甲的义务是“对人义务”,他必须对甲进行赔偿,而不能对其他人。所以选项C是正确的。 依据地位和作用的不同可以将法律关系分为主法律关系和从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也叫第一性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的成立不需要依赖其它法律关系的存在,或者是在多边复合法律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从法律关系也叫第二性法律关系,其成立有赖于其它法律关系的存在,或者是居于从属地位。本题中,甲对“三星”相机享有的所有权是第一性法律关系,而因为乙对相机的损毁而产生的对甲的赔偿关系是基于甲的所有权而产生的,所以是第二性法律关系。根据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时限规范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调整性法律关系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而产生,在这种法律关系中,人们按照法律规范的内容,自觉遵守法律、执行法律,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保护性法律关系基于人们的违法行为而产生,这种法律关系的目的在于恢复和保护被破坏的权利和秩序,通常要适用法律制裁。本题中,乙用不同型号不同品牌的相机赔偿甲的相机,明显属于违约行为,所以产生的是保护性法律关系。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 需要注意的是,保护性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是特定的,这就是国家。另一方主体则是违法或违约者。

  • [多选题]第 29 题 法庭发现当庭认定的证据有误,可以按照哪些方式予以纠正?(  )
  • 在庭审结束前发现错误的,应当重新进行认定

    在庭审结束后宣判之前发现错误的,可以在裁判文书中予以更正并说明理由

    有新的证据材料可能推翻已认定的证据的,应当再次开庭予以认定

  • 解析:《证据规定》第73条。

  • [多选题]下面关于法律与道德的相关论述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法只能存在于阶级社会之中,但道德在法律和国家形成之前便已经出现,在法律和国家消亡以后,仍然会存在 就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而言,道德的调整范围大于法律 自然法学派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都认为实在法不是法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认为,法与道德在本质上没有必然的联系

  • 解析:【考点】本题考点是法与道德的关系。 【解析】法与道德的产生和存在的条件是不同的。法只存在于有阶级的社会,而道德在无阶级的社会中也存在,所以A项是正确的。法属于制度的范畴,道德属于意识形态范畴,显然,道德调整的范围大于法,所以B项是正确的。关于法与道德在本质上的联系是一个法在本质上是否包含道德内涵的问题。西方法学界存在两种观点;一是肯定说,以自然法学派为代表,肯定法与道德存在本质上的必然联系,认为法在本质上是内含一定道德因素的概念。实在法只有在符合自然法、具有道德上的善的时候,才具有法的本质而成为法。一个同道德严重对立的邪恶的法并不是一个坏的法,而是丧失了法的本质的非法的“法”,因而不是法,即“恶法非法”。一是否定说,以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为代表,否定法与道德存在本质上的必然联系,认为不存在适用于一切时代、民族的永恒不变的正义或道德准则,而法学作为科学无力回答正义的标准问题,因而是不是法与是不是正义的法是两个必须分离的问题,道德上的善或正义不是法律存在并有效力的标准,法律规则不会因违反道德而丧失法的性质和效力,即使那些同道德严重对抗的法也依然是法,即“恶法亦法”。可见,D项是正确的;C项是错误的,因为自然法学派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在“实在法是不是法”这个问题上持有不同的立场和观点。

  • [多选题]何磊与薛威之间的合同争议事先订有仲裁协议,但何磊把不属于仲裁协议中指明的事项提交仲裁,仲裁庭受理后,会引起下列哪些后果发生?( )。
  • 在仲裁审理终结并作出裁决后,何磊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可以拒绝执行该裁决

    在仲裁审理终结并作出裁决后,薛威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在仲裁审理终结并作出裁决后,薛威仍然有权拒绝履行该裁决所确定的义务

    薛威有权对仲裁庭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 解析:

      根据《仲裁法》第4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把不属于仲裁协议中指明的事项提交仲裁,这时仲裁庭没有管辖权,是不应当受理的,当事人当然可以提出异议。第58条规定参见前引内容。第63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因此,ABCD四项均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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