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
《法国民法典》
题目:资本主义社会第一部民法典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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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一反三的答案和解析:
[多选题]甲公司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乙公司,乙公司将其转包给丙公司,丙公司将部分工程包给由121个农民工组成的施工队。施工期间,丙公司拖欠施工队工程款达500万元之多,农民工因此踏上维权之路。丙公司以乙公司拖欠其工程款800万元为由、乙公司以甲公司拖欠其工程款1000万元为由均拒付欠款。施工队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500万元。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法院应支持施工队的诉讼请求。法院不能简单以坚持合同的相对性为由否定甲公司的责任,从而造成农民工不断申诉,案结事不了
法院可以追加乙公司和丙公司为本案当事人。法院加强保护农民工权益的力度,有利于推进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解析:【答案】BD
【考点】建设工程合同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简称《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下同)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建筑工程被违法转包、分包的,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甲公司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不应简单以坚持合同的相对性为由将其驳回。
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法院可以(而非应当)追加转包人乙公司和分包人丙公司作为本案的当事人。
[多选题]第 30 题 甲与乙(17岁)系某中学初三学生,2008年7月23日,甲由于看乙不顺眼,便邀约本班同学丙殴打乙。当晚20时许,甲与丙在学校教学楼二楼厕所处拦住乙,并且用脚踢打乙,同时,甲用事先购买的水果刀将乙左腰部刺伤。乙的损失经鉴定系暴力锐器刺击腹部致其结肠穿孔,其损失为重伤,伤残等级为十级。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下列哪些说法不正确?
公安机关在本案的侦查过程中,对甲进行讯问、对乙进行询问时,可以通知各自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甲和乙的法定代理人都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和独立的上诉权
如果本案采用简易程序审理,甲和乙均可不到庭
本案既可能通过公诉的方式处理,也可能通过自诉的方式处理。如果通过自诉的方式处理本案,甲和乙可以和解,法院也可以对本案进行调解
解析:[考点]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程序
[单选题]《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关于这一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对"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重要法律概念含义的解释应该首先采用客观目的解释的方法
[多选题]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2004年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非公有制经济的从业人员”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1999年宪法修正案将国家保障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写进宪法
1988年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可以依法出租或者转让
解析:「考点」宪法修正案的内容「解析」关于A,2004年宪法修正案在宪法序言关于爱国统一战线组成结构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没有明确规定"非公有制经济的从业人员"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故A错误。关于B,1999年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故B正确。关于C,1999年宪法修正案并没有将国家保障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写进宪法,是2004年第22条宪法修正案才写入的,故C错误。关于D,1988年宪法修正案删去了不得出租土地的规定,增加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而土地所有权是不能转让的,因此,D是错误的。
[多选题]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对下列哪些事项可以不经当事人申请而作出处理?( )。
诉讼中裁定财产保全
决定回避
裁定移送管辖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故A项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1条的规定,审判一人员具有法定的回避事由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故B项正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故C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须依当事人的申请。故D项不选。
[多选题]田某对市辖区土地局依据省国土资源厅的规定作出的一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同时要求审查该规定的合法性。在此情况下,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省政府有权对该规定进行处理
区政府作为复议机关应当将省国土资源厅的规定转送市政府处理
市土地局作为复议机关应当将审查省国土资源厅规定的请求转送省国土资源厅处理
解析:本题中,复议机关应为区政府或市土地局。市政府不可能成为复议机关,因而B不对。区政府转送该规定必须遵守行政的层级性,不可越级转送,所以C项正确。而省政府对此规定显然有权处理,所以A项正确。而D项也是完全符合程序的。所以,此题选ACD。此题的难点在B项,市政府虽无权处理此规定,但区政府也不可直接转送给省政府,必须由市政府转送,这是由行政组织的“层级性”要求决定的。
[多选题]下列有关规章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涉及货币政策确定的规章,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规章制定机关对规章的解释同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解析: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国务院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研究处理。故A的说法错误。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有关机关备案。故D的说法错误。
[单选题]某县公安局民警甲在一次治安检查中被乙打伤,公安局认定乙的行为构成妨碍公务,据此对乙处以200元罚款。甲认为该处罚决定过轻。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对乙受到的处罚决定,甲既不能申请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单选题]第 56 题 胡某是一名检察官,在人民检察院工作期间刚刚办理完毕一件故意杀人案的审查起诉工作,马上就被调入同级人民法院工作。恰好其曾经办理过的那件故意杀人案被移送至该人民法院审判。胡某所在庭的庭长认为胡某熟悉此案,遂让其参与了该案的审判。关于此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胡某应当是回避的对象
解析:《刑诉解释》第31条规定:“参加过本案侦查、起诉的侦查、检察人员,如果调至人民法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因此,c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