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D
《宋刑统》一改传统刑律体例,更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格局,用以适应强化中央集权的需要
题目:下面关于我国古代重要法典结构变化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解析:
D。将传统的篇目首次改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各律的是《大明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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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一反三的答案和解析:
[多选题]我国首次公布成文法是春秋时期郑国的( )。
子产
解析: B.子产
[多选题]甲某、乙某、丙某、丁某四人目前均居住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其中甲某的父亲是在1962年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甲某的母亲是1975年到1989年在香港连续居住的中国公民,甲于1992年在四川省成都市出生。乙某于1998年持日本国旅行证件(通行世界)进入香港、在香港居住至今并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丙某有香港居民身份证。丁某是乙某到香港居住后于2006年所生的女儿。对于他们四人,有必要的经及时申请后,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必然成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有哪几位?
甲某
乙某
丙某
丁某
解析:A,B,D
随题解析:本题考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的区分。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本题中简称《基本法》)第24条规定,以及199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4条第 2款意见》(以下本题中简称《意见》)第3条的规定,甲某符合《基本法》第24条第2款第3项,因为甲某之父母分别符合《基本法》第24条第2款第1、2项,甲某能成为永久性居民。A项正确。乙某于1998年持有效旅行证件进入香港、在香港居住至今并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只要其在2005年及时申请,则可以成为永久性居民,B项正确。丙某是《基本法》第24条第4款规定的非永久性居民,依照《意见》第7条规定,在香港出生或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7年的中国公民,其所持有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在1997年7月1日后继续有效,享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居留权。丙某需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7年,才可以获得居留权,并成为永久性居民,仅有香港居民身份证是不够的,C项错误,不能选。丁某是符合《基本法》第 24条第2款第5项的人员,因乙某1998年才人港,所以丁某肯定未满21周岁,依照《意见》第6条规定,《基本法》第24条第2款第5项规定的非中国籍人在香港所生的未满21周岁子女,在本人出生时或出生后,其父母双方或一方须是根据《基本法》第24条第2款第4项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上述具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的子女在年满21周岁后,在符合《基本法》第24条第2款的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时可享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故丁某是具有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D项正确
[多选题]如申某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改为拘留5日。申某仍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被告为复议机关,申某可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被告为复议机关,申某可以向8区公安分局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解析:《行政诉讼法》第17、18条,《行诉法解释》第7、9条。
[多选题]第 79 题 以下哪些情形属于法院再审时,应裁定将生效判决发回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重新审理的? ( )
甲案中,原审合议庭陈某与案件有利害关系,而未回避
二审法院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未开庭审理迳行判决
一审法院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甲
二审法院对当事人甲的部分诉讼请求未予裁判
解析:参见《行政诉讼法》第63条第2款,《行诉若干解释》第72条。
[多选题]第 64 题 在衡量行政机关的一个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时,下列哪些因素是应该考虑的?( )
该行为是否是具体行政行为
该行为是否侵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解析: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除掌握明确列举的可以受理的案件和不予受理的情形之外,还应掌握受案范围的一般标准。受案范围的确定标准总体上有两个:一是行为标准,即行政诉讼只受理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争议;二是权利标准,即行政诉讼保护的公民合法权益的种类。所以,本题选CD两项。
[单选题]下列关于民事诉讼和仲裁异同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法院调解达成协议一般不能制作判决书,而仲裁机构调解达成协议可以制作裁决书
[多选题]宪法对政治制度的作用包括下列哪些选项?
确认国家权力的归属
解析: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单选题]第 18 题 甲因涉嫌盗窃罪被逮捕。经其辩护人申请,公安机关同意对甲取保候审。公安机关应当如何办理变更手续?( )
自主决定并通知原批准机关
解析:本题考查刑事强制措施的变更程序。《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由此可见,对于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以自己决定对其实施取保候审,无须再提请批准,只要通知即可。因而,本题的正确选项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