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C

通知该老板在出国前结清税款 责令该老板在出国前提供担保 如果该老板不能结清税款,又不能提供担保,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题目:某私营企业老板因经营不善,到期不能缴纳税务机关税款,遂向市税务分局申请延期缴纳,经市税务分局批准,同意其延期缴纳。在此期间,该私营企业老板申请出国探亲,拿到了护照并办理了签证,决定近期购买机票出国。税务机关得知这一消息后,应该采取什么措施?

解析:

A.通知该老板在出国前结清税款

  B.责令该老板在出国前提供担保

  C.如果该老板不能结清税款,又不能提供担保,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正确答案:A,B,C

 

查看原题

举一反三的答案和解析:

  • [多选题]下列有关古罗马《国法大全》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国法大全》的问世,标志着罗马法达到了最发达、最完备的阶段

  • 解析:D.12世纪意大利注释法学派将《国法大全》的研究变成一门科学,为罗马法复兴作出了开创性的贡献

  • [单选题]邓某发烧到某医院就诊,医院给其输液,用了青霉素等药物,输液一小时后,邓某死亡。邓某之妻以医疗事故侵权为由起诉医院。在本案中,关于举证责任分配,正确的说法是:
  • 医院要对自己医疗行为与邓某死亡元因果关系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 解析:[考点]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

  • [多选题]1998年5月间,沈涛等7名被告成立立祥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对外宣称是成都湘财证券的远程大户室,采取发展、培训经纪人,并以高比例融资、每人配备一台电脑为诱饵,在客户只需提供身份证、保证金的情况下,与客户签订股票交易合作投资协议书。然后利用沪、深两地即时行情,利用虚假报单骗取客户保证金。以类似上述手法,沈涛伙同他人先后在甘肃省的兰州、敦煌及新疆、贵州等地成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诱骗股民,涉案金额达千万元。2007年1月22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7名被告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和6年到1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对此,下列说法哪些项是正确的?
  • 沈涛等7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是因为他们的行为所具有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导致的,该种法律责任是所有法律责任种最为严厉的一种

  • 解析:

    B
    【考点】本题的考点是法律制裁、法律责任及其免责和归责原则。
    【解析】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必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是法律责任的一种。依照题意,沈涛等人所承担的是一种刑事责任,B项表述正确,应当入选。法律制裁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与法律责任相对应,法律制裁可依不同标准分为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违宪制裁,很明显,题干表述的对该案7名被告的法律制裁是一种司法机关处理的刑事制裁,A项是错误的,不能入选。时效免责即法律责任经过一定的期限后免除,其意义在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结清权利义务关系,提高司法机关的工作效率,稳定社会生活秩序,我国《刑法》第87条规定了犯罪经过特定期限后不再追诉,按照该案的犯罪之刑罚,并未超过追诉时效,故C项是不正确的。我国《刑法》在1997年就在其第192条规定了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犯罪的处罚。在我国,法律责任的归结(归责)主要有:责任法定原则、公正原则、效益原则和合理性原则。责任法定原则是指法律责任作为一种否定的法律后果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包括在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之中,当出现了违法行为或法定事由之时,按照实现规定的责任性质、责任范围和责任方式追究行为人责任。对于沈涛等人在证券市场上诱骗股民,进行集资诈骗的行为,我国1997年《刑法》是预先规定了的,故对沈涛等人进行论罪科刑并不违反责任法定原则,所以D项错误。


  • [多选题]甲有一架700万像素的“三星”数码照相机。其同事乙因到西藏旅游,向甲借用了该相机。但因登山中保管不善,相机摔下山遭损毁。归来时,某乙购买一架500万像素“索尼”数码相机作为赔偿,甲不允,遂至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其所借出的相同型号的相机。法院审理后对甲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此事件,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某甲对此“三星”相机享有的权利是一种相对权 在没有出借前,某甲对该相机的权利所针对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 某甲的照相机被某乙损毁,某甲便拥有了向某乙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某乙则有义务赔偿某甲的损失。这种权利所针对的义务属于“对人义务”。 根据法院的判决,在某甲和某乙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属于保护型法律关系,同时也是一种第二性法律关系。

  • 解析:【考点】本题考点是法律关系、权利与义务。 【解析】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分类根据相对应的主体范围可以分为绝对权利和义务和相对权利和义务,前者又称“对世权利”和“对世义务”,是对应不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绝对权利”对应不特定的义务人,又称绝对权;“绝对义务”对应不特定的权利人。后者又称“对人权利”和“对人义务”,是对应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相对权利”对应特定的义务人,又称相对权;“相对义务”对应特定的权利人。甲对“三星”相机享有的是物权,属于对世权利的范畴,也就是绝对权,所以选项A是错误的,选项B是正确的。甲的照相机被乙损毁后,甲和乙之间就形成了因损害赔偿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这是相对权,所以乙对甲的义务是“对人义务”,他必须对甲进行赔偿,而不能对其他人。所以选项C是正确的。 依据地位和作用的不同可以将法律关系分为主法律关系和从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也叫第一性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的成立不需要依赖其它法律关系的存在,或者是在多边复合法律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从法律关系也叫第二性法律关系,其成立有赖于其它法律关系的存在,或者是居于从属地位。本题中,甲对“三星”相机享有的所有权是第一性法律关系,而因为乙对相机的损毁而产生的对甲的赔偿关系是基于甲的所有权而产生的,所以是第二性法律关系。根据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时限规范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调整性法律关系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而产生,在这种法律关系中,人们按照法律规范的内容,自觉遵守法律、执行法律,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保护性法律关系基于人们的违法行为而产生,这种法律关系的目的在于恢复和保护被破坏的权利和秩序,通常要适用法律制裁。本题中,乙用不同型号不同品牌的相机赔偿甲的相机,明显属于违约行为,所以产生的是保护性法律关系。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 需要注意的是,保护性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是特定的,这就是国家。另一方主体则是违法或违约者。

  • [单选题]第 7 题 1990年8月10日,陈某(男,23岁)和不满12岁的幼女毛某发生性关系;2005年3月10日,陈某又和魏某打架,致魏某重伤。2011年4月9日,公安机关将陈某抓获,2011年7月3日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对陈某可以追诉的罪名为:(  )
  • 强奸罪与故意伤害罪


  • [多选题]下列关于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历史时期,统一战线称谓的错误说法是哪些
  • 民族统一战线

    社会主义统一战线

    爱国者统一战线

  • 解析:参考答案:B,C,D 随题解析:见《宪法》序言

     


  • 考试宝典
    推荐下载科目: 证券从业 导游资格 秘书资格 公共营养师 其它 教师公开招聘 技工类 社区工作者 食品安全员 黄金从业资格
    @2019-2026 不凡考网 www.zhukaozhuanjia.com 蜀ICP备20012290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