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D

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罢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须经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一以上的代表通过

题目:人民代表人民选,当人民对其选举产生的代表的工作不满意时,可以通过罢免之。根据我国有关法律,下列关于罢免人大代表的表述,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解析:

ABD
《选举法》第44条第1款规定,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可见,选项A的表述是错误的,属应选项。《选举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可见,选项B的表述是错误的,属应选项。《选举法》第47条规定,罢免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罢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须经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罢免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可见,C项的表述正确,不应选;D项的表述是错误的,属应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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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一反三的答案和解析:

  • [单选题]第 13 题 2008年8月,县公安局在审查孙某卖淫案中发现张某曾有嫖娼行为,遂于当年9月对张某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张某不服该处罚决定,提起诉讼。法院经审查认定张某的最后一次嫖娼行为发生于2006年5月,张某当时付给孙某500元现金及一些首饰。对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 撤销对张某的处罚决定

  • 解析:《行政诉讼法》第54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

  • [单选题]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下列有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


  • [单选题]律师赵某接受律师事务所指派,为某公司股票上市提供法律意见。赵某在接受该公司的10万元财物之后,提供了虚假的法律意见书,导致不具备上市条件的该公司取得上市资格,严重损害了股东利益。赵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 [单选题]甲公司和乙公司因合同纠纷诉至法院,乙公司不服一审法院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提起上诉。在此期间,甲公司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二审法院先对驳回管辖异议裁定的上诉作出裁定,一审法院再根据该裁定作出处理

  • 解析:C。《民事诉讼法》第131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同时《经济审判规定》第5条又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书面裁定,可见应选C项为妥。

  • [单选题]李某和王某在A市杀人后逃窜至B市,当晚李某由于害怕,向B市人民法院自首并且供出王某所藏之地,B市人民法院如何处理( )
  • 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3款规定。”很显然,本案中李某自首不属于B市法院管辖,但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故选项C最符合。


  • [多选题]秦朝时期,有孙某和刘某是邻居,但双方关系很差,互相仇视。有一日孙某到县令处告发刘某,称刘某与自家的同母异父的妹妹安某通奸(秦律规定,同母异父兄妹通奸,处弃市),要求县令对刘某定罪。经县令调查,孙某告发之事纯属捏造,是孙某为泄私愤而编造的。根据案情,本案如何处理?
  • 孙某的行为构成诬告罪,处以弃市的刑罚

  • 解析:

    、【答案】D

      【考点】本题考点是秦律中的刑罚制度

      【解析】首先,根据秦律,故意捏造事实与罪名诬告他人,即构成诬告罪,孙某为泄私愤捏造事实,告发刘某与安某通奸,构成诬告罪。同时,秦律规定,诬告者实行反坐原则,即以被诬告的人所受的处罚,反过来制裁诬告者。因此,本案中,诬告者孙某应当受到他诬告刘某的通奸罪的处罚,即弃市。故答案为D。

      常见错误分析:有的考生没有理解秦律的“诬告反坐”原则,诬告者赵某应当受到他诬告钱某的通奸罪的处罚,而不是诬告罪的刑罚。该题提醒考生在复习时,要注意理解重要朝代的刑罚的基本原则。

     


  • [多选题]第 67 题 下列情形中,哪些应当重新计算期间?(  )
  • 公诉案件改变管辖的

    补充侦查完毕又起诉的

    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

  •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第l40条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据此,AB应入选。根据第194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故D项应入选。根据第80条的规定,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前款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可知,当事人补救申请并不能导致期间的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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